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政治经济学论文,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后,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统计分析法,运用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在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和流转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进行了具体的讨论,详细阐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必要性,分析了在当前背景下实施承包权流转政策的影响,给出了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早在 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就强调“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从 2004 年到 2021 年,中共中央连续十八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三农”工作,充分体现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三农”问题不仅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而且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相连,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问题。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村土地制度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强大、农村的美丽和农民的富裕,可以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金钥匙。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建国初期的土地革命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1953 年开始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现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化,建立了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的制度。但是,由于农民缺乏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民的劳动强度无法准确计量等问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农业生产集体化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农民开始自发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探索,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实现分田到户。之后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逐步放开了农业生产的集体化限制,先后承认了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联产到劳、专业联产承包计酬等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合法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行开来。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农村基本经营体制表述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式将“联产”和“责任”四个字取消,将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定名为承包制。承包制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我国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地区开始出现私下流转农村土地的现象。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农民的制度需求,我国的土地流转政策发生了从禁止农村土地的买卖、出租和转让行为到逐步放宽农村土地流转限制,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转变。
(二)相关文献综述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趋势,流转形式逐渐多样化,流转对象日趋多元化,很多国内外学者顺应时代发展,选择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作为研究对象,从宏观或微观的视角,使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个案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或统计分析法等方法,运用经济学、法学、农学、社会学、地理学等学科知识,对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根据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选择从“两权分离”背景下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三权分置”背景下的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权流转三个角度进行文献综述,并进行了文献评价。
1.“两权分离”背景下,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起了农村土地的承包制,直到 2014 年,“三权分置”政策首次正式提出之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因此,学术界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绝大多数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并未区分承包权流转与经营权流转,将这两种流转方式放在一起进行研究。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出现的原因、土地流转的方式、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影响土地流转价格的因素、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办法、土地流转的意义等,根据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选择其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影响因素、意义以及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个研究方向进行文献综述。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创造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当地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和农民增收的土地流转模式,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概括总结。学者们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各种分类方式中,主流的分类方式是分为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反租倒包、托管、入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承包地换社保、农地信托等,如谷树忠、王兴杰和鲁金萍等[1](2009)把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归类为转包、转让、互换、土地入股和出租五种,杨德才[2](2005)认为除了这五种形式之外,还有股田制、拍卖和代耕等方式。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也使用这种分类方式,其中经常提及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为转包、出租、入股、转让和互换五种。
二、相关概念和理论
(一)相关概念
1.农村土地
对于农村土地的概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农村土地涵盖的土地范围与《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相同。本文认为农业用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两者的所有权不同,不宜进行统一的研究,本文仅研究其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其中包含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四荒”地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而不是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和承包主体等与其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不同,不宜进行统一的研究,本文不研究“四荒”地的流转。由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的经营方式不同,不适合进行统一的研究,本文仅研究其中的种植业。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土地仅指农民集体所有的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
2.承包权和经营权
2014 年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首次正式提出要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但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目前仍属政策层面的概念,现行的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概念,而且,未指明已经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权到底还存不存在。以2018 年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例,该法仅第九条有提及承包权,即“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而且,该法并用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似乎农村土地的产权结构包括这四种权利,而且,似乎只有通过经营权流转才能产生承包权和经营权,转让、互换农村土地以及不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就不会产生承包权和经营权。
本文认为土地是否流转不是承包权和经营权产生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土地流转产生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流转就不产生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村土地的产权应包括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是权能的分离,承包权和经营权因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分离而产生,权能不同才应是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本质区别。
(二)相关理论
1.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
马克思认为土地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所有权是基本权利,具有排他性,权利主体唯一。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73]。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衍生出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索取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抵押权、出租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权能[74]。所有权可以和派生权能分离或结合,在完全土地产权的情况下,所有权权利主体和所有的派生权能主体相同,土地产权主体唯一。在不完全土地产权的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与派生权能主体不一致,所有权主体将派生权能转让给他人。马克思认为,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土地产权都是不完全的,土地的产权都发生了分离。在封建社会,土地的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占有权归农奴或有徭役义务的人所有[75]。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的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使用权归产业资本家所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土地的所有权归公社所有,占有权归公社成员所有[76]。另外,马克思指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将不断弱化,而派生权能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将不断强化。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产权交易将日益普遍,土地产权的商品属性将逐渐显现出来[77],通过土地产权的转让、出租和买卖,最终实现土地产权的市场化配置。
本文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行符合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规律。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定,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派生权能包括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归本集体成员所有,这种产权分配方式既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又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顺应了农民进行土地产权交易的制度需求,自从 1978 年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被渐渐取消,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稳步提升。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土地流转交易会更加普遍,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扩大,不仅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承包权也将实现自由流转。本文认为,根据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