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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3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52007364256 论文字数:19522 所属栏目:劳动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劳动法论文,本文把职业运动员的工作合同定位为劳动合同,相对于雇佣合同而言,更加的合理,更有利于职业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对于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的适用难、违约责任过重和纠纷难以解决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得出其主要原因是:体育行业本身存在特殊性,有些行业规则不同于法律规定且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劳动合同法》方面不够细化。因此,本文从体育行业与劳动法律法规两方面出发,提出体育行业应当修订自己的行业规则来适应法律规则,体育行业规则只能作为法律的细化,而不能突破法律来排除法律的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也应该增加更加细化的规定,尽可能多的去适应行业。


一、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性质的学理分析


(一)职业运动员的范围界定

90 年代初期,中国的体育事业自开启了由举国体制向职业化的转变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很多项目进行了职业化,如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围棋等,运动员也逐渐走上了职业化的道路。然而,在理论界对于职业运动员的概念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张笑世认为职业运动员是指通过参加带有明显商业性质的职业比赛,以此来获取收入维持生计的运动员。①这一概念并不明晰,无法确定职业运动员这一群体。在我国除了职业运动员以外,还有一类运动员称之为专业运动员,他们是在举国体制下所产生的运动员,其作用是代表国家参加重要的国际比赛,为国争光。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举重,射击,体操等体育项目由于受制于一些特殊的因素,比如项目单调而难以博得大众的喜爱,前期投入的资金大,需要运动员等,还无法职业化,还有一些项目虽然已经开始职业化,但是在运动员的培养与选用上依然采用的是举国体制下的选拔模式,职业化并不彻底,处在半职业化的边缘。由此可见,专业运动员在我国将会长期存在。职业运动员与专业运动员密切相关,要想界定好职业运动员的概念,必须从不同方面加以区分。上述学者从参加明显商业性质的比赛角度来界定职业运动员的概念显然不妥,因为商业性质比赛本身就很难定义,而且从生活来源角度来界定也不妥,因为并非所有的职业运动员的主要收入都来源于俱乐部的工资,有的的广告收入要远远超过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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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合同性质的分析

有关运动员工作合同性质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认为工作合同属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和特殊类型的新合同,下面笔者将分别对以上三种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蔡晓卫、唐闻捷在《体育雇佣关系的定位和法律调整模式》中认为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应当定位为体育雇佣关系,工作合同的性质为雇佣合同,雇佣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同时也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①这篇文章虽然提出了雇佣合同的观点,但是并没有给出充足的理由,并且作者认为雇佣关系具有人身性和隶属性,这显然混淆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朱文英教授认为运动员和俱乐部相互选择的余地都比较少,以及在训练和比赛中运动员多是听从教练而非俱乐部的指令,以此认为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地位平等,从属性低,从而认为工作合同属于雇佣合同。②朱文英教授选择从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地位平等性和隶属性角度出发显然是正确的,但是其说理部分并不能令人信服。不能因为二者之间相互选择的余地比较少,就否定二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地位是否平等是综合各方面实力而界定,而不是仅从双方选择的多少出发。同理隶属性也是从职业运动员是否要听从俱乐部指挥,管理等要素来判断。而不能因为职业运动员参赛和训练都是听教练而否定俱乐部的管理。教练员虽然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来指挥训练比赛,但他们也是代表俱乐部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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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的分类

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是指职业运动员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经过俱乐部的同意就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工作合同来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职业运动员的单方解除权分为不同的类别,但笔者在下文仅介绍与本文有关的两种分类。按照解除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职业运动员解除工作合同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此解除权需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去解除合同,并且当事人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才可以去行使。约定解除权来源于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意,是指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在工作合同中约定,当出现约定情形时,职业运动员可以单方解除工作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知,法律依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提前一段时间告知用人单位的标准,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分为了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预告解除权是指职业运动员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提前 30 天告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工作合同。即时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情形时,职业运动员可以在无需提前通知的情形下解除工作合同。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的性质属于劳动合同,因此,职业运动员也应该拥有这两类解除权,但是因为现实中的种种原因而导致行使这两种解除权存在了许多问题,笔者在下一步将展开具体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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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存在问题分析

1.适用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的问题

关于预告解除权,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文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 30 天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我国职业运动员作为普通劳动者一员,其工作合同的性质在学界也早已被大部分学者认定性为劳动合同,却很难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的预告解除权去解除工作合同,在实践中用此规定往往难以进行,经常会与俱乐部产生纠纷,影响自己的职业前程,有时甚至要对簿公堂。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体育行业特殊的规则与《劳动合同法》之间存在冲突。在学界有部分学者都认为预告解除这一条款会影响体育行业的自治性,影响体育行业的发展,并且赋予运动员预告解除权,不利于俱乐部利益的保护。因此,预告解除权在体育行业适用的问题不断被一些学者诟病。

关于即时解除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况,但是现实中职业运动员适用此条来解除合同仍然会面临许多问题。一是在当今监管较为严格的情形下,俱乐部也不会让自身因为拖欠工资,不交保险这些情况而面临纠纷,这样不仅会遭受与运动员的法律纠纷,影响自己的名声,而且还会面临协会的处罚;二是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实力相差较大,职业运动员即使发现俱乐部存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劳动条件或生活条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但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以及受制于特殊的行业规则,也不会因为这些小的利益主动地解除合同,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即时解除权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导致运动员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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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的困境应对........................ 24

(一)调整特殊的行业规则................... 24

1.调整合同解除的行业规则..................... 24

2.调整转会规则............................ 24

3.调整违约责任规则............. 25


三、我国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的困境应对


(一)调整特殊的行业规则

1.调整合同解除的行业规则

因为行业规则自身的特点而排除预告解除制度的适用,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样不仅容易引起二者之间的冲突,而且不利于职业运动员权利的保障。笔者认为,行业规则也可以引入预告解除制度,只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对其规定如何适用另外加以细化即可,就像细化即时解除权一样。在实际中,体育行业为了避免影响合同的稳定以及正在进行的赛事,因而拒绝引入预告解除制度,但可以规定预告解除制度不适用于赛事进行期间,仅仅适用于只在赛事期以外,这样既可保证体育行业赛事的正常进行,也可以保障职业运动员的预告解除权,从而缓和双方的冲突,并且预告解除有 30 天的时间,只要是在赛事期以外,完全可以把俱乐部的损失降到最低。

2.调整转会规则

职业运动员的转会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职业运动员的自由流动的权利,但却是国际上通用的准则,它对于运动员的管理,维持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平衡,帮助体育赛事的正常进行等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是符合体育行业自身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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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体育职业化的进程中,职业运动员的流动势必会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关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其中有关合同规定的争议必然会继续存在,但是我们当下应该研究最有利于实践的理论。本文把职业运动员的工作合同定位为劳动合同,相对于雇佣合同而言,更加的合理,更有利于职业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对于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的适用难、违约责任过重和纠纷难以解决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得出其主要原因是:体育行业本身存在特殊性,有些行业规则不同于法律规定且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劳动合同法》方面不够细化。因此,本文从体育行业与劳动法律法规两方面出发,提出体育行业应当修订自己的行业规则来适应法律规则,体育行业规则只能作为法律的细化,而不能突破法律来排除法律的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也应该增加更加细化的规定,尽可能多的去适应行业。

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具体使用不清。因此,本文提出只有细化行业规则和法律,使二者相互补充,才能够让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参照执行,从而调和矛盾,且即使出现矛盾,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能够依据法律来公正的审判。笔者认为本文的观点是有利于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符合体育职业化过程中保护运动员的理念,是当下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