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土地违法大多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且主要是县市一级的地方政府。同时,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土地违法案件的主要行为人虽然是企事业单位,但其中很多的土地违法是在地方政府(包括土地管理部门)默许甚至纵容的情况下得以实施(张莉等,2011)。从表 2.1 可以得知,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土地违法面积占到了全部违法涉案面积的 80%左右,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大部分土地违法案件与地方政府有关。
在动机方面,已有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主要诱因为高额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所形成的财政激励(龙开胜,2013)。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实现地方 GDP持续增长的目标,通过实施土地违法活动将农地转为工商业用途,为自身在政绩考核和政治晋升上获取较大的优势。例如,周飞舟(2007)调查了东部地区的情况后发现,征用、收购和储备土地在 2002 年之后大幅增长,这些土地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用地。然而这些土地的储备几乎全部用于住宅和商业经营目的,并非为所谓的“公共利益”服务。同时,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地方政府在工业用地的收取和出让方面也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法律法规提供大量的廉价工业用地,以此吸引企业在当地进行投资,从而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张绍阳等,2017)。而地方工业的发展能够极大地推动地区的城市化进程,进而引发了城市土地价格快速上涨,使得地方政府能够获取高额的土地出让收入。此外,官员可能为了谋取私利而发生腐败行为,通过上下级政府合谋、政企合谋(张莉等,2011)实施土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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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节 研究结论
本文利用 1999-2016 年中国 30 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剔除西藏),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发现土地违法对区域创新能力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同时,本文区分沿海与内陆地区,分别进行回归发现,沿海地区土地违法对区域创新能力的影响不显著,而内陆地区土地违法对区域创新能力的负面影响较为显著。在影响机制方面,首先,土地违法会进一步推动区域房价的上涨,吸引企业将资金投入房地产行业,进而减少投入研发创新的资金,导致区域创新能力的不足;其次,土地违法所引起的地方融资平台对信贷资金的占用挤出了企业的银行贷款资源,进而导致企业的研发投入不足,企业创新能力受到负面影响,而企业作为区域创新的重要主体,会导致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受阻;最后,土地违法行为扭曲了市场机制,导致区域制度环境不利于区域创新能力的提高。这三个渠道解释了土地违法对区域创新能力的负面效应,而且通过渠道效应分解的定量分析,本文发现对企业创新要素的挤出这一渠道最为有力地解释了土地违法对区域创新能力的负面效应。特别的,通过替换土地违法指标和区域创新能力指标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之后,本文发现土地违法与区域创新能力仍然显著负相关,进一步验证了结论的稳健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