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BA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一: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1.1 追赶型国家难以回避的严峻课题
国际贸易摩擦是追赶型国家在经济贸易实力快速增长时期难以避免的一个严峻课题。追赶型国家经济和贸易竞争力的快速上升导致国际分工和贸易利益的重新分配,使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秩序发生显著变化,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与冲突也随之增多。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间相互依存关系日益深化,国际贸易摩擦的主体结构与客体结构均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形式呈现出复杂化、常态化、隐蔽化等新的特征,国际贸易摩擦再度成为国际经济的热点问题。
从贸易摩擦的主、客体结构来看,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开始成为贸易摩擦主要发起国。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澳大利亚、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这四个发达国家(地区)是全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主要发起国。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国的国别类型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加入到贸易救济发起国的行列中,其全球化特征日趋明显。据 WTO 统计,1995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全球共发起并且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案件达 2543 起。在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前十个国家或地区中,包含 7 个发展中国家和 3 个发达国家(或地区),印度实施反倾销措施 458起,成为全球最大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表 1-1)。这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雷同、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示范效应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定等原因有关。另一方面国际贸易摩擦的客体结构变化明显。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仅发生在货物贸易领域,也发生在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在货物贸易领域,初级产品、原料、半成品和制成品都成为贸易摩擦对象。与此同时,投资摩擦、汇率摩擦不断出现,现实的国际贸易摩擦早已突破微观经济摩擦范围,向更广泛的宏观经济摩擦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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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立志于国际经济学领域研究的学者为寻求国际贸易摩擦的原因及其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非常有益的积极探索(有些探索甚至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我们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全面、准确、科学的视角。
1.2.1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理论探索大致沿着以下几个线路来展开。
1.2.1.1 国际贸易摩擦成因的研究
第一,国家利益的冲突是产生贸易摩擦的根源。Lingelbach(1930)认为,发达国家的不平等商业政策掠夺了别国的国内市场,别国工业化的起步和发展受到阻碍。从而导致贸易摩擦甚至爆发战争的可能;布兰德和斯宾塞指出,贸易政策能够改变各国参与贸易的收益,因此,各国寻求重新分配贸易获利而引发国家间的贸易摩擦;拉尔夫·戈莫里(Ralph Gomory)和威廉·鲍莫尔(William Baumol)认为,一国生产能力的提高往往以牺牲他国的总体福利为代价,在国家利益冲突的过程中,贸易摩擦显然在所难免;此外,Clyde V.,Prestowize,Jr.(1987)和Richard N.Copper(1998)以及拉尔夫·戈莫里、威廉·鲍莫尔(2003)等认为,国家经济和政治利益冲突是贸易摩擦的主要根源。
第二,国家间力量对比的变化是贸易摩擦产生的重要原因。吉尔平(Gilpin,R.)认为,随着核心区经济的衰退以及边缘地区经济的起飞,新、老核心区就会在市场、原材料以及投资等方面不断发生冲突,而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各种贸易摩擦;彼特卡赞斯坦(Peter J. Katzenstein)认为,在国际政治经济霸权的周期变化中,往往会带来频繁的贸易摩擦;Samuelson 认为,日美贸易摩擦是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克鲁格曼(Krugman,1987) 在分析美日贸易摩擦的根源问题时认为, 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贸易摩擦的出现: 一是日本的贸易结构问题,日本在制成品贸易方面存在着巨额的盈余;另一个原因是日本出口的高速增长, 如1973—1985年间,日本的出口额增长了154%,是同期德国的2.5倍。
第三,贸易政策的差异和冲突是贸易摩擦产生的一大诱因。Bac and Raft(1997)认为,各国实施关税、非关税等贸易壁垒维护各自贸易利益,各国单边的贸易措施使国际贸易关系处于紧张状态,致使频发贸易摩擦。不论是特定部门的双边贸易摩擦还是多边贸易争端,全球范围内各国贸易关系面临着严峻冲突(Bac and Raft,1997) 。广濑宪三则指出导致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还包括国家间经济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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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理论与法理基础
2.1 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理论问题
通过对现有相关理论及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评析不难发现,任何单一理论都无法全面地阐释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因为对该问题的研究是一个跨越多学科、多视角的系统工程。因此,本章将从多个视角,在学理上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相关理论和法理依据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为后续各章的分析提供宏观框架和理论支持。
2.1.1 机制设计理论
机制设计理论起始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学院院士利奥.赫维茨在 20 世纪 70年代的开创性研究。该理论主要研究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及分散决策的条件下,如何设计一套机制(游戏规则或制度),使得经济活动参与者在主观上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能够实现机制设计者的既定目标,即所谓的激励兼容。
2.1.1.1 满足良好经济机制的三个条件
机制设计理论认为,有效配置资源、信息利用的效率和激励兼容是满足一个好的经济机制应该具备的三个条件。即一个运行良好有效的机制应该是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并且具有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同时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具有一致性。这是如何选择经济机制和对一个经济机制的优劣进行评价的基本标准。否则,则存在资源的浪费和帕累托改进的余地,不能有效利用信息。并且个体在独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使集体利益受损,减低社会目标的实现效率,引发个体利益和集体(社会)整体利益的不一致和矛盾。
在现实中,经济环境总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人们需要对机制进行创新或重新选择,需要更一般的理论研究经济机制的选择问题。在这一理论模型中,经济机制并不必然是给定的,可以是未知、可设计的,在一定的标准(如前所述三个条件)可以研究各种经济机制的优劣并加以比较。另外,人们面临的是信息不完全的社会,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其他人的所有信息,从而在社会经济活动时会遭遇很大问题,也正因为如此,产生分散化决策。机制设计理论要研究的问题就是探讨如何用激励机制或规则间接控制的分散化决策方式(如规则)来激励人们努力实现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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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法理基础
国际贸易协调机制的构建需要一定的法理依据作为基础。法理依据从法的角度为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提供原则、理论和解释。
仲裁是由某一临时或常设机构运用一套具体的程序和规则处理争端,主要有仲裁和司法解决方式。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贸易争端作出的裁决,对于争端各方都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均有遵守的法律义务。因此,该种解决方式更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和终极性。同协商等解决争端的非司法方式相比,仲裁最大的优势是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得到执行。同时,仲裁解决方式还具有灵活性,即争端的当事方可以自主选择程序规则、仲裁员以及争端所适用的国际条约,这些制度有利于保障争端当事人的权益,使得贸易争端的解决能够基于更加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有: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南部共同市场(MERCOSUR)、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加拿大分别与以色列、智利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等。例如 NAFTA 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由 6 套分别独立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组合构成,并非协定下各种类型争端只使用一个协议的解决机制。同时每套解决机制的程序都各有不同,这是 NAFTA 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特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完善,具有解决方案多、机构健全、规则缜密、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等特征,强调专家断案并灵活使用法律和外交方式解决争端,构成了 NAFTA 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为北美自易区的稳定有序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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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构建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时代背景与制约因素..................... 46
3.1 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46
3.1.1 国际贸易摩擦呈现新的特征................... 46
3.1.2 国际贸易现实蕴含引发贸易摩擦的诸多诱因................... 50
第 4 章 多主体多层次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核心维度.................... 84
4.1 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目标、原则与形式............. 84
4.1.1 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概述....................... 84
4.1.2 贸易摩擦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