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政论文,本文以江西省 11 个地市为研究对象,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江西省 11 个地市财政节能环保支出对各自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本文首先分析了节能环保支出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机制;其次结合具体数据分析了2010-2017 年江西省各地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与节能环保支出效应的动态演变情况;接着构建 STIRPAT 模型,采用广义二乘法(GLS)探究江西省财政节能环保支出规模效应与增量效应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影响的时间和空间双维度的变化规律;最后运用 ARIMA 模型对 2018-2020 年度江西省各市节能环保支出效应进行了预测。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中高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改革开放 40 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国际篇”①,1979-2017 年我国经济平均增速达 9.5%,年均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达 18.4%,截至 2018 年底,占世界经济比重已达 15%,我国正朝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稳步迈进。然而经济迅猛发展的背后伴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据《2017 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②,我国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仍然严峻。大气质量检测中,全国 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仅仅 99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70.7%的城市空气质量均超标;地下水质检测中,全国 31 个省(区、市),223 个地市级行政区的 5100 个监测点,51.8%的水质检测为较差、14.8%检测结果为极差;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中,2591 个县域中,33.5%为较差或差,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生态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一大阻碍。随着环境问题的突显,我国政府开始逐渐重视环境保护与治理,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缓解生态环境压力。早在 1993 年的“中国 21世纪国际研讨会”就提到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构想并于 1996 年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2002 年党的十六大则将“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目标之一;2007 年党的十七大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党章;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布局,着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期间,根据环境保护的政策精神,国家还相继颁布并不断修订完善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2016 年 《“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同年 11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摆在战略的首位;及至 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环境问题再次被提到新的高度,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成为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的重要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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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财政政策是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国外关于利用财政支出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的研究开始较早,主要分为理论分析、模式选择、政策效果三个方面。
(1)财政环保支出政策理论研究
国外学者通过研究公共经济学理论得出环境治理需要依靠财政政策的结论。Samuelson[1](1954)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对公共产品的定义与特征进行了阐述,根据其理论,公共产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正是公共产品的这一特征导致公共品产权不清晰,人们甚至无需付费即可任意消费公共产品,生态环境正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极易遭受“公地悲剧”[2]。此外,生态环境还存在很强的外部性。根据 Marshall[3](1890)的“外部经济”概念,生态环境的外部性体现在当环境中某一主体出于自身利益对所处环境进行了某种改造,环境中其余主体则因此受益(不需为此付费)或受损(无法得到补偿)。由于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公共品属性及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由政府运用政策手段进行处理。
对于如何运用政府政策手段解决生态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国外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关于利用财政支出政策的研究最为突出。
Pigou[4](1920)最早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用征税以及补贴的方式解决生态环境的外部性问题,政府向负外部性制造者征税能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成本,从而促使其减少负外部性的产生,实现环境治理,政府对环境治理者进行补贴则能减少其正外部性成本,鼓励更多正外部性活动;Tietenberg(1990)的研究以及 OECD(1998)的报告[5-6]继承了 Pigou 的思想,前者认为采取征税手段、设立环境税能提升政府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后者提出采取政府政策干预手段,奖励环境保护行为及生态环保企业、处罚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及主体,以此鼓励环境正外部性活动、抑制负外部性活动。Franzoni[7](2000)认为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完善环境规制设计,包括建立配套的环保法律、构建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制措施。Osterhuis et al.[8](2006)尤为支持运用政府财政支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其认为通过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即政府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选择购买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品或服务,特别是对环境保护生态公共产品的购买)能够有效推动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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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概念理论及作用机理
2.1 概念界定
2.1.1 财政节能环保支出
财政节能环保支出是指我国各级政府的一般预算支出中反映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各事项的支出,其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检测与监察支出等主要用于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职责的科目①。我国财政节能环保支出科目设立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具体来看,2007 年至 2011 年为设立与更名阶段,2007年实施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中首次设立了 211“环境保护”类支出科目,分设 10款子科目,2008 年对原有款项进行了微调并新增了 3 款节能科目,2009 年新增资源利用及能源管理款项,2011 年根据款项内容的变化将其更名为“节能环保支出”并进一步明确了款项的功能与施用范围,至此我国确立了含 15 个款级的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项,确保了对环境保护事业的资金支持;2012年至 2016 年属于支出款类试用调整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根据科目支出实际情况对部分款项下的科目进行了增删,2012 年删减了 07 款下的三个科目及 08 款的一个科目,2013 年则在 04 款下新增一个科目,同时再次删减了 08 款中的两个科目,2015 年则新增了第 15 款,自此节能环保支出共含 18 个款级;2017 年至今则属于系统精简阶段,2017 年第 15 款“江河湖库流域治理与保护被整体删除”,2018 年则将 60 款及 61 款整体删减,最终财政节能环保支出体系变为 15款 64 项,兼具系统性与针对性[52]。
江西省财政节能环保支出体系的演变与国家节能换环保支出大致相同,经过多年实施与调整,江西省最终形成了 12 款 48 项的财政节能环保支出体系;从款类看,12 款支出项具体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已耕草原退耕还林、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自然生态保护、能源管理事务、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其他节能环保支出②”;本文即以江西省财政节能环保支出(简称节能环保支出,下同)为研究对象,研究政府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在以上环境保护事务的支出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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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本理论与作用机理
2.2.1 基本作用机理
如前文所述,本文研究的是节能环保支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在进行下一步的研究之前,有必要梳理节能环保支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机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可依托的主要有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及个人,根据前文的分析,生态环境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市场机制在提供生态环境公共产品上会面临“搭便车”现象,因此目前真正行之有效的还是政府手段。
政府在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可采取的措施有多种,庇古税是其一,通过对污染排放行为进行征税使污染行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增加私人的污染行为成本,从而降低可能的污染排放,具体手段包括征收排污费,征收环境保护税等;除了通过征税收费等间接降低污染排放的手段外,政府还可采取更为直接的方式,即避开可能的产权界定争议,由政府公共资金进行投入,加大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将通过征税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途径筹集到的财政收入直接投入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去,而这一方面,政府的主要支出手段即节能环保支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主要依靠的正是后者,政府通过调配财政资源,安排特定的节能环保支出,通过污染治理投入、财政转移支付、政府绿色采购作用于生态环境。节能环保支出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基本作用机理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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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生态环境质量及节能环保支出动态演变分析......................22
3.1 生态环境质量演变分析................................22
3.1.1 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测算.................22
3.1.2 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分析..................................25
第 4 章 财政节能环保支出对生态质量影响的时空间分析.......................38
4.1 STIRP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