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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公告送达是平衡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之间矛盾而设计的制度,适用公告送达因时常造成缺席审判,这虽是对审原则的正当违反,但也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两造对抗、法院居中审理模式的动摇,更是对缺席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严重威胁,所以对此启动应秉持审慎态度。研究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相较完善的相关制度,可以为我国该制度的建立和细化起到极大的启示作用。建议我国通过立法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和“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规定制定标准、严格细化,增设当事人申请启动方式并贯彻申请方的举证责任、配套相关惩戒制度和保障措施;同时,要通过立法引导司法工作,借助社会力量和科学技术,大力提高其他方式送达的有效性,尽最大可能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在不得不动用公告送达方式后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还应通过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补救。历史上三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没有涉及这一关乎程序正义和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保障性制度,说明立法者并未过多侧目于此。对公告送达制度的改良,要通过配套改良整个送达制度达到目的。笔者通过对本文的撰写,更加理解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囿于学力浅薄,樗栎管见,真心渴求老师和同窗交流、赐教,使之完善、丰满,寄希望有朝被立法者采纳,不枉诸君之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