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智慧城市建设重塑了政府治理目标,即为人们创造公共价值(刘淑妍和李斯睿,2019)。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为市民、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各城市主体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是智慧城市“有效性”的重要体现(栾滨,2017)。因此,政府不会将目光局限于 GDP,而是智慧城市的发展质量,其中最重要的要求之一便是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并减少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强调环境保护,追求可持续发展。
其次,智慧城市建设促进了公共服务主体的融合,创新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一方面,智慧政府的改革,建立了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了不同类别、不同层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为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政务信息使用效率提供了机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的出现又打破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之间的隔阂,扩大了各社会主体了解、沟通、反馈政府公共服务的渠道,使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更加公开透明、精准高效,使政府部门的供给更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整体需求,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个性、便捷。另一方面,在公共服务主体融合的基础上,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不断创新。作为“有限的政府”,政府职责从控制转变为规划和协调,企业、非营利组织的参与更加广泛、便利和顺畅,服务外包的体制机制逐渐落实。遵循利益共享原则,将公共服务投资与运营分开进行,从而提供更加专业的公共服务,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规模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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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5.1 研究结论
借助于智慧城市试点这一“准自然实验”,本文基于 2008-2017 年 268 个地级市数据,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法探究了智慧城市建设对教育、医疗、环境、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影响,分析了技术创新的调节效应,并进行了异质性分析,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智慧城市建设有利于促进公共教育、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公共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提升,并且在多次稳健性检验后,结果依然显著。动态效应检验发现,智慧城市建设对医疗和交通公共服务的促进作用在政策实施当年就较为显著,而对教育和环境公共服务,智慧城市的影响存在时滞。但在观察期内,智慧城市对四种公共服务的影响都具有显著的持续性。
第二,技术创新具有较强的调节效应,能够强化智慧城市建设对公共服务的促进作用。技术创新和智慧城市的交互项对公共服务的影响显著为正,而控制了技术创新和交互项后,智慧城市对各公共服务的影响或不显著或显著为负。说明智慧城市本身可能因“城市病”和人口流入加剧公共资源的紧张,但技术创新使得智慧城市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得以创新,从而提升了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第三,智慧城市政策对公共服务的影响具有地区异质性,未能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当以东中西划分样本时,实证结果表明,对医疗和交通服务,智慧城市建设在东部的促进作用大于中西部地区,对教育、环境公共服务,智慧城市在东部的促进作用小于中西部地区。当以公共服务水平划分样本进行分位数回归时,实证结果表明,智慧城市建设更能提升中、高等公共服务水平城市的公共服务,但对于原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的城市作用较小,因此未能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智慧城市政策对公共服务的影响在财政分权和财政支出结构上具有异质性。当以财政自给率表示财政分权时,在财政分权较高地区(大于平均水平),智慧城市建设对教育、医疗、环保、交通等公共服务的促进作用大于财政分权较低地区。当以财政科学和教育支出占一般公共支出比重表示财政社会性支出占比时,实证结果表明,在财政社会性支出占比较高的地区(大于平均水平),智慧城市对教育、医疗、环保等公共服务的促进作用大于财政社会性支出占比较低地区,对公共交通服务的促进作用小于财政社会性支出占比较低地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