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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我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环境路径 ........................ 33
(一)建立网络小额贷款法律监管制度 ............................. 33
(二)构建服务型法律监管环境 ....................................... 38
三、优化我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环境路径
(一)建立网络小额贷款法律监管制度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仅是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是行政及执法部门金融监管的行动指南。①我国网络小额贷款法律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现存法律规范性文件结构松散、内容相互矛盾、形式不够正规、稳定性差等问题,现在首先急需一部全国统领性法规,然后在现有法律监管逻辑下针对地方特点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地方性法律监管规定。
1. 尽快出台全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早在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制定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网贷业内给予了厚望,网络小贷终于有一部属于自己专有的法律。虽然其后多次被列入立法计划,但是时至本文截稿,经过了4年,该条例依然没有正式颁布。在这四年中,网络小贷发展道路出现偏差,2017年中央不得不用“一纸禁令”②暂停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新立。究其原因,中央与地方的法律监管失灵。(1)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权限归于地方,地方因手握网络小贷的生杀大权而存在监管套利③的动机。监管套利捕捉的是市场中的非均衡,决定套利机会吸引力的关键性因素也正是套利策略的交易费用。事实上无论什么层级的监管差异都可能促成套利市场的形成,如各地方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开通信托通道、发行ABS产品的监管差异等。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例外。由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突破了小贷行业的属地限制,在线上开展全国性小额借贷业务,所以要有效遏制地方层面的监管套利,地方监管天然无能为力,只有依靠中央层面的统筹和制衡。(2)一方面,现有监管规定网络小贷牌照由各省市单独发,对经营范围只在一个地区而言的传统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具有可行性,但是对具有互联网金融机构性质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就非常不合理,网络借贷业务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另一方面,地方金融办受制于行政区域管辖的划分,很难有效地对全国性网贷行为进行监管,所以网络小贷牌照的发放应该归属于中央。(3)关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的法律位阶都比较低,最高也只是部门规章,不利于网络小贷法律监管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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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是中国顺应世界金融发展的潮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极大的弥补了我国自改革开放后民间金融活力不足、人民长期对小额信贷类金融产品渴望。但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也显露出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适当的监管规范,引导向正确的发展方向。法律监管问题也一直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不断探索、研究的。虽然现阶段的法律监管还比较混乱、不稳定、权威性低,但是任何一部好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都不是马上制定出来的,都有一个曲折回转的过程。笔者希望用自己的一点点研究建议,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添砖加瓦。
笔者本人因理论水平及研究时间所限,仅利用有限的篇幅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做了粗浅的分析,提出一点建议,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与尚待完善之处。笔者希望更多金融与法律综合的专业人士来研究网络小贷,提出合理化建议,构建更好更多的法律监督模型,适应网络飞速变化的需求,不要让法律监督的滞后阻碍网络小贷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