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性犯罪之卖淫犯罪原因及预防初探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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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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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070123172516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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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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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女性性犯罪之卖淫犯罪原因及预防初探
内容概要:
本文拟从性的本质,性犯罪的概念,卖淫行为的界定,卖淫的犯罪原因、现状、危害及预测,以及卖淫的犯罪预防等方面对卖淫行为的治理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其中,笔者主要对性教育问题,卖淫原因及建立特殊服务行业等进行了一家之言的阐述。
〈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一〉 性的概述
“性在一切之始,一切之终。”
——拉穆兹
从古至今,性维系着人类一代代生生不息的繁衍和发展。“性是人类生命的源泉,是整个人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管我们是否主动参与 ,性欲都是构成我们日常思想和情感的一部分,它根源于我们的梦想、渴望、恐惧和挫折之中。”①从心理学的角度上来讲,性爱心理是随着人的生理发育和社会交往而产生的一种对异性的认识和情感,是人类自然的生理现象和社会现象在其心理上的必然反映,而性欲本身也便市人作为生物人的最基本的特征。
然而,人是社会的产物,是作为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而存在的。作为人的本能行为,性行为也就当然地带有了社会的属性,成为这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个人的性行为同人的其他社会行为一样,不仅要受到道德观念的制约,同时,也要依靠有关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人的性欲不仅是人的生物本能,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正如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那样:“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当然的,性的社会属性也就是性的本质属性。
〈二〉 性犯罪的定义
“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
——杰克·D·道格拉斯
性作为生物人的最基本的特征,当然的,已经,并且继续将永远伴随着人类。然而,“性冲动又有可能成为行为的特别强有力的动因,在其得不到以任何方式给予的丝毫满足时,尤其如此。”② 因此,尽管由于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在两性关系上的文化差别,包括指导性行为的准则不同,人们对于性犯罪行为的理解不同,但性犯罪总是存在的,仅是表现形式的不同而已。
笔者认为,性犯罪的定义有起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性犯罪,是指一切受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习惯以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所禁止,谴责和惩罚的有关性的行为。换句话说,性犯罪是一切违背了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法律法令的反社会的性行为。
狭义的性犯罪,是指一切为国家(或地区)刑法所禁止,并予以惩罚的性行为。换句话说,也就是刑法范畴中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性行为。这种狭义的解释,把性犯罪严格限定在法律意义的范围内。
我国刑法上界定的性犯罪,亦即狭义的性犯罪,是指在性方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两性关系,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