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跨区域承揽工程项目在促进资本、人员、技术等要素流动,提升全国各地的建筑质量和建筑水平,形成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机制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是外地施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办理本企业(总机构)涉税事项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分支机构坚持其具有主体地位,而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之间则对此存有争议,造成在管理中不能一致对外,增加了管理难度,且容易引发征纳冲突。二是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外来施工企业在交纳最高一万元发票保证金后可领用发票,但与其工程建设应交营业税税额相比,一万元显然过低,存在发票流失等隐患。三是由于外来施工企业一般不会在工程所在地购置大宗固定资产或留有大笔银行存款,税务机关无法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保全或强制措施以保证税款安全。四是税务机关难以事先掌控外来施工企业在当地承揽工程取得收入等情况,无法实施事前监督,管理滞后。五是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缺乏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难以及时监控流转税与所得税分别及时足额缴纳,存在税款流失或滞纳的可能性。期内“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故其各年利润额出现“虎头蛇尾”的特征。而XYZ公司遵纪守法、诚实经营,其各年利润额稳中有升,符合生产性企业的经营规律。为简便起见,假设两个公司在各年度均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两公司应纳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过程分别见表4和表5。
表4中“减免税额”行2000年数据为33万元,“先征税额”行1995年数据为51万元。换句话说,根据建议措施,1995年应享受的免税优惠要等到2000年的利润额确定后才能实现,并且能享受到的数额不会超过按现行政策所能享受到的数额(33万≤51万)。表4和表5中该行数据的含义都是如此,不再赘述。比较现行政策和建议措施分别对两个公司的纳税影响,可以看出:笔者所提出的建议措施可以有效遏制某些外资企业(A B C公司在建议措施下所能享受到的减免税优惠比现行政策下要少100.5万)通过利润操纵攫取不当税收利益,同时该建议措施又不会损害诚实经营依法纳税的外资企业(X Y Z公司在建议措施下所能享受到的减免税优惠与现行政策下的一样)的利益。
笔者认为,从依法行政和方便管理两个原则出发,应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采取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措施。1.明确分支机构不具备以自身名义办理涉及企业(总机构)的各项税务事项的法律主体地位,外来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而且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中笔者了解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文书如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委托书)、施工合同以及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均体现法律主体(当事人)为持有建筑资质证书的企业(总机构),而非该企业设立的无资质的分支机构。考虑到日常税务管理事项较多,若一概强调必须完全以企业(总机构)名义办理,则工程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之间诸多的文书传递(因各项涉税文书均要求是原件,加盖企业公章),将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建议对在工程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采取授权委托的方式,即由企业(总机构)出具一份包含“授权XX企业XX分支机构以XX企业(总机构)名义办理与X X工程项目有关的涉税事务,分支机构办理的所有事项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企业(总机构)承担”内容的委托书,则可允许由分支机构代为办理外来施工企业的涉税事务。但报验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仍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2.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在加强发票管理的基础上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一项工程所需开具的发票仅为少数几份的实际情况,建议主要采取由门市代开的方式向纳税人提供发票,即外来施工企业需要提供发票给建设单位,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付款证明、附上外来施工企业相关登记资料及施工合同等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由办税服务中心开具税收缴款书,完税后再予开具发票给外来施工企业。既防止因发票发售环节缺乏执法手段而出现税款流失现象,又确保应纳税款能够及时足额缴纳。为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施工合同在首次申请开具时报送,以后再申请开具则可不再报送。3.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税网络。一项工程建设,必须经过立项、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才能收取工程价款。因此,应取得政府计划(立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的支持,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税务机关能够提前介入管理,实施源头控管。厦门市海沧区发展与改革局、经济贸易发展局在签发固定资产投资批文时均抄送一份给区地税局,区建设局要求外来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区地税局开具的“外来施工企业税收联系单”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税收管理成效显著。据统计,2003年厦门市海沧区地税局共征收入库外来施工企业建筑业营业税2349万元,占全部建筑业营业税总额的56.38%;2004年1季度呈大幅增长态势,共入库873万元,同比增长1.1倍,占200年1季度全部建筑业营业税总额的84.84%。4.应加强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与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建议比照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做法,开发专用的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税收征管软件,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捷、全面地传递施工企业异地承揽工程、取得收入情况及其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信息,使各地税务机关能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征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调度,在全国税务机关内形成一个全面而严密的监管体系,将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税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