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政治学论文,笔者认为詹姆斯·博曼的多元公共理性理论是面对当下多元社会中产生的新问题并基于对既有公共理性理论的改造创新而产生的。通过将博曼与哈贝马斯理性观念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二者相同之处在于都重视理性和规范的程序对于实现公共理性的重要性,并且需要通过正式领域如立法机构将其转化为政策或法律才能更好更长久地发挥效力。
一、多元公共理性理论概述
(一)理论产生的背景
1.早期公共理性理论基础
理性这一概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广为使用,西方哲学也有着深厚的理性主义根源,西方社会与文化的发展也始终蕴含着发掘理性、彰显理性、解读理性、运用理性的精神。近代科学的发展,哲学的经验论和唯理论都离不开理性主义精神。尽管古希腊对理性观念有着大量分析与讨论,但对理性进行细致和严谨的考察界定是从康德开始的。康德坚定奉行理性原则,也坚信世界存在着普遍的道德规律与自然规律,通过理性人类就可以认识并掌握它们。康德认为人的本质体现便是对理性的追求,这一过程也是人对自我价值肯定的过程。康德提出了“理性事实”这一重要概念,康德也划分了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并在分析理性的过程中揭示了人的合理的自由意志的实在性,肯定了人的尊严和价值。4博曼也认同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对公共理性“要达致非限制性听众之面前,需要具有一致性、开阔思路和无偏见思考的能力,所有这些都有赖于站在任何其他人的立场上思考,并相应地修正自己判断的能力。”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主题主要是讨论正义问题,关于理性观念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使用的是“合理性”(rational)这一概念,“我始终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合理的”。6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合理性与善的观念联系紧密,“善就是合理欲望的满足”。7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公共理性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论证,罗尔斯认为理性具有观念客观性和公共性等特点,因而理性能作为一种限制条件来使用,其中理性的公共性观念博曼也表示赞同。
哈贝马斯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商谈伦理学和交往理性,即各公民为主体在民主制度下可以通过哈贝马斯的规范性商谈交往程序以实现交往中的理性。哈贝马斯还把交往行为中的合理性与目的行为中的合理性区分,他说“成功的言语行为的合理性前提和目的行为的合理性前提属于不同的类型”8,并强调二者不可混为一谈。理性观念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拥有重要地位,哈贝马斯用交往理性来建构他的商谈程序与机制。博曼多元公共理性理论的形成便是基于上述理性观念。
(二)多元公共理性理论内涵
1.公共理性理论
博曼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一样,同样认同公共理性在保障民主自由、达成共识、化解矛盾等重要公共事务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坚信公民们是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并在此过程中逐渐达成公共理性。对于公共性,博曼认为“当支撑政治决策的理性令人信服到足以促动每一个公民——即使是异见者——即便在决策作出之后依然在协商中继续合作的程度,它们就具有公共性”11,博曼特别强调公共性也包含着异见者。公民在参与处理公共事务时,最终的决策为所有人都满意(至少不反对)——这是理想化的结果,但现实中一项公共决策并非人人都会满意,某些人或某些群体可能对决策持坚定的反对意见,但公共决策的开展方式与过程以及最终的结果如果具有足够的使人信服的理性参与其中,以至于即使异见者不赞同结果但仍然认可公共决策过程是公正合理的并愿意继续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这就是公共性的体现。而理性是人人都具有,人人都可以运用的,但单个人的理性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并且单独的理性是否是有益的理性也有待商榷,这就体现出公共理性的价值所在:将个人的单一的理性上升到公共层面并经过公共性的讨论交流以及理性的公共运用以期解决公共性问题。
博曼的多元公共理性不再强调公共理性的单一性,其原因便是公共理性必须为多元现实留有余地,只需要有继续合作的意愿的低限度共识,多元公共理性只需这一低限度共识便可应用,多元公共理性也不回避民主政治中的冲突与分歧,力求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
二、博曼对哈贝马斯理性观念的批判与创新
(一)哈贝马斯公共理性观念的不足
1.公共理性的规范性条件及局限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是“建立在言语的有效性基础上的理性潜能的体现”15,他认识到言语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因为正是言语充当了沟通与阐释的媒介,同时言语也是交往对话的内容。哈贝马斯认为言语与理性关系紧密,理性是建立在语用学基础之上的,他的公共理性的实现离不开其话语协商体系的使用上。哈贝马斯试图建立一套规范的准则与程序来确保协商所达成的共识的民主性与有效性,这些规则与程序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哈贝马斯依靠规范性的程序准则为协商设计出一个理想环境,根据这一环境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共识被认为是合理的,对于应该达成什么样的共识哈贝马斯则未作要求。尽管哈贝马斯的规范性设计包含了平等、自由、全体一致等众多原则以力求协商结果的理性质量保证,但这归根结底是一种带有理想化之嫌的过强标准的先验式制度设计。此外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缺乏理性的公共运用所应具备的反思性特征,因为只有人所特有的理性才能对其进行反思,但由于交往理性取决于事先规定好的程序与规则,所以交往理性失去了反思性特征,这也正是博曼对哈贝马斯的批评之处:“他认为,正是公正使理性获得了一致同意从而具有强制力”16,这里的公正显然指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式协商制度设计。在交往理性不具反思性的前提下,只能由具体实践进行检验,而在实践中以交往理性理论实现公共理性又面临三个现实性问题。首先,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具有被博曼称之为“预先承诺模型”的缺点,即事先预设人们通过交往协商可以达成一致共识,同时这种预先承诺也吸引着人们抱有期待来参加协商,但若未达成共识这种交往行为便失去意义,人们继续参与的意愿会减少。
(二)博曼对公共理性的考察
1.修正公共性概念
关于公共性,它既是公共协商得以开展也是公共理性得以实现的前提保障,因为公共性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它创造了协商的社会空间;它主导协商过程和产生协商中的理性;它提供了判断共识的标准”。20个体的单一理性需要通过对话协商来交换理性,并上升为公共理性,而协商是需要空间与载体的,这是由公共性领域来提供的。在公众交换理性的过程中,公共性并非由交换理性的内容所决定,因为内容本身也是个应该由公民讨论确定的议题,正是理性的公共性的运用才可能达成使人信服的共识,而这一共识判断标准以是否具有公共性来决定。
博曼提出对话性的公共性概念而非哈贝马斯话语(discourse)性的公共性概念。关于对话的含义,博曼认为对话是一种次级或反思性的交流形式,在一般性的公民协商中,人们的观点众多,很难实现某一种理性成功为众人所信服或达成一致标准,甚至最终协商失败和破裂,这种意义上的公共协商便是基于对话性质的,博曼的公共性概念也是基于这一对话性的界定之上的。相比于哈贝马斯,博曼的公共性概念属于强公共性标准:“公共性并不包括所有相关理性和利益的全部知识,它是一种特定的途径,通过这种途径,理性被提供出来同他人交流,并从他人那里得到回应”。22对于这里的“他人”即对话的听众,博曼做出了限制:对话的听众以及潜在的听众不应该是特定的和受限制的。公共性并非集体性,人们并不一定是因为有着相同观点或价值观而进行对话,公共空间也不需要社会团体或共同体这一排异性组织来构成。正是这一对话性的公共性吸引着人们持续参与到对话协商中去,而这一框架需要公共理性作为保障,也需与时俱进地修正完善。博曼的强公共性标准和对听众的限制条件是在哈贝马斯的定义之上进行了补充与修正,使其更加完善,其意义是基于博曼的公共性定义而开展的对话提高了协商和理性的质量,因为在广泛开展的或正式或非正式的、或官方或非官方的多种形式的对话可以汇集反对意见与批评声音,由此产生的理性更易具有公共性。
三、博曼对罗尔斯公共理性理论的批判与完善.........................21
(一)罗尔斯公共理性理论及不足.......................21
1.公共理性的单一与多元问题.............................21
2.重叠共识的不充分......................23
四、博曼多元公共理性的评价.........................................32
(一)博曼多元公共理性理论的贡献.......................................32
1.创新与丰富了公共理性内涵...........................32
2.对协商民主发展作出贡献....................................34
结论...................................40
四、博曼多元公共理性的评价
(一)博曼多元公共理性理论的贡献
1.创新与丰富了公共理性内涵
公共理性相关概念在西方学术史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最初由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做出了较为明确界定:“我们不能每一个人都运用自己的理性或良知去判断,而要用公众的理性(Publique Reason),也就是要运用上帝的最高代理人的理性去判断。”49霍布斯为了结束战乱状态维持国家与社会的稳定需要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利维坦”来应对威胁和化解矛盾,为此需要借助“公共理性”,霍布斯的公共理性是统治者的个体理性,具有工具属性,是自上而下的压迫性力量。因此霍布斯的公共理性存在缺陷:统治者的理性并非完美无缺,个体与公共之间的矛盾会激化。卢梭对公共理性概念进行了优化,他强调“公意”的体现即法律的作用,卢梭调和了个体与公共的理性的矛盾,在他看来服从公意和法律并非出于私利和压迫,而是为了实现自由与符合道德。康德认为理性应该公开运用,与霍布斯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