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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合理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形式,是竞业限制协议得以履行的重要原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形式是一把“双刃剑”,其形式的转换,既关系着劳动者劳动权尤其自由择业权的保护程度,也关系着用人单位经营权的维护程度。一方面,限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形式,是为了保护劳动权。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形式的不当适用构成对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存是对于劳动者宪法性基本人权和生存权的不合理限制,这也将进一步危害至社会公共利益。而另一方面,过于限制竞业限制形式,也不利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的维护,以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权的保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形式立法的完善,有助于激励用人单位创新与投资的热情,这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还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
若过于限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形式,坚持完全的倾斜保护原则,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经营权,侵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若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形式,将使得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缺乏必要的保护。并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之下,法律规制若过于模糊,将使得出现裁判分歧并导致劳资冲突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制,从而影响产业发展乃至社会进步。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形式目前正陷于法律规定模糊以及裁判分歧的困局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