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政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财政主要研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国债,支出主要有社会消费性支出、财政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支出,是对财政的总结与记录,今天无忧网为大家推荐一篇财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一:论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一章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述
第一节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生态补偿的界定
生态补偿涉及生态学、经济学、环境保护学、法学等领域。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对生态补偿的含义可做以下界定。
其一,《环境科学大词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然生态补偿这一概念单纯从自然科学进行阐述,从生态系统出发将生态补偿定义为然生态系统天然的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施加影响的抗扰能力和还原能力。并未体现生态补偿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
其二,从经济学允度将生态补偿定义为激励生态保护的经济行为,认为生态补偿是对破坏生态和环境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为,对被破坏的生态要素进行补偿和赔偿的行为。这种定义虽然体现了生态补偿的目的和生态补偿中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却混淆了生态补偿和污染治理、资源费的关系。
其三,毛显强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这一观点从行为正外部性角度分析,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鼓励保护行为和抑制损害行为的机制。
其四,吕忠梅等教授的观点是,“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这一解读指出了生态补偿对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的补偿,但是狭义的生态补偿仍然缺少对屯态补偿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解读,而广义的生态补偿将教育利研费纳入生态补偿之列的说法则将生态补偿定义得过于宽泛。
关于生态补偿的界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生态补偿是对人的补偿,应当与对自然的补偿相区分。原因有三点,其一,在内容上,牛态补偿的引导和规制的对象是人。生态补偿围绕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建立,是通过屯态权利义务重新分配,从而补偿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人,激励生态保护行为,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来体现生态的价值。其二,在实施方面,生态补偿依靠人来实施。牛态补偿离不开人的参与,通过人的社会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其三,在最终目的方面,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生态补偿的:接目的是恢复生态系统,但是生态系统最终是服务于人,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是经济手段,也是法律手段,是针对人而言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实施生态保护行为的人的补偿。
第二节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
一、支持国家生态保护
生态补偿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国内外都引起了众多关注。在国外,生态补偿被称作是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旨在通过生态补偿提供市场动力从而获得更多、更有效的生态环境正效应,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生态补偿工作开展以来,生态补偿实践主要就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生态环境保护者付费的方式进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自然保护区保护、江河源区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依赖于国家财政投入。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生态补偿项目以及生态保护工程转移支付财政资金,都直接或问接地促进国家生态保护。
以我国天然林保护工程为例,天然林保护工程是禁止在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天然林伐木、调减东北、内蒙地区重点国有林区伐木量,以达到保护林木资源,缓解生态恶化的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根据计划,该工程从1998年开始试点,分为初期目标、中期目标、远期目标三个阶段,至少延续到2050年,工程涉及云南、四川等18个省区及长江、黄河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内容除了地区林木禁伐、减伐之外,还需要安置因工程对地区森林相关行业产的74万富余职工。在如此巨大的工程量背景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的头7年己累计投入448.94亿元,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达亿420.123元,占总投入的93.58%。事实表明:巨额的财政资金投入是天然林保护工程得以开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其生态环境效益也已开始显现,林地面积大量增加,对水源的涵养和水质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生态补偿的实现依赖于财政转移支付投入,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有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无法高效地产生可观的回报,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其他市场主体,高额的资金需求也只有政府有能力负担。第二,生态补偿涉及的范围过广,需要协调的关系太复杂,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机构难以胜任。第三,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公益性,是政府公共职能之一,政府理所应当承担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责任。在这样的背景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依赖国家财政投入,我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而生态补偿财政转移制度也确实达到了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并且随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国家生态保护的支持将变得更加直接、有效。
第二章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和问题
第一节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
一、我国生态补偿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实施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主要由政府财政主导,财政投入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财力性转移支付
1.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
“资源枯竭型城市是指矿产资源幵发进入后期、晚期或末期极端,其累计采出储量已达到可采储量的70%以上的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了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失业、环境等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设立。这项转移支付属于中央对地方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安排用于解决开发导致的民生等问题。2008年、2009年、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分三批确定了69个资源枯竭型城市。这些城市即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2008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给予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转移支付累计达到330亿元。2013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更达到168亿元,比2012年增长5%。资源枯竭型城市将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因资源开发而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补偿社会保障、化态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欠账,从而实现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目标。
2.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国家重点屯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指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叨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而设立的转移支付。”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地区包招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区、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还有《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市。2008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为60.5亿元,2009年为120亿元,2010年则达249亿元。资金主要用于民生等公共服务,旨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范围逐年扩大,转移支付金额逐年增多,在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2011年财政部印发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对该转移支付进行调整和规制,进一步促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节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
—、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类型的问题
(一)生态补偿背景下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不合理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大体分三类,分别是体制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根据财政体制调整而构建起来的。在早期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之下,我国财政体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这样的财政体制框架下构建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延续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传统,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相违背。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框架存在许多问题,并不利于生态补偿的发展与实践。
1.税收返还违背了均等化目的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贴,”是一种经常性的、固定的转移支付,属于体制性转移支付。1994年,为了保证分税制改难的贯彻与实施,保留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原有的利益格局,将原木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税源,改革后划归中央政府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源地原则返还给地方政府。我国目前税收返还“按收入来源正相关递增,客观上延续与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不仅没有均等化功能,反而扩大了地区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现行税收返还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