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金融监管会制度
于 2003 年 10 月,我国相关部门下发调整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其中并未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具有的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能进行调整,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形成了现代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现阶段,在我国范围内主要实施金融分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保险法、人民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管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体制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范围内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应当归为“一元多头”的监督管理体制范畴当中,即中央政府具有开展金融监管的相关职能,通过金融市场管理组织与其他机构开展金融监管活动的形式,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针对银行、保险组织、证券开展监管活动,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等部门开展其他金融监管工作。
在“一元多头”的监督管理体制中,具有关键作用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行业范围内的最高监督管理机构,其要在对信托业与银行业开展监管活动的同时,以宏观的角度出发针对保险业与证券业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应的建议,确保我国金融市场能够维持稳定的发展;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开展聚集程度较高的监管工作的机构为证监会;针对银行业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为银监会;针对我国保险行业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为保监会,除此之外,我国相关部门还将以中间组织为主的社会监督管理与金融行业中的自我监督管理作为辅助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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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先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归总,首先,在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的相关理论基础上,对国内外商业银行大额贷款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及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其次,通过科学分析大额贷款风险管理的识别和评估机制,正确认识和解决 SD 农村商业银行 QL 支行大额贷款风险管理的问题;然后阐述了根据大额贷款风险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贷前、贷中、贷后等优化方案和流程、细节;最后阐述了保障SD农村商业银行QL支行大额贷款风险管理的优化方案实施的具体操作规范和保障措施。
大型企业如果发生基于资金链没有接上进而爆发出大规模信贷风险的负面新闻,不仅会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造成沉重打击,同时也会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故而,农村商业银行不仅要始终不渝牢牢地守住实体经济这个主要生命线,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应当借势发力,通过政府对此类出现资金链衔接不利情况的企业进行扶持,以此对风险进行切实有效的化解。遵循服务实体企业原则。
对于 SD 地区而言,地方经济要得到长足的发展,实体制造业、配套物流业这两个中流砥柱行业是重要基础,只有在实体产业站牢站稳的情况下,以房地产为代表的派生企业才能够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经过分析可以了解到,具有着逾期贷款的企业中不少是从过去的派生产业朝着其他产业进行发展,比方说房地产行业等等,故而其将自己的主营业务弃置一旁,最终导致的结果便是诸如过度融资之类的情况涌现,相应的风险凸显。故而,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实质风险这项重要原则,将对外借贷的款项流向实体经济领域,借给优质客户,进而在借款的源头就将风险牢牢的把控住。同时还应当强化治理,使违规处理力度加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