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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多元主体治理行政管理研究—以河南省淮滨县H村为研究对象

日期:2018年06月0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6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8271724449503 论文字数:24182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文章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基础,提出构建权威型与非权威型的多元治理主体对农村的协同治理模式。同时针对河南省淮滨县 H 村多元主体治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走访,对其现状及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就 H 村多元治理主体间存在的行为偏差提出若干建议,希望能借此路径能够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美好愿望。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因此非常注重“三农”问题,并将之作为党和国家开展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为切实有效的改善农业发展现状,妥善解决“三农”问题,我们党推出一系列新办法和新措施。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三农”问题的妥善解决依旧放在了关键性的位置,并明确提出新要求,文件中特别提到,必须构建起“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从而为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形成了新思路,带来了新机遇。为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中央曾对此连续颁布了 10 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导精神,我国在解决农村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农民思想认识转变以及城乡利益格局变化等相适应,加强开展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地区的开展,切实以科学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农村管理的有效性,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社会的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和复杂,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难以满足农民的变化多样的需求;同时随着农民群体参政议政意愿的不断增强,农民对民主和自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除了乡镇政府、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外,一些新兴发展的农村民间组织、农村精英以及普通村民也开始积极的参与到农村治理,农村治理主体出现多元化发展,促使农村治理从单中心治理模式向多中心治理模式方向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基层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农村治理作为整个国家治理的重点,关系到国家政策在基层农村的落实。因而,农村治理是否行之有效,不仅同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民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关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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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1)有关多中心治理理论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就多中心治理理论所展开的研究也较为丰富,并对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内涵思想以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有较深入的研究。

杨斌、余吉安分析了多中心理论的基本假设,并指出多中心理论的重大贡献是发现在国家与市场之外第三只“看不见的手”。他们认为当前中国在要改变传统计划经济而又不能完全发展成为“西方式市场经济”的情形下是可以对这只“看不见的手”加以利用的,政府可以从改变角色、明晰职责、更新管理方式等角度出发探寻新的治理道路。①熊俊玲探讨“多中心治道”,认为与传统的治理理论相比,多中心治理有多种选择、更合理的决策、减少搭便车行为三个明显优点,对于反思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索公共事物及其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治理之道具有现实意义的导向功能。②李明强、王一方分析了多中心治理的内涵、逻辑和结构,提出公共性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核心,而信任与合作是公共性再造的基础和手段。③王飏在阐述多中心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后,指出多中心治理理论存在着规则制定合法性缺陷、责任与效率的缺陷,并提出只有将多中心治理理论中国化,才能对适合中国国情公共管理模式的形成起借鉴作用。④张琦认为“多中心治理”是指在破除以政府为公共事务惟一治理主体的前提下,基于共同认可的集体行为准则,由社会中多元化的独立行为主体形成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来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为公民提供有效和适当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曾荟将多中心治理应用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通过对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公共产品多中心供给的实践经验,构建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多中心供给格局框架,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下实现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对策和建议。②杨玉明同样将多中心治理理念运用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中,从供需表达、供给主体、决策程序和评估监督四个方面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论视野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创新路径。程龙认为多中心治理是我国“村改居”社区建设的破冰之道,通过对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为案例分析了“村改居”社区多中心治理的经验和做法,在参考国外典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推行“村改居”社区多中心治理的可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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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多元主体治理的相关概念及构成


(一)农村治理

上世纪 90 年代时,国内的学者俞可平、毛寿龙等人积极的引入了治理理念与一些相关概念。徐勇等学者则将治理理念同乡村社会的实情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理论。徐勇认为:“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的统治者或管理者通过对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对农村公共事务调控和影响,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党国英的观点是,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社会用来管理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关制度与传统,包括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选举政府的领导、居民对制度的服务评估以及设置政府更迭的程序。由于受时代因素局限和影响,90 年代学界对乡村治理的概念主要强调以政府为主导。郭正林认为,乡村治理是各种性质不同的组织根据相应的制度机制来管理乡级以下的公共事务。郭正林强调了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化同时对乡村的范围给予界定,即乡级下的公共事务。

本文将农村治理纳入了乡村治理的范畴,根据前文中各位学者的理论观点,笔者将农村治理定义为多元社会主体共同管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在农村治理中,治理主体不限于政府本身,还包括私营企业、农民自组织、普通农民等不同主体,并且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平等相互合作。农村治理主要面向的是乡镇以下的村庄,然而这一范围并不是局限在村庄,它的范围是农村社会存在私营企业、农民自组织、普通农民等不同主体互动的地方,可能包括乡镇、甚至是县。农村治理的对象不仅限于政治事务,也包括乡村社会的公共服务、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农村治理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即包括政府自上而下的他治或官治,也包括农民自下而上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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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治理多元主体及其构成

涉及到治理主体方面,治理理论强调:“全球各国政府并没有将所有合法权力都垄断在政府身上,因此不仅是政府组织承担稳定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发展以及调节经济等职能,一些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跨国集团以及利益集团等同样需要承担这些职能。各个主体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遵循共同价值观的指导,围绕各方共同的目标展开协商探讨,通过合作的方式有效的处理国家各个层面的矛盾问题。”由此可见,治理主体主要具备多元化、平等性与互动性的特征。

农村治理主体就是参与农村社会治理活动过程中的个人、群体与组织。在农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村民自治组织、农村民间组织、农村精英、村民代表等都是独立于乡镇政府的治理主体,且各主体在治理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共同管理农村社会的公共事务。随着随着我国农村地区治理主体结构逐渐完善,农村多元主体治理格局就形成了。从参与农村治理的政治主体来看,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体制内的主体,另一种是非体制内的主体。体制内的参与主体也叫权威型治理主体,具体是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基层党组织。非体制内的参与主体也叫非权威型治理主体,具体是指农村民间组织、普通村民以及农村精英等等。上述这些主体在农村治理中都发挥了不同的促进作用,共同构成了乡村政治的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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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河南省淮滨县 H 村多元主体治理的调查分析................20

(一)H 村多元治理主体的现状概况............................. 20

1、乡镇政府在农村治理中占指导地位...................... 20

2、村两委在农村治理中占基础地位.............. 21

四、促进农村多元主体治理协调发展的对策.....................................29

(一)规范权力运行理顺村两委关系........................ 29

1、明确村两委的权责划分 ......................... 29

2、建立健全村两委之间的沟通机制............................. 29

五、结论............................35


四、促进农村多元主体治理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规范权力运行理顺村两委关系

1、明确村两委的权责划分

村两委之间关系的不协调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委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因此,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合理清晰划分责任主体,能够避免在农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有利于促进两者之间的互动协调,推动对村级事务的管理。从制度上来看,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