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应淡化收入功能
罚没收入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有罚没收入的出现,因此罚没收入是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的收入。根据现如今编制与执行之间的关系来看,倘若要对罚没收入进行预算编制,也就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罚没收入是处于持续上涨的状态的。尤其是现如今对于罚没收入预算的编制方法是增量预算而不是零基预算,更加说明了罚没收入放在预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与罚没收入的不可预测性是相互违背的,一定会存在着规模增加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与政府工作目标相违背的。作为制度规定的一种财政收入,罚没收入编制预算,从预算外转入预算进行管理,是财政收入属性的必然要求。但是,我们不可以一味的强调收入属性,而是应该在它的不稳定性的基础上,再去考虑它的收入功能,并且尽可能的缩减指标或任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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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策建议
第一节 罚没收入规模变化要适应社会发展
罚没收入规模的确立,并不是随意确立的。而是依据不同的社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法律基础、违法案件数量及严格执法程度等的需要而确立的。总而言之就是通过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考察后制定的。对于罚没收入规模高低的判断,也不能简单的通过罚没收入额的高低进行判断,而是要基于对目前的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进行判定。
将罚没收入规模与社会发展需要相挂钩,能够为我国政府解决罚没收入规模问题提供可操作性的意见。在未来的罚没收入征管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将罚没收入规模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若罚没收入规模超过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则需要适当降低对一部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例如对交通罚款中实行“顶格处罚”的项目,可以依照现实情况,在法定罚款范围内降低罚款数额。这种方法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促使地方政府通过罚没收入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更加有利于我国财政当局更好的履行其职责。
目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基本保持着五五分的状态,而财政支出方面则一般保持在二八开的局面,也曾有过 15%与 85%的情况出现。这就导致了中央与地方收支不匹配的情况出现,并且中央财政支出在总支出中的占比明显要比地方的占比低。这种关系的存在,致使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支出责任之间出现严重的不相适应情况。为了实现突出政绩,地方政府想方设法从非税收入中获得资金,这也就导致了罚没收入规模的偏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建立与事权和支出责任想适应的财力,要从根本上解决收支不平衡的困境。要想建立相匹配的财力的方法有多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