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2018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 15 条,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有了较好的体现。刑事一审包括不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两种程序和认罪认罚适用的三种程序,这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非凡意义。
但是到了二审阶段,在一审阶段不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经上诉或抗诉之后都同样适用普通的刑事二审程序,没有体现出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没有与一审程序一一对应的二审程序,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贯穿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原则不符,也不利于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精细化、多元化、层次化体系。因此,本文通过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面对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程序单一、审理方式守旧、无理由的上诉、公诉机关选择性的抗诉等问题,需要在借鉴域外法治国家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利、公正与效率、刑事二审程序监管和救济、诚信原则等一系列逻辑架构来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
一方面,有必要着手构建多元刑事二审程序,建立与一审程序一一对应的不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普通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且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的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二审程序以及刑事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厘清两两之间的关系,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的系统完备的繁简分流程序体系;另一方面,有必要遵守有理由上诉的原则,完善检察抗诉标准,坚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上诉范围内审理,同时简化审理不必要的手续,真正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程序中发挥价值。
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刑事二审程序,是一个复杂而巨大的系统工程,无法一蹴而就,只有通过不断的调整和优化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精细化、多元化、层次化体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断充实与完善以及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在平衡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进步与突破。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资料数据的获取和分析总结的水平有限,有关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部分建议或许还不成熟,无法应用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