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对策措施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定为我国“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并且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改善市场环境,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也详细地阐述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原则和实施办法。
可见,在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过程中,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能够发挥其特殊的重要作用,已经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的规模正在不断地扩大。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促进政府采购规模再创新高,力争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000亿元。
可以说,如此庞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形成了一个诱人的大蛋糕,如果能在这个市场中分得一杯羹,将会给参与其中的企业带来相当的发展机会。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政策功能,又决定了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利用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推动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够真正成为企业自主创新的助推器。
一、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依据
(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政府是市场上最大的消费者,一方面政府每年采购的规模巨大,2005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500亿元,2006年将达到3000亿元,其增长速度非常之快。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品种、数量和频率直接影响产品生产者的行为,当政府采购的天平倾向于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必然会大大刺激生产者的自主创新积极性,这不仅仅限于政府政策和政府资金的直接影响,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中的示范和引导效应。
实际上,政府采购的示范效应可能会大大高于政府采购政策与资金本身所发生的直接作用,在社会上能够起到一个“羊群效应”。另外,从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来看,政府采购不仅具有经济性功能,而且具有政策性功能,在现代社会,其第二个功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已经越来越显著。透过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哪个国家,在实行政府采购的初始阶段,都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的经济性,甚至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唯一目标,即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了为解决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改革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治腐败。但随着政府采购活动的不断深入进行,随着政府的财政状况和政府工作目标的变化,政府采购的另一功能——政策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即政府采购制度是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手段之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如果仅仅将政府采购作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治腐败一种经济手段,政府采购就会过多地强调经济的有效性,忽视其政策的工具性,这不仅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本身的发展,而且也使得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一个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工具。
因此,为促进政府采购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各个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和研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途径和办法。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走过了最初的发展阶段,进入了进一步深化、规范和完善的阶段。在党和政府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将政府采购与我国目前的中心工作联系起来,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联系起来,充分反映了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已经从最初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预防腐败,向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政策效应方向转变,这不仅是国家赋予政府采购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大力发展和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大好时机。因此,应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功能,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来做。
(二)相关法律基础。
我们知道,当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是来自自主创新。所谓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是提高我国核心竞争力的现实需要。企业要具有核心竞争力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只凭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自主创新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必须要积极地参与、引导,甚至在某些领域里发挥主导作用,必须依靠政府利用公共政策手段来加以解决。
在政府的公共政策手段中,政府采购政策是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手段,也就是说,通过政府采购能够切实地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且通过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可以进一步实现其他的政府公共政策。运用政府采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不仅符合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更是符合提高我国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但是,政府采购活动是依法进行的政府支出活动,利用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为发挥政府采购功能、推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由此可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还进一步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国家可以专门制定有利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将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采购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确定为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之必备条款,以此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手段和工具。
(三)他国经验。
目前,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国货意识普遍不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市场逐渐开放,外国产品和供应商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市场日益丰富。由于外国产品的质量普遍较好,使得一些预算单位只要具备支付能力,一般都愿意购买国外产品,即便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而且价格比国外产品低得多,也宁愿花高价购买国外产品。造成了无论所需产品大小,基本购买国外品牌的局面。这种做法直接冲击了国内产品市场,加剧了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从根本上有悖于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精神。
事实上,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其中,购买国货也就是在支持本国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
几十年来,发达国家就是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来加速本国企业做大、做强的。早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就相继制定了《美国产品法》、《联邦采购法》等,其中专门制定了针对创新技术和产品进行采购的内容,从而使美国的高新技术发展走在世界的前头。如美国1933年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并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只有在国家政策中将拥有技术创新能力和实力的企业作为扶持重点,利用各种政策手段支持和鼓励,才能使国产品牌获得持续的发展空间和后续动力,最终才能带动产业经济的快速兴起。
日本、德国、韩国等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无一例外地都有相似的政策规定,正因为政府的相关产业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的相互配合,这些国家的众多企业品牌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不但在本国成为民族品牌的代表,而且还成为国际上著名的品牌。这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为我们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推进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对策措施
在财政部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要求:“要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配套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为全面启动和实施创造条件。”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也指出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以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而且还明确提出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策支持,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协调机制等具体办法,来促使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推进自主创新目标任务的实现。笔者认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认真落实已有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都明确要求,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突出强调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根据《决定》和《纲要》,发挥政府采购功能,推进我国自主创新已基本形成的政策性措施主要有:
第一,对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制度。这是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技术开发的认可性支持。这不但可以使企业克服产品的销售风险,而且还可以提高市场对新产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从而进一步推动企业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和结构调整。
第二,对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实行订购制度。这是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条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引导性政策手段,能够克服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的盲目性。
第三,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策支持。这是通过政府采购推动商业企业普遍采购和使用国产高新技术设备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第四,实行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优先采购。这明确了当参与政府采购的产品都具有自主创新成份时,则优先采购自主创新成份含量高的产品与技术。
第五,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实行优惠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