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评价制度和选择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人的主观偏好,为最终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相应的支撑,所以 N 餐饮公司建立起有效的供应商评价和选择制度很有必要,目前来看,N 餐饮公司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评价与选择制度,现有的制度大多的办公室人员从网上摘抄而来,更没有经过公司管理层讨论修订,所以现行规定的具体适用性和科学性仍有待优化,N 餐饮公司在优化完善供应商评价与选择制度时,可以按照如下思路:一是评价和选择的统一性。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评价结果和选择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不明确到制度规定里,仍然存在人为干扰的可能性,容易以其他理由对评价结果进行否定,导致评价是一个体系,选择是一个体系,从而使评价和选择无法实现统一协调,所以 N 餐饮公司应该从制度上明确评价结果是选择结果的关键依据;二是评价制度和选择制度的有效性,这也是保障评价和选择统一性的重要前提,N 餐饮公司应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可行的评价制度和选择制度,本文给出了 AHP-FCE 方法下的评价选择路径,一级指标的排序可以按照如下重要程度:产品质量(权重值 w=0.344)、生产能力(权重值 w=0.2047)、产品价格(权重值 w=0.1874)、服务水平(权重值 w=0.185)、信誉诚信(权重值 w=0.0789)。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