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如实陈述义务与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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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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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070123171953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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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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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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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如实陈述义务与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如实陈述义务是指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追诉官员和法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提问,不能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没有义务向追诉官员和法官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官员和法官不得采用任何强迫方法迫使被追诉者就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被追诉者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和法官的讯问或者对这种讯问始终保持沉默,且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的裁判。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主要内容是保持沉默的权利,因此又称沉默权。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被追诉者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赋予他们沉默的权利。
一、如实陈述义务与反对自我归罪特权之价值分析
虽然以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手段逼取口供的做法在世界各国法律上已经被废除,但要求被追诉者如实陈述与其有权保持沉默在立法上的斗争并没有结束。即使在最早确立沉默权的英国近年来也对其沉默权规则作了重大修改,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例外情况下回答警察的提问,而且这种例外之多,足以冲击这一原则 。表明了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重新反思。正如外国有学者所说:“我们面临一个两难处境。一方面,如果增加审判程序的理性以解决价值冲突,则若干对抗国家的公民权以及社会价值即受到威胁;另一方面,如果往传统审判程序方向解决价值冲突,以保护社会主要价值规范的价值,则不但会阻挠理性追求真相,并会降低司法的可预期性,从而损及社会控制的功能。” 的确,我们国家在如实陈述义务与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选择上也同样处于两难的境地。这充分说明了它们二者不仅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都有其不能为对方所替代的价值与作用。
要求被追诉者如实陈述的价值是:第一,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实体真实。第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第三,有利于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的效益价值。
但是,对被追诉者课以如实陈述的义务却有其严重的弊端:其一,要求被追诉者如实陈述是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残余,它使被追诉者实质上承担了举证的义务。其二,要求被追诉者如实陈述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口供主义盛行的一个主要因素。其三,要求被追诉者如实陈述也是实践中长期困扰我国并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刑讯逼供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