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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纠纷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日期:2022年01月2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3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1061707004388 论文字数:18679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法学理论论文
情况下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财物占有人虽受到被害人的指示但并未实施交付行为,因行为人最终没有获得财物,没有完成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其行为状态为未遂;


结语

如今敲诈勒索罪是频发的一种财产性犯罪,尤其是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当债务人拖延履行债务、拒绝履行债务时,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以不当手段行使债权谋取利益的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人认为,之所以对债务纠纷中行为人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存在困难,是因为行为人有某种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存在,其行为性质会随着权利的行使发生变化,这就使我们在分析其行为性质时有些困难。当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人行使不确定债权的时候,债权人的何种行为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此本文主要结合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论分析。一是要考虑其主观目的是否有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性,二是结合客观事实分析债权人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刑法上的胁迫行为。当债权人行使的是不确定债权时,应首先通过法定程序对自身的权利内容加以确定,明确自身的权利内容。其次要在一定的正当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可侵犯他人财产法益。最后要以必要手段行使权利,行使债权的限度要合理。如果在权利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主张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且其权利的行使远超合理范围,则应肯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债权人在权利不确定的情况下夸大权利内容,迫使对方满足自己过高数额赔偿的行为具有胁迫性,权利的行使与威胁内容无关的高额索赔行为构成胁迫。即便纠纷产生的大部分原因是债务人的瑕疵履行,即债务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也不能因此阻却债权人胁迫行为的成立。同理,不能因为债务人存在过错就以此否定债权人胁迫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债务人的过错不会使债权人的胁迫手段正当化。综上所述,债权人以与对方存在债务纠纷、具有合法权利为由,采取举报方式向对方威胁索要钱款,在其主张的钱款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明确支持且远超其合法权利范围时,应肯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即便举报内容真实也不能否定债权人举报行为的胁迫性,其实施的胁迫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债权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向对方索要钱款,虽然最终只索要到部分钱款,但始终未放弃索要全部钱款的应将全案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