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完成的后果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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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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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1112241719158098
论文字数:5588
所属栏目:劳动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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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三、仲裁时效完成的后果<BR>仲裁时效的完成,是指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而当事人仍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书面申请。其具体一般表现为二种情形:(1)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经过60日又不存在引起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仍不申请仲裁;(2)仲裁时效期间在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后届满,当事人仍不申请仲裁。然而关于仲裁时效完成导致的后果,《劳动法》并没有规定,于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有两种理解:(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时效已经完成的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只需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不需要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即使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也不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时效已经完成的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应当受理,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只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而不是消灭了权利人的申诉权。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仲裁时效已过,可以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如果对这种裁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BR>由于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采取的是“一裁两审”的单轨制模式,且把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审理的自由选择,但法律又没有对仲裁时效完成后果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待仲裁时效完成后所作的裁定或判决不一致,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为理顺实践中这种处理结果不统一的状况,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