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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十篇

日期:2018年06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33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6221949113335 论文字数:36284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诉讼法论文诉讼法
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诉讼法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部分组成。诉论法部分的问题点基本上是在分别参考上述教材的基础上,根据所搜集论文标题的关键词,进行提取和归纳的。我们在确定问题点时着重考虑了对当前学术界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把握和提炼,但力求体系清晰,同时方便读者查询,始终是我们确定问题的首要原则。(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诉讼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硕士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第 1 章 民事上诉制度概述

1.1 上诉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上诉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目的是纠正错误的一审裁判,给那些不服一审裁判或为寻求更有利判决的当事人提供一种救济途径,以此公正的解决私权纠纷。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存在上诉制度,但是因为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各国对民事上诉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目的却都是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英国《牛津法律词典》认为:“上诉是指请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在现代英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上诉案件采用重新听审的方式进行审理。上诉审法院重新审理下级法院已审结的案件时,通常使用下级法院审理时的证据资料或记录,以替代听取证人出庭陈述。”①美国一些人认为:“在审理法院做出判决之后,感到不平的当事人包括对其做出判决的被告,追偿遭到拒绝的原告以及所获追偿少于其诉讼请求的原告可以提出上诉,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②台湾学者陈荣宗教授认为:“所谓上诉,系指当事人对于不利益且未确定之终局判决,向上级审法院声明不服,请求其审理而废弃或变更该判决之诉讼上救济方法”;③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④虽然各国关于上诉的说法不同,但意思却大同小异,由此笔者认为上诉有以下特点:其一,上诉的前提是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其二,上诉的对象必须是还没有生效的裁判。其三,上诉是一种救济途径;其四,上诉审的审理法院是上一级法院;其五,上诉的直接目的是当事人对原审裁判不服或为寻求更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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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诉审中的事实审和法律审
事实审是指二审法院对案件既进行事实上审查也进行法律上的审查,法院既审查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也审查原审法院遵守诉讼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上诉法院既可以审查法律适用也可以审查事实基础,真正的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事实审,以大陆法系为例,法国上诉审程序中实行的控告审,日本上诉审程序中实行的控诉,都是所谓的事实审。日本的控诉审又叫继续审,它是第一审的继续,是以第一审为基础,可以提出新的诉讼材料,以第一审的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请求审判的范围内,作为第二审的事实予以认定和作出裁判。但是这种事实审绝不是和一审完全重合,反之,二审的审查范围局限于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内,以尽量减少削弱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大陆法系国家经常采用这种模式。这种事实审的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如下作用:其一,防止法官受“自由心证主义”影响而对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认定不清;其二,弥补了没有陪审团认定事实而造成的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认定不清;其三,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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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外国的民事上诉制度及其启示

2.1 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由低到高依次为郡法院或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与上议院组成,其审级制度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英国法律规定上诉法院是当事人不服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法院,上议院是当事人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法院,上议院是终审法院。由此可以看出英国的三审制:初级法院为郡法院或高等法院;第二审为上诉法院;第三审为上议院。第一, 向上诉法院上诉。英国实行上诉许可制,所谓上诉许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入到上诉审程序的一种制度,条件就是需经原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同意。用在英国的上诉制度中有三:其一,对高等法院的裁决不服提起的上诉须经上诉审法院或高等法院许可;其二,对郡法院的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诉需经郡法院或上诉法院许可;其三,对上诉法院的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诉须经上诉法院或上议院的许可。英国法律规定同意对上诉法院提起上诉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提起上诉的有关请求事项应该具有改判的必要;其二,投入的诉讼成本应不超过一定的范围;其三,上诉审后的裁判结果比第一审结果意义更大;第四,上诉裁判的结果相较于初审的裁判结果更加具有合理性。法院应该审查其提起上诉有没有胜诉希望或其它强制性理由来决定是否同意其提起上诉。英国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任务属于陪审团,对其的选拔十分谨慎和严格,法官的任务是审查法律适用问题,陪审团制是英国独具特色的一种审判制度,在上诉审中发挥的功能相当可观。英国法律规定的上诉审审查范围包括事实和法律,但实践中存在只审查法律而不审查事实的情况。①只有存在特殊情况才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具体如下:其一,原判决对事实认定陪审团没有参与;其二,事实认定是由陪审团作出的但具备以下情形,1、法官没有准确的引导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2、法官、律师有违法不当行为;3、陪审团超越职权范围行使了本属于法官职责;4、律师的正常工作遭到法官不正常的干预。英国实行附带上诉制度,提起附带上诉同样也得到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许可,这说明英国法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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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大陆法系国家
法国的法院系统分为预审法院或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级制度有一审终审、两审终审、三审终审;上告方式有正常的上告和非常上告两种方式。上诉是正常的上告途径,所有的诉讼当事人都可以上诉,所有的案件包括非讼案件都可以提起上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下文只阐述两种上诉:一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二是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第一,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上诉的直接目的就是希望变更一审裁判。①通常情况下,所有案件都允许提出上诉,但是,下列情况除外:其一,司法行政行为;其二,上诉请求涉及的标的额较小。如:预审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不超过 3500 法郎的案件以及初审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在 2000 法郎以下的,不允许上诉;②其三,提起上诉没有正当理由的。如:破产程序中的裁决,对于中间判决的上诉,当事人需具有正当理由。法国的民事上诉制度有以下几种:其一,附带民事上诉制度;其二,第三人制度;其三,允许当事人在审理程序中提交新的诉讼资料;其四,上诉法院实行的是事实审,即对于事实和法律问题都进行重新审理。第二,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604 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其一,触犯法律的案件;其二,越权的案件;其三,不遵守规定的形式的案件;其四,缺乏法律基础的案件;其五,法院作出的各判决相互矛盾的案件;其六,丧失法律依据的案件。③最高司法法院的上诉审一般不允许提出新的诉讼理由,但也有例外情况:第一,纯粹法律上的理由;第二,此理由出于攻击性的裁判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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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8
3.1 我国民事上诉条件存在的问题.... 18
3.2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存在的问题........ 20
3.2.1 审判范围的标准存在一定问题....... 20
3.2.2 我国缺乏民事附带上诉制度...... 22
3.3 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 22
3.3.1 立法未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3
3.3.2 发回重审案件缺乏独自审理期限的规定 ...... 24
3.4 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24
第 4 章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建议.....28
4.1 改变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诉讼模式 ........ 28
4.2 完善上诉条件 .... 29
4.3 完善二审审判范围 ........ 32
4.4 完善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 35
4.5 完善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具体建议........ 37

第 4 章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建议

4.1 改变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诉讼模式
“有错必纠”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认真严谨遵纪守法,如果发现实体或程序有错误,就必须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实现司法公正的效果。但是由于法律不能朝令夕改,社会却是千变万化的,要确保每个案件都正确无误不太现实,如果过分的追求裁判的正确性相反会打乱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假如案件的裁判结果已经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问题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出现一点无关紧要的错误就要进行重新审理,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于公于私都无益。比如程序出现一点瑕疵,但对于结果影响不大的案件;但是对于程序出现重大瑕疵或结果出现实质性的错误就必须进行重新审理,因此,要改变不合时宜的立法指导思想,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民事诉讼模式是为了配置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权限而设置的,也是当事人和法院进行诉讼行为的关系模式,不同的审理模式会间接的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考察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模式基本上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职权主义是以法官为中心而展开诉讼行为的,法官在诉讼中享有主动性,当事人相对的比较被动,法官享有较大的权力,法官负有主动查明事实真相的责任,法官主动对案件展开调查,虽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大多都受到法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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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完善民事上诉制度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意义非凡,但是对其改革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的加以改进,要立足于本土,结合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