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栏目提供最新法学理论论文格式、法学理论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论债务纠纷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日期:2022年01月2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3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1061707004388 论文字数:18679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法学理论论文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本人认为,之所以对债务纠纷中行为人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存在困难,是因为行为人有某种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存在,其行为性质会随着权利的行使发生变化,这就使我们在分析其行为性质时有些困难。


第一章 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例简介

2017 年 3 月,朱某找到商信公司的法人林某谈共同发行联名卡。4 月 11 日,朱某以克拉公司名义和商信公司签了合同,之后便依照合同开始销售商信公司的购物卡。因为林某曾承诺过购物卡的销售额过 100 万就可以先行支付销售额的30%作为借用资金,于是朱某在购物卡销售额达 100 万元时向林某请求交付该部分款项。但林某表示合同中写明出售联名卡之后才能获得利润并支付利润的30%,由于未发行联名卡还没有得到利润,所以不能支付。因林某不给卡磁条内的密钥,所以联名卡一直也没有做成。期间朱某多次催林某,林某始终没有给密钥,此时朱某已经投入 17 万元。朱某意识到自己合同签的不严谨,但想要回损失并借此给林某些教训,便向林某索要 35 万元,同时通知林某如不按期交付便举报商信公司在营销购物卡过程中实施了违规行为。因林某一直推托,朱某便举报了商信公司。之后朱某继续以此方式向林某索要钱款。朱某在林某向其支付 3万元后被抓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朱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信的证据存在瑕疵,适用法律有误。朱某基于经济损失主张赔偿权利而非想要占有他人财物。朱某实施的举报行为虽然有胁迫程度,但没有超出权利行使的范围,不能单纯以手段行为定罪。商信公司给付的款项并非基于恐惧心理交付,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损害的法益没有受到侵害。故朱某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朱某无罪,但二审法院并未采纳其意见。


二、本案的争议

1.本案对于朱某行为时的主观目的的认定存在争议,即朱某在债权内容不确定的情况下,多次向林某索要钱款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本案对于朱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即朱某通过举报林某销售购物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方式向林某索要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

3.本案对于朱某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争议,即朱某未能索取到全部钱款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既遂。

法学理论论文怎么写


第二章 行使不确定债权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不确定债权的行使

以权利内容是否明确为判断标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确定与不确定两种情形。权利确定是指权利基础明确且权利内容明确具体。权利不确定是指权利基础明确但内容不确定,换言之行为人有索取赔偿的权利但能够主张的具体数额不确定。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形下,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会有所不同。“无犯意则无犯人”是英国人用拉丁语表述的法律格言。[1]这句格言所表达的含义是:虽然某个人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但是,如果其在行为时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想法,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定义为犯罪行为,该行为人也不能被称为犯人,对其自然不能适用相应的刑罚。一个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受其思想意志支配的,债权人行使债权是属于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还是借债权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的区分依据便是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的主观目的。因此,要判断债权人行使不确定债权时的行为性质就要将其行为时的主观目的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与财产有关的犯罪行为大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刑法条文却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一词做出具体的规制或是明确的解释。对该词的理解多以各学者之间的观点展示或学术探讨的形式体现出来。目的决定行为性质,行为性质不同侵犯的法益就会有所差异,进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只有客观上确实存在侵害法益的危害事实,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存有犯罪的意图时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对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持目的的辨析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使得对一个人的主观目的的认定有些困难。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与认定也常存在偏差,常单纯地从行为人客观上能否获得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以获利情况及获利数额大小来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事实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并不只是为了体现行为人的获利行为或获利多少,而是另有其他作用。


二、行使不确定债权的依据

债权是行为人享有的一种可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对债务纠纷中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辨析还要结合债权人的客观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行为能否成立。要认定行为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首先从行为入手即是否存在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事实,再明确该占有行为的合法性即行为人的占有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对于一些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往往通过其行为的违法性来推定其目的的非法性。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财产权益既包含物本身的权益也包含物所涉及的财产性利益以及与该物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在权利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以不当手段行使该债权,同时损害债务人财产且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自然应以财产犯罪论处。但是,

在权利不确定的情况下,因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内容不明确,导致此时债权人实施的一些手段不当的行为容易与一些财产犯罪行为如敲诈勒索行为发生混淆。行为人主张不确定债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财产法益、能否评价为犯罪行为,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张不确定债权的实现不构成犯罪行为。[2]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挽回自己遭受的财产损失,实现自己真实存在的债权,取得自己应得的权益。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自己能够获得的具体赔偿数额不确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债务人确实有支付相应赔偿的义务。行为人对自己应得物品的取得或占有不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犯,况且债务人并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失,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行为。该种观点通过否定行为人的客观违法行为来否定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权利内容不明确的情形下主张债权的行为构成犯罪。[3]保护财产所有权首先应当体现对“占有”的保护。虽然债权人有一定的权利基础,但是具体的权利内容并不明确,债权人不享有对债务人财产的所有及占有。如果在此种情况下破坏债务人的占有,使其遭受了财产损害,那么该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应当以犯罪行为论处。对此本人认为,在权利内容不具体的情形下判断债权人的行为性质,应从该债权行使依据的角度考虑即债权人行使的债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具体而言,首先是相对人的有关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相对人的损失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有所关联。此处的权利主要是指和财产有直接关联的权利,但也不能排除一些间接权利。例如,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尽管财物已经转移到买受人手中,但是因其并未完成全部价款的支付,所以双方之间的交易并未结束。此时该物还是由原权利人所有,如若此时买受人以敲诈、欺骗的方式获得所有权,那么其行为就是对出卖人权利的侵犯,是对财产法益的侵害。

法学理论论文参考


第三章 行使不确定债权时胁迫行为的认定.............................14

一、胁迫行为的认定................................14

(一)胁迫行为........................................14

(二)胁迫行为的相当性.....................................15

第四章 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22

一、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22

二、索要钱款的数额不是认定犯罪既遂的界限...........................23

三、朱某未能索要到全部钱款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4

结语........................................26


第四章 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一、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犯罪形态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行为和与其对应罪名的构成要素的关系,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该罪所有的构成要件,那么此时的犯罪形态为既遂。在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中,因行为主体对财产的占有状态不同或支配状态不同导致不同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不同,即便是同一犯罪行为,对其既遂标准也存在不同的学说。例如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有学者认同接触即为既遂,有的学者认同以原权利人失去控制为标准,有的学者认为当行为人取得控制时犯罪既遂;再如诈骗罪,大部分学者认为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犯罪既遂,也有少部分学者认同当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时候行为人就已经犯罪既遂。总体来说,对于财产犯罪,理论与实务上都以财产转移为标准,即以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行为人取得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财产的这一行为并因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后果,此时行为人已经侵犯了法益完成了犯罪,因为法益被侵害的状态已经发生,之后的行为不会对其产生影响。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有三种不同的认定标准,一是以被害人的心理变化为准,二是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为准,三是以财物的取得为准。各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大部分学者以及司法实践多以第三种观点为判断标准。敲诈勒索罪具有财产型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通过使对方失去对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被迫放弃财物的方式获得利益。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分析,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指对财物的支配由原来的权利人转变为行为人进而导致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接受财物的主体可以是行为人本人,也可以是行为人指定的其他人。被害人交付财产的方式可以是由被害人亲自交付财物,也可以将自己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转移到行为人手中。在指示交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