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政治经济学论文,本文对我国综合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路径进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尊重农户的意愿是综合合作社成功的前提 综合合作社是通过“合作”这种制度安排将农户组织起来,自愿互利是合作社成立的基本准则。我国综合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尚不规范,农户主体的地位不明显,因而综合合作社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应逐渐提高农户的主体地位。2.综合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政府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 任何组织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持,尤其是综合合作社这种新兴的组织体更是需如此。政府作为综合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其采取的行为直接影响合作社的运行结果。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实现乡村的自主发展和全面振兴。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①。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链接,就必须要克服小农户自身的局限,改“传统小农”为“现代小农”。而要改造“传统小农”,既需要小农户自身意识的改变更需要组织性制度安排与政策支持。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体系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路径,但最节约成本,最能保障农民利益的制度安排无疑是合作制度。以政府行政化力量建立的供销社组织体系,因运作的低效性,对农业现代化起到的作用有限。工商资本加小农的流通体系,因资本的逐利性,使其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起到的作用有限。伴随着国家对农村农业扶持力度的加大,大量城市资本进入农业产业链条,先从流通领域开始逐渐渗透到信用领域,独立的小农户被纳入由资本主宰的经济组织体系内,资本占据了农业流通环节的大部分利润却把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小农户。农业发展不应成为资本的附属,农业经营风险也不能全由农户全部承担,因此小农户联合起来共同对抗资本的剥削。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我国专业合作社数量迅猛发展,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了 217.3 万家,同比增长 8.7%,较上一年增长率下降了 2.7%。2013 年是专业合作社增长率的最高峰,之后专业合作社的增长率逐渐下降,增长率的逐渐放缓与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有直接的关系。我国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规模小、利润单薄、盈余较小,连自身发展都成问题。在一个村庄内可能存在多个以相同经济作物为内容的专业合作社,有限的资源被割裂。实践中,有能力开展合作金融的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且专业合作与信用合作的社员不一致,致使合作金融边界不是封闭的。个别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出现的高息揽储、跨社区界限、大额度贷款坏账等问题。不同于欧美模式下的专业合作社,其实质上是小资本的联合,社员是拥有较大土地规模的农场主,其对合作社的要求是减少市场风险,获得农产品附加值。我国小农户拥有的土地规模较小,抗风险差,其需要通过横向的联合扩大生产规模,纵向产业链条延伸获得平均利润。因而合作社应包括产前农户生产资料的采购,产中技术和资金服务,产后农产品销售网络的搭建以及农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等全产业链的合作,如此才能实现小农的现代化、农业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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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当代国内学者对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作意愿与行为、合作社的性质、综合合作社的可行性、综合合作社基础理论以及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等。
1.合作意愿与行为研究
学者们认为合作意愿与行为主要受合作利益、主客观环境、信任等影响。胡敏华认为理性农民的合作行为是其合作需求与外部环境变量互动的结果[1]。马彦丽、林坚认为农户作为理性的个体,当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存在冲突时,农户很有可能损害集体的利益去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是导致合作社发展缓慢的原因[2]。姚玉珠、刘从九、韩福庆认为主观意愿和客观环境影响着农民合作动机,因此潜在合作动机要变为有效的合作行为,须以农民主观意愿为基础[3]。孙艳华、晏书诚认为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影响农户的合作行为与合作意愿[4]。
2.合作社的性质
关于合作社质性,主要从成员身份与剩余分配角度进行阐述。黄祖辉、吴彬、徐旭初认为“理想类型”的合作社应是成员资格的同质性和成员角色的统一性以及治理结构的耦合性。与其他经济组织相比,合作社的制度核心的在于社员身份的同一性,即社员同时是合作社的的惠顾者、所有者与决策者[5]。邓衡山、王文烂认为合作社是投资者、惠顾者与所有者同一的特殊经济组织,这种组织模式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实现成员总体利益更大化[6]。苑鹏认为合作社的本质在于它的同一性[7]。黄胜忠指出利益相关者两次集体选择决定了合作社的边界即所有可能的利益相关者首先决定是否签订契约成为合作社的核心利益者,然后就合作社剩余分配达成一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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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综合合作社制度选择的理论基础
2.1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合作制理论
马克思指出,小农是指对自己经营的小块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小生产者,该小生产者的收入表现为总收入扣除实际成本之后的工资,这个工资以满足身体需要的最低限度为界限。“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①。小农经济在资本主义的剧烈竞争中,“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②。要克服小私有制农业和资本主义农业的之间的矛盾,只有联合起来。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无论大农中农还是小农都必将走向灭亡,挽救这种小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组建农民合作社。在组建农业合作社时应以自愿互利为原则,并通过合作社典型示范将观望的农户吸引进来,“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③。对待中农和大农,要通过土地、劳力入股的方式组成合作社,通过逐步扩大劳力分红的比例,逐步消灭中农、大农对雇工的剥削,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马克思在对未来社会构想时,提出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产生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合作制。马克思把合作制作为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总之,对待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共同的观点认为应该通过合作制度而不是资本制度来解决,这个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农民问题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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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黄宗智纵向一体化思想
黄宗智通过实地调研提出我国农业生产的“过密化”,即当土地资源紧张,而又无其他方式转移附着在土地上的劳动力时,人们只能依靠不断地增加劳动力的方式去提高农业产量。尽管这种方式能够提高农户的家庭收入总量,但实质上劳动边际报酬是递减、劳动生产率是下降。黄宗智认为农村经济要得到发展必须要“反过密化”,
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吸引农业人口向二三产业转移。其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指出:“在 20 世纪 80 年代的改革中,具有长期的最大意义的农村变化是随着农村经济多样化而来的农业生产的反过密化,而不是广泛设想的市场化农业生产。本书证明了,长江三角的关键性发展不是来自大肆谊染的个体农业生产和小商业,而是来自乡村工业和新副业。正是乡村工业化和副业发展才终于减少了堆积在农业生产上的劳动力人数,并扭转了长达数百年的过密化。……由于乡村工业化和农业的反过密化,农村人民的剩余开始有了提高”②。黄宗智的纵向一体化思想为我国解决农业生产“内卷化”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由于我国农户拥有的土地规模小,当农户投入的成本增加时,所获得的收益并不是同比例增长的,解决这种矛盾就要实现产业链条的拉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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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综合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2
3.1 我国综合合作社发展现状.................................... 12
3.1.1 综合合作社的组织类型............................... 12
3.1.2 综合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13
第四章 我国综合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案例分析................................ 20
4.1 政府主导型综合合作社运行机制分析-瑞安农协............................... 20
4.1.1 瑞安农协组织构架.................................. 20
4.1.2 瑞安农协生成机制............................... 21
第五章 日韩综合农协经验借鉴..................................... 32
5.1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发展经验.............................. 32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