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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及实证研究

日期:2021年03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1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3080944391902 论文字数:48958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项目管理论文,本文的研究主体为 PPP 项目再谈判,研究范围划定在项目的运营期,文章对再谈判效果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度研究,通过扎根理论对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进行了总结、分析与系统化、概念化,构建了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逻辑关系模型,并利用 SPSS 进行实证检验,后针对行业提出相关针对性建议。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自上世纪 80 年代起首先从拉美及加勒比海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引入,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实现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与提高项目综合开发管理效率相协调、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与为企业创造市场同步,社会资本与公共效益的最大化获益。自 2014 年开始在政策引领下,各类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选择 PPP 模式进行融资建设,而且在中国经济“新常态”的背景及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的引领下,我国 PPP 模式快速蓬勃发展。

随着 PPP 项目不断开展,公私双方的再谈判数量也日益增加。拉美地区 PPP项目再谈判的发生率由上世纪 90 年代的 15%,已经不断上涨到 2004 年的 60%;Woodhouse(2005)[1]通过对 PPP 项目进行案例分析,发现存在 61.8%的契约需要进行再谈判;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智利这五个国家的 297 个 PPP项目中出现再谈判的项目高达 162 个,再谈判发生比例达到了惊人的 54.5%[2];而智利的 PPP 项目案例中,再谈判的发生比例高达 78%[3],根据统计,国外等地区PPP 项目再谈判发生比例图表 1-1 所示。

表 1-1 国外 PPP 项目再谈判发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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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与内容

1.2.1 研究目的

PPP 模式的目的在于实现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双赢,但在我国 PPP 项目的实践历程中,出现过很多项目因再谈判纠纷无法解决最终影响项目成败的案例,如兰州威立雅污水处理厂项目和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等[9]。值得注意的是,有一部分普遍认为成功的项目如北京地铁四号线,也存在再谈判效果差的问题。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最初目标是为缓解北京奥运会的交通压力,但因为第一部分 A 标段因谈判问题而浪费了很多时间,导致其在 2009 年 9 月才投入运营。虽然目前我国PPP 的热浪逐渐平静,但仍有众多项目进入关键的运营期,有效的解决 PPP 项目再谈判效率低、结果差等问题是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关键所在。因此,切实提高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探索出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的影响因素,进而构建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的逻辑关系模型,随之对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详细的阐释并确定各因素对再谈判效果的作用程度,最后根据扎根理论的研究结果以及实证检验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及对策,以实现再谈判效果的提升,降低再谈判带来的负作用,提高 PPP 项目运营绩效。

1.2.2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基于扎根理论对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及其逻辑关系进行研究。通过文献分析及访谈等方式深入分析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运用扎根理论对文本等资料进行梳理,探索影响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的核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构建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模型。因此,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几个研究内容:

(1)通过扎根理论探索影响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的因素,并对各主范畴的影响因素做出解释;

(2)构建出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逻辑关系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具体阐释;

(3)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搜集数据,利用 SPSS 进行数据分析,对提出的假设进行实证检验,判断其准确性以及各关键因素的影响程度;

(4)根据前文研究结果,对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提升路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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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PP 项目再谈判理论背景及研究综述


2.1 PPP 项目再谈判的理论背景

2.1.1 不完全契约理论

科斯(1991)[10]的不完全契约理论首次提出再谈判这一概念,即现在对于未来发生的事情无法完全预测准确,且合同中不能完全涵盖未来发生的每一项事件,故此,在合约签署时无法将所有不确定事件全部纳入合同中来[11]。Williamson 和Hart(1999)[12]对于科斯的观点也表示认同,并且他们提出因为人们认知的有限性及交易成本,导致了不完全理论的出现。因此,不完全合同是再谈判出现的前提。

在签订合同时,缔约双方的事前预见能力有限,不能将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考虑在内;其次在事件发生时双方很难用文字条款的方式将责权利等划分进行详细描述,并且以双方都认可的标准写入合同条款,这样的契约便是不完全的。有限理性是对未来事件、外在环境等各项因素无法预期,交易成本是双方根据对未来的预测将协议写入契约之中,以保证协议的顺利执行,而由于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在实际情况中,契约几乎不可能涵盖所有内容,总会有未涉及的条款。缔约双方针对遗漏内容在其发生后再进行进一步协商成为交易过程中的常态。

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解释下,在经济生产活活动中,如果出现某一事项在契约中没有明确说明,双方定会采取重新谈判的方式以解决问题;同样地在 PPP 项目开展进程中,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责任划分、利益分配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发起再谈判[13]。

PPP 项目合同存在不完全性,与此同时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无法在事前有效识别 PPP 项目全生命期中有可能遇到的所有突发状况,因此,在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如果缺乏合同柔性且后期分歧事项无法解决时,发起再谈判是解决初始合同不完全的必要方式,以期对合同的初始条款不断完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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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PPP 项目再谈判相关研究综述

2.2.1 PPP 项目再谈判的界定

PPP 项目运营时间一般在 20 年左右甚至更长,在这段时间里,经济环境、政治及政策等必然发生改变[14],PPP 项目天然的不完备性便导致了参与各方要面对各种环境的突发变化,当突发事件发生必然导致合同初始约定发生改变时,便需要启动再谈判[4]。

再谈判的定义出自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初始合同在项目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有关 PPP 项目再谈判的界定,学者们的观点如下:Tirole (1999)[15]指出,预见成本和缔约成本会导致不完全契约,而不完全契约会引发再谈判,完全契约情况下不会发生再谈判。孙慧(2011)[16]等认为因为合同的不完备性,政府与社会资本主要会针对利益与投资比重分配进行再谈判;王芳芳和董骁(2014)[17]指出因 PPP 项目初始合同存在设计漏洞或发生不确定时间,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会通过再谈判解决费收、投资、特许经营期等方面的分歧;Guasch(2009)[18]和 Makovsek(2014)等[19]一致认为 PPP 项目的全寿命期中,合同会发生很多改变,但只有改变合同初始条款,重新作出实质性约定才定义为再谈判。

本研究将再谈判狭义的定义为在 PPP 合同执行阶段,PPP 项目初始合同不完备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法对所有不确定性事件作出应对,因而政府与社会资本会就责权利等方面的争议进行重新谈判。

表 2-1 不同领域中再谈判发起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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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研究设计及模型构建....................23

3.1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研究方法............................ 23

3.1.1 扎根理论 ........................ 23

3.1.2 利用扎根理论研究的可行性.......................25

4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45

4.1 假设提出及问卷设计..........................45

4.1.1 研究模型构建..............................45

4.1.2 研究假设提出......................45

5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提升路径分析 ............................. 61

5.1 完善制度背景作为政策导向...............................61

5.1.1 加快 PPP 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61

5.1.2 建立失信违约惩罚机制..........................61


5 PPP 项目再谈判效果提升路径分析


5.1 完善制度背景作为政策导向

5.1.1 加快 PPP 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尽快完善 PPP 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加快 PPP 法律出台是 PPP 项目再谈判乃至整个 PPP 项目顺利有效实施的重点和基础保障。加强对 PPP 项目的顶层设计不仅能解决目前现行法律与 PPP 模式之间匹配度不高的问题,更能增强 PPP 项目的立法和制度依据,为合同刚性条款提供保障,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威信力规范公私合作双方的行为,降低机会主义的出现,为 PPP 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PPP 项目涉及到社会的众多部门、机构等,所以需要一部系统的、全民的法律法规来指导 PPP 项目的发展。这需要中央层面根据 PPP 项目实践情况探究何种政策以及那种法律法规能够适用于 PPP 模式在我国的广泛推广。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应该依据国家层面的 PPP 权威法律为指导,根据区域不同、条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