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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日期:2024年08月1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8050950194965 论文字数:25251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为罪名的具体运用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刑法积极、恰当地干预,既有利于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又能维护法治的“底线”地位,维护社会稳定。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民间借贷古今皆有之,不论时代如何更迭,其总能在社会进步中占据一个不可或缺的位置。新世纪伊始,各种生产要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经济发展扶摇直上,企业内在原动力也在寻求扩展,民间借贷行为更是层出不穷。在此种情境下,衍生了大量的非法债权债务。非法债权因自身的非法性质,很难通过法律来进行处理,因此,当债务无法及时偿还时,不少债权人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为了解决暴力催收和涉黑恶势力通过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罪名分散、同案异判、滥用口袋罪等问题。针对“扫黑除恶”斗争中关于非法讨债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为《刑修(十一)》)专门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定,催收行为针对的对象须为非法债务,合法债务不在本罪规制范围内,并明确规定了非法催收行为的具体方法。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有利于避免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价值和司法价值,但本罪设立以后,该罪罪状只是对行为方式进行了简单列举,由于本罪法条表述的简洁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且本罪在独立成罪前,部分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由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规制。独立成罪后,如何厘清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如何解释该罪,其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探讨研究。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1.1入刑前的国内研究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后,我国学术界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确有必要,原因在于我国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因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催收非法债务行为适用的罪名各不相同,造成裁判量刑差异过大。刘宪权、黄楠(2021)通过梳理我国催收行为在司法中的实际表现,认为在本罪出台之前,基于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因无法以其他罪名进行定罪处罚,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将此类催债行为类推成为寻衅滋事罪,并出台相关司法文件,为此案的办理提供依据,使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的适用进一步“口袋化”。①曹波,杨婷(2020)基于法律规范体系认为《草案》拟新增之“非法催收不予保护债务罪”,是将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通过立法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备内在正当性,体现了刑事法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特定行为之社会危害流变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完善相关行为法律规制体系。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虽然此前我国在规制非法债务方面的法律有所欠缺,但没有必要为此独立设置一个罪名,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欠缺对现行刑法的体系性考察,且《草案》虽然紧跟时事热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通过对《刑修(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③故,部分学者对于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表示担忧。刘传稿(2021)立足于刑法目的,认为刑事立法不能沦为纯粹的社会管制工具,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中心的刑事立法,防止向激进主义的方向发展。

第2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概述和司法适用问题

2.1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概述

长期以来,采用恐吓、限制人身自由、跟踪、胁迫等暴力、“软暴力”等非法催收方式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一个很严重的社会现象。此类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我国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发展,而且对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尤其是非法讨债人员及其背后的黑恶势力将“非法讨债”当成其敛财的手段,这样极易诱发多种关联犯罪。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运用刑法予以规制的呼声。为更好地治理和打击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结合行动中开展的关于非法讨债行为的经验,在《刑修(十一)》中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以实现减少甚至消灭非法催收“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导致的非法债务为目的,为新时期打击相关犯罪行为提供重要法治武器。

2.1.1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的由来

如上文所述,本罪是立法机关为了应对近年来盛行的暴力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所增设的罪名。增设本罪之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以暴力与“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更多的是以“非法讨债”来进行讨论与研究的。在《草案》初次审议该行为时,非法讨债罪是最初拟定的罪名。立法者将非法讨债行为以非法讨债罪命名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扫黑除恶”斗争中,非法讨债行为频繁出现,总结行动开展以来的经验,将催收非法债务界定为犯罪,命名为“非法讨债罪”可以准确反映立法精神①;其次是“非法讨债罪”可以准确反映立法机关对暴力讨债和“软暴力”讨债的规制意图;最后以“非法讨债罪”命名,可以最大限度反映本罪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立法机关增加此罪的初衷,是对“扫黑除恶”中打击暴力、“软暴力”实施“非法讨债”行为经验的总结,因此,立法机关以非法讨债罪规制“非法讨债”的行为并无不妥。但是,这种考量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对罪名的名称不宜太过绝对化和机械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绝对不能只按照所规定的罪名去认定犯罪,这样将暴露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②。因此,从犯罪构成的实质上看,本罪条文所指的是“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在犯罪构成中突出“非法债务”这一概念,可以使得犯罪构成更加精确,而非法讨债罪则更接近于该罪的“观念罪名”。

2.2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因催收非法债务罪罪状表述过于简单,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制定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致使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

2.2.1“非法债务”的外延不明确

为了可以更加直观、清晰地展现《刑修(十一)》增设本罪以来,司法适用过程中本罪存在的问题,本文在法信(http://www.faxin.cn/)、北大法宝(https://www.pkulaw.com/)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三大权威网站中以“刑事案由”与“刑事判决”为筛选条件,以“催收非法债务”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在涉及催收非法债务的犯罪行为中,共搜集文书156件,其中判决结果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共有28份。由表2-1所示,在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的28宗判决中,被告人因催收高利贷而被定罪的有15份判决,占全部案件数量的53.5%;因“套路贷”获刑的案件有6份,占全部案件数量的21.4%;同时因赌债而被定罪的案件有5份,占全部案件数量的17.8%。除因高利放贷、“套路贷”以及赌债而被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案例之外,还存在因其他原因获刑的案件,但数量较少,仅有两例。

法学理论论文怎么写

第3章 非法债务的认定 ........................... 17

3.1 非法债务的认定标准 .................... 17

3.2 非法债务的范围 ............................. 17

第4章 情节严重的认定 ........................... 23

4.1 暴力、胁迫之情节严重的判定 ............................... 23

4.2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之情节严重的判定 ........................... 24 

第5章 催收主体的认定 ............................. 27

5.1 催收主体的范围 .............................. 27

5.2 催收主体的规制 ............................. 28

第6章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他罪的界限

6.1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6.1.1故意伤害罪的罪状分析

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为公民人身的身体健康权。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从古至今都是被各朝各代的法律严厉禁止的。①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来看,其基本上属于暴力犯罪,或称针对人身的犯罪。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本罪的行为方式,就会发现为何两罪之间界限模糊,两罪之间最重合的一点就是使用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重合,即都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一种人身攻击。暴力催收非法债务也属于一种伤害行为,且本罪使用暴力行为催收非法债务也的确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法》第243条进行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在第293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这两个法条或许在罪状描述上并未出现明显重合,但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然伴随着暴力手段,所以仅从规范内容难以对两罪做出明确的区分。

法学理论论文参考

结语

正确适用法律,离不开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关照,经过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在治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上总结了诸多经验,以此为基础《刑修(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罪名。立法者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目的在于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精准打击犯罪、回应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现实、规制民间催收非法债务的乱象。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刑修(十一)》新增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使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