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云南企业对老挝矿业投资风险管理建议
第一节 政府宏观层面
一、多部门合力,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中国与老挝签订了《中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云南与老挝签订了中国云南—老北合作工作机制。根据相关的合作机制及法律法规,云南省政府可以统筹发改委、商务厅、外汇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协调中国驻老挝大使馆、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云南在老挝的商会、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组织,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构建起云南对老挝矿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防控体系。对投资老挝矿业的企业从投资前、投资中、投资后全过程、全环节的进行鼓励引导、监督管理、支持服务。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作用,鼓励、规范企业合法合规的投资与经营;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公共支持作用,在项目审批、信息提供、公共支持等方面对赴老挝投资的企业提供大力支持。支持和鼓励各专业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到老挝投资的矿业企业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引导在老挝投资的矿业企业加强风险意识,建立企业风险防控体系,规避和化解风险。从而全方位、多层次的为云南企业对老挝矿业投资构建风险管理体系。
二、提供金融保险支持
矿业投资周期长、投资大、风险高,但矿业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应借鉴国际先进矿业国家如加拿大、德国、日本的做法,统筹协调国开行、中国进出口、中国信保等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对有资信的矿业企业对老挝矿业投资提供政策性融资,政策性融资应包括国企和民企;鼓励与支持各商业银行按市场原则对矿业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支持各矿业企业积极进行项目融资,民间融资;协调中国信保对云南企业老挝矿业投资保险业务的支持与合作,将矿业企业的一部份风险转移出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