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越来越多的应用到日常生产与生活中,与我们每个人紧密相关。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特种设备进行法律规制与调整,说明特种设备与一般的设备不同,它的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的经济财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较大。1955 年开始,我国对锅炉、起重机械等设备实施安全监管,经过 60 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覆盖 8 大类特种设备,涵盖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制度,推动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健全了法规标准、安全责任、动态监管、风险管理、科技支撑和绩效评价等 6 个工作体系,培育发展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检验队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持续好转,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从 2002 年的 1.19 下降到 2015 年的 0.36,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事故率仍然较高,重特大事故仍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特种设备向大型化、高参数、高风险方向发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方面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突出问题。一是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立法与监管水平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安全需求不适应;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检验力量与设备快速增长的客观需要不适应;三是特种设备监管方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节能工作的需要不适应。具体表现为:一是虽然伤亡事故明显下降,但是大量的故障和隐患未能很好地控制;二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未能充分落实,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够,相关方作用发挥不充分,多元共治格局未有效建立;三是监管方式、机制不够科学,工作体系还不完善,依法治特的环境尚未完全形成。上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法律规制加以解决。同时最近频繁发生的电梯事故、爆炸事故等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国特种设备安全问题,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也是提高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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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国内有不少学者已经关注到特种设备安全对于实现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有相当完善的立法体系和监管制度,对完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有着借鉴意义。特种设备安全长期以来都是我国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地位。尤其近几年,随着社会和政府对生产安全的日益重视,特种设备安全也引起了许多专家和学者的关注,不少研究机构和学者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安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和研究。通过对国内相关文献的检索、收集、整理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分析我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现状及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提供建议;第二、分析我国特种设备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供新的路径;第三、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现状进行总结分析,找出问题症结,提供改革建议;第四、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保险的研究。但研究一般大多从公共管理角度和技术支撑角度对其中的某一问题进行研究,而对其法律规制进行系统化研究的文章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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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及相关法律制度概述
2.1 我国特种设备相关概念和安全现状概述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1它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与之前的立法相比,关于特种设备概念的规定有两点主要变化,一是从之前的“生命安全”扩展至“ 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在之前单一的列举性定义之上增加了扩展性条款,即“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将特种设备的范围不再限定在特定几大类设备上,而进行了保留规定,为今后特种设备范围与概念的发展预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2从域外来看,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对特殊性设备进行专门监管和立法的范围与我国法律对特种设备规定的范围大致相同。但是与我国不同的是,大部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出现“特种设备”这一专有名词,并没有这一集合性概念,而是对每类特种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和监管,监管部门和手段也存在不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是指为实现安全目标、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所从事的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强制检验、组织、事故处理等各种活动的总和[29][30]。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的主体分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涉及三个主要主体: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包括检验检测人员)、企业(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包括监管人员,属于监管者。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特种设备工作的相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分类分级的监督管理,同时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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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现状
监管应当包括与市场失灵相关的全部法律以及公共政策。具体到特种设备行业安全的法律规制,即是指为了预防和降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护作业人员以及公众的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保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享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主体的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始于锅炉监管,后监管的对象逐步增加,发展为现阶段的八类特种设备,至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统一立法、统一监管、符合中国特色的特种设备安全与监管制度。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创阶段、确立、发展阶段、创新发展阶段[33]。初创阶段(1955 年-1982 年),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在毫无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摸索前进。这一时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被反复撤立,历经风雨。1955 年 4月 25 日,天津某棉纺厂发生了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人民群众和政府开始高度关注锅炉安全问题,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1955 年 7 月,我国第一个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政府机构——锅炉安全检查总局——经国务院批准成立,隶属劳动部,负责领导全国锅炉安全检查工作,对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在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的领导下,全国开始了大范围的锅炉登记建档和加强管理、消除隐患工作,国内锅炉事故明显下降。但在 1958 年大跃进和其后的三年自然灾害期间,锅炉安全工作受到很大冲击,锅炉安全总局被撤并为劳动部劳动保护局下属的一个处室。数据统计在1960-1962 年期间,国内锅炉爆炸事故出现了猛增情况。为了缓解安全紧张情况,1963年国务院决定重建锅炉安全监察局,属于局级建制,至此官方有了“安全监察”这一概念,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减少,锅炉安全监管工作有了一定恢复。1966 年-1975 年,由于十年动乱,锅炉安全监管工作再度受到严重冲击。十年动乱结束后,经济建设得到一定的恢复,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事故也随之大幅度增加,为了降低事故率,国务院恢复了“锅炉安全监察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并且建立了专门的设备检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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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30
3.1 特种设备法律体系不完善 ....30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32
3.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分析....35
3.4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存在缺陷 ........37
4 国外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的情况........39
4.1 美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概况 ........39
4.2 欧盟及德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概况 ....40
4.3 日本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概况 ........41
4.4 国外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41
5 完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43
5.1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43
5.2 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45
5.3 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改革 ....48
5.4 完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50
5.5 建立全国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平台........51
5 完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5.1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上文分析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体系现存的不足之处,例如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种类、数量繁多、零散,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甚至存在规范标准之间矛盾的情况,造成法规标准的适用性差,且抑制了企业的创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建立具有更明确的目的性和导向性的法规标准体系,只需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安全状况即可。至于企业所采取的具体技术、具体的工艺流程则无必要进行过于具体、详尽的规定,由企业自主选择决定,对自己的安全运行负责,这也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需推动建立法律法规标准协调机制,避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在经过充分调研的情况下,推行自愿性标准体系,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现高效的安全监管打下法律基础。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各层级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的关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同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有效衔接;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快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