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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结与展望
5.1 研究结论
本文研究的结论如下:
(1)平台卖家模式
首先,零售商是否愿意加入电商平台与其销售努力成本系数和销售努力对需求的影响有关。结果表明,当零售商的销售努力成本系数较低,销售努力对需求的影响较弱时,零售商应选择数据赋能从而加入平台,这意味着零售商的销售努力更有效率。这是一个普遍的结论,当零售商自身的销售努力并没有对市场需求产生足够的影响时,其希望通过数据赋能提升销售服务。同时,零售商的销售努力随着数据赋能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改造后的零售商更愿意进行销售努力。
其次,零售商在平台上的数量越多,零售商获得的利润越多,零售商愿意加入这个平台。这也说明平台数据赋能是一种特殊的规模经济,即随着平台上零售商的增加,平台对单个零售商的边际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最后,本文还尝试在平台和零售商之间建立批发价格契约、收益共享契约和利润分享契约。当零售商的销售努力成本系数较低时,零售商在批发价格契约下的利润相比收益共享契约和利润分享契约时较高。当零售商的销售努力成本系数较高时,若收益(利润)比例在相同的范围内,相比于收益共享和利润分享契约,平台的利润在利润分享契约下较高。此外,零售商在批发价格契约下的销售努力总是高于收益共享契约和利润共享契约。这是很容易理解,零售商承担着投入销售努力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共享契约和利润共享契约相比,在批发价格契约下无需将其收益(利润)分给平台,自然会投入更高的销售努力。可见,收益共享契约和利润共享契约对零售商销售努力的提升是有一定抑制作用的。另一方面,零售商分享收益(利润)的比例越高,其销售努力水平就越低,因此平台需要重视这两类契约对零售商销售努力的负面作用,设定较为合理的分享比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