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审计论文,本文选取博金贷平台为例,思考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笔者总结得出了结论和启示。首先,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职业素养教育和互联网金融审计专业知识培训,其次会计师事务所需优化网络借贷专项审计程序,健全 P2P 专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加之被审计单位应全面认识关注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专项审计的风险点,最后在外部环境方面,政府应落实具体的互联网金融政策法规,完善 P2P网贷行业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数控金融监管平台,完善监管评级的体系;国家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专项审计制度,明确审计标准,规范审计行为。
1.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P2P 网贷平台爆雷事件屡屡发生,众多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忽视了伴随的高风险,在对网贷平台的投资中遭受重大损失,我国为应对风险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引入并加强对经济活动具有监管作用的外部审计是大势所趋。因此,通过对 P2P 网络借贷专项审计存在的问题作分析研究,以互联网金融发展为背景深入思考,对 P2P 网络借贷专项审计的研究有推进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 Zopa 产生于英国,而后美国的 Prosper 发展起来,逐渐壮大成为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龙头。国外的网络借贷平台在不断的实践中确立了平台的定位是金融信息中介,将其约束在具体制度中。我国的第一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于 2007 年 6 月出现,而后不断的有平台出现,到 2012 年平台数量开始疯狂增长,但对于 P2P 网络借贷并无明确的立法。它作为互联网金融趋势下的产物,是一种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通过互联网的连接将民间借贷业务以较低成本由“线下”转移到 “线上”的新型融资渠道,不仅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其主要社会价值是减少了人们的投资成本,满足了寻求更多投资途径的投资者的需求。但由于准入门槛低,成立简单等原因造成整个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加之监管不力和相关法律的缺失,平台开始出现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金融行业的不稳定性。以 2018 年的 P2P 网贷“暴雷潮”最为直观,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8年 12 月底,我国 P2P 网络借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 6430 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高达 5409 家①。大规模问题平台的出现,使政府不得不重点关注该领域,其实在 2014 年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规范网贷平台,银监会已经着手准备将 P2P 网络借贷行业正式纳入监管范围,出具具体的监管细则。后又引入外部审计这一市场监管的有力手段,旨在使平台相关信息全面披露,引导平台合规合法经营,做到行业透明化。网贷机构管理办法文件中指出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从事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是必要的。一旦该办法落实就意味着该行业由原来的平台自主决定是否审计转变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必须审计,野蛮式生长的 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监管时代。而后政府出台了备案登记指引、信息披露指引和资金存管指引三个指引文件,与 2016 年 8 月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一起,形成针对 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的制度体系,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流转情况、资金是否真实的由银行进行独立存管以及平台是否合规经营等重点环节情况要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在 2018 年 8 月 13 日,有关部门又下发了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合规性检查的通知,在通知文件中将会计师事务所针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重点环节情况出具的专门审计报告作为重要考虑指标,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该专项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责任重大,但 P2P 网络借贷行业是个新兴行业,该行业的专项审计同样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新业务类型,承接该业务的审计风险与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IPO 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业务是不同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全面考虑新业务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对于审计目的、审计方法以及报告内容等既需要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行为的方面深入探讨。因此,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在理论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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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从近几年来看,互联网的发展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我国的 P2P 网络借贷行业起步相对较晚,与行业相关的研究重点主要体现在 P2P 网络借贷的定义、借贷风险、与专项审计方面,下面回顾下已有文献的观点。
1.2.1 关于 P2P 网络借贷的文献回顾
国外的第一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肇始于 2005 年的英国,发展比我国早两年,Berger SC 和 Gleisner F(2009)在研究中指出了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优势在于市场中的可获得信息增加,贷款利率降低,借款人的贷款限制降低,从而在金融市场中占更多的份额。
Puro L(2009)在文中提出引入借款人决策援助,借助互联网披露信息的高效全面和降低成本的优势,使借款人或者卖方在决策过程正式化,帮助借款人量化其战略选择,推动了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国内的 P2P 网络借贷研究是在国外研究理论的基础上发展的,在深入研究的过程中逐渐认清了 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
莫易娴(2011)认为它是一种通过建立平台,向有借款需求和出借需求的个人提供借贷服务收取利息的公司模式。政府监管部门也在 2016 年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将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确定。
Wei Liu 和 Li-Qiu Xia(2017)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借贷行为,得出个人间的相互借贷中需要考虑的是利率和成本,而 P2P 网络借贷的形成是个人追求低贷款利率、高收益率和低信息成本的共同作用形成的。
张海洋(2017)一文中更偏向于认为 P2P 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借贷双方互助的形式,而 Hongke Zhao 等(2018)的研究认为它是一种有别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财富管理的新型服务,能直接允许借款人投标和满足出借人的投资需求。田杰等(2019)还论证了监管政策在问题平台爆发的时期对投资者的影响,发现更偏向选择合规平台。刘翱等(2020)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分析目前的发展困境,以国内外的研究为背景总结出研究不足之处,确定了中国 P2P 网络借贷研究方向,为该行业研究贡献一份力量。
图 3-1 组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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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专项审计的理论概述
2.1 P2P 网络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在文献回顾部分已经对 P2P 网络借贷已存在的学术理论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本节是理论概述的开篇部分,首先需要对 P2P 网络借贷的概念进行介绍并阐述笔者所支持的看法,然后对其特点予以论述。
2.1.1 P2P 网络借贷的概念
P2P 网络借贷指利用互联网的媒介作用,让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和有投资需求的个人去掉中间商,直接根据本人意识达成共识进行借贷。其中的个人包括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后兴起发展至美国等其他国家,在中国兴起前,国内的借贷方式主要是相熟的个人间自由的借贷形式,这种形式容易形成有限的交易范围、不一致的借贷需求以及高风险的问题。但是高科技的发展,将天南地北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联系在一起,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的分享,从而打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分散的限制,用较低成本满足了出借人的投资需求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P2P 网络借贷作为新型的借贷模式解决了原来国内相熟个人间自由借贷存在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基于上述定义,P2P 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首先是有网络借贷信息平台的存在,其次借款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向平台提出借款申请,网贷平台经过对借款人资料审核后发布相关项目信息,出借人在网贷平台手机 APP 或网页端依据平台发布的信息选择投资项目,出借人到期获取本金和收益,借款人则到期付息。平台作为中间商,靠促成借贷方交易获取的中介费和手续费营业。
图 3-2 P2P 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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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专项审计的概念和内容
通过对 P2P 网络借贷定义和特点的了解,延伸出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专项审计的概念及内容,为后期案例中专项审计的审计程序作铺垫。
2.2.1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专项审计的概念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专项审计更多的是被看作为一项监督网贷行业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审计活动,学术界尚没有对其统一的概念定义。以上是笔者在 P2P 网络借贷定义和特点的基础上,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专项审计的定义提出自己的理解。比起常规审计,专项审计更能对某一方面的的经济事项做到深入了解、分析和检查。它通过审计人员对平台运营各方面的分析审查得出平台合规经营情况的结论。其中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审计指导文件都有来自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及的重点环节涵盖资金的流通活动、计算机系统安全、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及合法合规经营。在信披指引文件中指出 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通过平台的官方网站、旗下的手机移动客户端的方式将平台信息、借贷双方的信息及项目标的公布,并且确保能在披露栏查询到与平台业务有关的协议文件及风险提示。而在资管指引文件中,规定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参与借贷双方资金的使用处理,只是中介的角色,借贷双方的资金独立的交付有存管资质的银行方,银行方对资金存管账户安全负责,但是它不提供任何性质的资金担保,也不承担违约风险。这很好的将借贷双方的资金与平台的自有资金相区分,防止出现平台挪用客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