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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论文经典范文20篇之大数据技术在法院民事执行中的应用探析

日期:2021年01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www.51lunwen.com 点击次数:1202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2012310951171553 论文字数:6200 所属栏目:在职研究生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对于学生来讲,在书写毕业论文的时候,往往是不知道该如何下手,在职研究生论文的书写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在书写之前首先要打好基础,根据论文书写的结构来收集资料,确定选题,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写出一篇优秀的在职研究生论文,让自己的论文看起来更加的有说服力,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在职研究生论文经典范文20篇之大数据技术在法院民事执行中的应用探析。

  摘要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益的最后一步,民事执行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息息相关。民事执行的顺利实施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树立法律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但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成果来看,“执行难”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各级人民法院完成绩效的最大障碍。目前能够完成结案任务的执行案件为数不多,造成“执行难”问题迟迟无法解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对被执行人信息的掌握不足。债务人作为理性人,在知道自己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执行环节并不能给债务人带来任何益处或威胁,那么债务人显然缺乏积极地参与执行程序的动力。确切地说,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关,信息不足将削弱社会控制,带来执行难问题,最终可能导致执行制度不能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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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技术在法院民事执行中的应用探析

  针对债务人消极参与执行程序的问题,大数据技术应用能有效地缓解法院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高效地查到被执行人的行为信息和被执行财产信息,最终实现民事权利,提升民事执行效率。但是新的工具、方法的利用,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还存在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比如民事执行信息平台应该要求哪些部门、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获得的程序应该如何规定;无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解决公权与私权的矛盾迫在眉睫。仅仅克服执行信息化带来的这几个问题,除了健全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之外,还要进一步规定数据查阅的范围和程序,以及数据利用的具体规则。这不仅是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权威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手段。

  【关键词】:民事执行;大数据;法律制度完善。

  引言

  2019年“王思聪欠钱事件”被闹的沸沸扬扬、满城风雨。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对申请执行人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申请执行王思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案号为(2019)京02执1325号)。在启动民事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北京市中院先对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之后王某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履行确定的法定义务,申报其财产状况。随后,北京二中院利用司法大数据平台,调查王思聪名下所有财产,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1该案通过双方。进行协商后,在2019年12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于2019年12月23日向二中院提交解除查封、冻结、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因此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并且逐步解除已对被执行人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

  此案例是我国司法领域运用大数据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题的一个典型案例。大数据的引入与利用,有效地缓解了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着的“执行难”问题。大数据作为在民事执行中使用的一种技术工具,主要解决民事执行中的信息提供和披露问题,比如信息化的结果就能让执行人员不出办公门就可轻松获得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实现了法院机构内部的信息互通;以及法院与外部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在尽可能多的掌握被执行人信息的基础上,有效缓解法院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执行收益的最大化,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人难寻,物难找的矛盾,提升执行效率。但是新的工具、方法的利用,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民事执行信息平台应该要求哪些部门、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获得的程序应该如何规定;无法保障被执行人的隐私权,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迫在眉睫。单单克服执行信息化带来的这几个问题,就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而言就是十分困难的问题。

  近段时间以来,很多研究者都逐步认识到了大数据和司法的重要关系,在调查有关司法问题的过程中,方研认为司法信息化的建设是迎合时代的必然要求。2翟全军、李明睿认为当前我国司法信息统计系统不成熟,司法电算化各地区的发展不均衡,数据传输难度大。3周蔚应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司法信息考察其是否具有证据功能。4何盼盼认为司法数据属于公共数据,作为公共数据一部分的司法数据进行交流,其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促进法律公正,深化法律改革,促进立法,参与社会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基本作用。5其他法律机构相关的经验也通过很多数据进行整理,例如:吴俊明、高丽在大数据问题背景上总结了建立检查信息平台的经验和相关问题,提出了加强检察信息平台建设的措施,考虑到司法数据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人员则认为利用大数据提升司法公信力才是我国法律体系改革的新目标。6卢荣荣主张完善司法信息化的建设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力。7运用司法大数据能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同时也能保障司法的权威性,稳定社会的持久发展。但是,大数据的利用,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同时,存在其他弊端。本文将尝试从探讨民事执行制度困境出发、讲述在民事执行领域内引入大数据的使用效果,并对利用有效民事执行信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展开,在这一过程中对民事执行大数据应用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笔者的文章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和基本思路而展开的,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为我国执行立法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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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实施困境——有效民事执行信息不足。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本文假设被执行人是理性的人,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与行为后果是什么,并且清楚自己行为的影响效果,他们通常愿意以最小的行为成本博得最大的行为利益。因此当被执行人的失信收益远高于其成本时,其最优的选择是不执行民事判决,其次是有能力履行民事判决而不履行。换句话说,出于被执行人理性的劣根性考虑,被执行人不会主动阐明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那么造成执行难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法院执行机构缺少对被执行人信息的掌握。因为信息不对称与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关,信息不足将削弱社会控制,带来执行难问题,最终可能导致执行制度不能有效实施。民事执行制度失效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效率低,很多债权人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种普遍现象不仅影响债权人对司法正义的信任,也影响了国民对自由行使权的影响。动摇国家民事执行权威的基础,挑战全社会的司法救济体制。

  (一)民事执行制度及实施概况。

  1、民事执行行为性质。

  对于民事执行的性质是属于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的讨论,这在司法学界内一直都是争论不休的话题。8首先,虽然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行为是由法院以外的机构实施,但是执行行为依据的审判书却是由法院裁决。法院的审判行为是被动实施的,且符合司法行为的特征。在分析民事审判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时,其性质是由审判行为的主体决定的,还有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特点。故最后我们判断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时,也应该符合这两个特征。即民事执行权主体是法院的执行机构,且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因此,民事执行符合司法行为特征。

  其次,执行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的执行行为。即执行者根据行为内容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是确定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实施依据。权力行为类型主要发生在经营者与债务人之间,根据职权主义的原则,充分展现了国家强势机关的主动干预特点,体现被执行人的弱势地位。这一类行为具有强烈的行政性,强制执行和主动执行的特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程序一经申请立案,法院的执行机构必然要积极主动地为被执行人争取合法权益,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包括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其次就是在开展执行程序的过程中,执行救济行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了不能继续进行的事件影响,如我国规定的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等。根据当事人的程序原则: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要求开始执行程序,当事人一般会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来表达对被执行人行为的反对与抗议,目的在于开启执行救济的请求程序。但是法院执行机构的承办法官只能依当事人被动启用执行救济程序,无法自行主张执行救济行为,因为执行救济所强调的是执行主体的被动特点,要求执行主体对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价,且必须保持主观中立。所以,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启动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才适用。但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该采取何种执行措施,则是由执行机构的承办法官决定,并且该救济行为的实施也是在执行申请人主动要求立案,申请救济后才能适用。因此,我们判断民事执行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被动的,与此不同的是,民事执行行为非本质属性是主动的,非本质属性由本质属性决定,故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取决于本质属性。

  最后,根据国家权力的分工不同,国家权力的活动可以在司法、行政层面上进行划分,人民法院既属于审判机关,又属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作用不同,审判程序是对被执行人与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判定,然而执行程序则是对被执行人与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司法和行政双方是相互相依的关系,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属于司法救济程序的范畴,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依据的文件是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因此民事执行行为其最终的性质是由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决定,而非由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一整个司法行为体系是囊括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所以执行行为也属于司法行为。总之,民事执行行为性质显而易见,即民事执行行为是带有部分行政特征的司法行为。

  2、民事执行制度概况。

  建国初期,民事诉讼件数较少,强制执行制度的需求不高,并且法院在民众心中享有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