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博士论文发表-《加入WTO后我国农业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策略分析》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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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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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1112051141372102
论文字数:12478
所属栏目:农业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博士毕业论文 Docotor Thesis
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一定的优惠。第三,加强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事业,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②第四,制定新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对农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从总体而言,与发达国家相比,即使是到了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仍然深受政府重赋之苦,而受到的保护却较少。<BR>(二)中国农业负保护的渊源与现状我国经历了几千年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沿革过程,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视其为国家和臣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在遇到荒年战争或其他自然政治原因而引起农业歉收时,国家也会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平抑粮价或开仓济贫;在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某个时期,国家有时也试图用经济法律的手段扶持农业。例如王安石推行新政的举措之一———青苗法,对常平仓法进行了改革,故也称常平新法。所谓青苗法,即农业贷款。在播种季节,国家贷钱于民,解决其农业生产资金紧张的困难,到秋收时还本付利;目的是为了减少农村高利贷,救荒济贫,抑制土地兼并。但是就整体而言,“重农”是与“抑商”并驾齐驱的概念,在几乎是单一的依靠农业为其经济基础的国家,是不可能有多余的来自其他产业的钱扶持农业;再者在一个闭关自守几乎不与国外进行正常贸易的国家,农业不会受到外来的冲击,似乎也无国家出面,在对外贸易或国内法律体系两个方面尽可能地保护本土农业的必要。所以,我们认为在中国几千年的农业发展史上,“重农”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的国家税收都来自于农业,尽管贤明的君王都倡导“轻徭薄赋”,但实际上中国的农民一直处于“厚徭重赋”的重压之下,是不可能产生象西方那样的农业扶持保护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后,从总体而言,我国农业贸易政策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段时期基本上是负保护性质,改革开放后这一状况虽有所改进,但整个贸易环境仍未发生质的变化。第一,目前,根据国际通行的农业保护测度方法———生产者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