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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服务期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对先付出的用人单位的合法预期利益予以保护,劳动者也获得了有助于自身发展的外部条件,使双方的关系在良性轨道上长期发展,和谐共赢。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争议纠纷,本文结合上述现状,综合目前国内及其他地区相关法规,提出了一些建议:要完善服务期期限的立法空白必须在要尊重双方的真实意图和谈判结果的基础上,明确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和判断依据,以此确定服务期期限的起点,并对服务期期限设定长度借鉴标准和期限上限,规定服务期期限约定的形式。在服务期期限内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进行约束和限制,确立服务期期限约定无效的法律责任。针对一些特殊的高技术行业,可以由行业协会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上限或比例,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审查,防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争议。
但由于本文作者资源有限,有的问题可能尚需进一步的探讨和改进,考虑的不全面、不合理的地方,希望广大学者给予批评指正。
坚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服务期期限约定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会迎刃而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在服务期制度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