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新闻法论文, 本文以我国是否应当制定新闻法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尤其是建国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相关内容为重点,加上对应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新闻立法活动的考察分析,进而探讨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从法理层面、现实层面以及意义层面逐层深入分析。最后,在前文综合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制定《新闻法》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和构想,以期能够为我国《新闻法》的最后制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通过本论文的撰写,作者认为,新闻法的本质是政府凭借公权力对公共言论 进行规范,这些权力包括界定、审查、惩罚、保护、促进。我国制定《新闻法》,就是要逐个界定这些问题。也许阶段界定这些还有一定的难度,但假以时日,一定能够将其界定明确,彼时,《新闻法》就可以出台了。
一、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清末新闻法律的产生及其至建国期间的发展
历史上,我国的各个朝代都曾制定过各种形式的禁止性法令来控制人民的言论。自秦朝的 “偶语弃市”①开始,我国的统治者便对人民的言论采取高压控制的统治方式,其后经宋时期的“谤讪弃市”,再到清朝末年以“苏报案”②为标志性代表的文字狱,我国的历史从来都是一个严格控制人民舆论的历史。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 1898 年报禁被解放,以光绪皇帝的“上谕”为标志,我国才正式有了保护报业自由的专门的法律。然而没有多长的时间,光绪帝的变革便以“百日维新”的结束为标志而宣告失败了。
其后,虽然以慈禧为核心的清末统治者们先后颁行了《大清报律》(1908 年)和《著作权章程》(1910 年)。但是 1911 年,中国发生了辛亥革命,统治了中国268 年的清帝国覆灭,中华民国成立。于是这些法律尚未来得及完全施行也便被埋没在了历史的滔滔江水之中。
1912 年,新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暂行报律》。这部新颁布的法律遭到了民国著名学者和上海报界的反对和攻击,盖因本部法律所规定的诸如“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应受惩处”和“出版报刊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等内容在他们看来阻碍了言论自由的实现。后来临时政府下令撤销了这部法律。之后,人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被写入了当时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当中。
1914 年,民国三年,也就是袁世凯就职大总统的第二年,中华民国就颁布了几部新闻法律规章:《报纸条例》、《修正报纸条例》、《出版法》等。就内容而言,这些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比《大清报律》严格许多的。如《报纸条例》在禁载内容方面,除了照搬清末《大清报律》中所有的相关内容外,还对禁载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又比如,除了清报律中有规定的外交军事之秘密,报纸不得揭载外,还在其中加上了“相关政务”这个极度抽象,可囊括一切政务范围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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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国以后我国新闻法律的发展及内容
新中国建国之后,我国的新闻法律的立法可谓经历了一波三折的立法过程。概而言之,可分为三个阶段:草创期、停滞期和快速发展期。
1. 草创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 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的这个时期,是我国新闻法律发展中的草创期阶段。当时,新的国家刚刚成立,我国迫切的需要一系列完备的法律来保障社会各方面都能够稳定有序的发展。1949 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同时,制定了《共同纲领》,该纲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第 49 条明确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向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之后不久,还成立了专门用来领导新闻事业的新闻总署。1950年,新闻总署围绕我国的新闻立法工作召开第一次会议,出台了三个重要的决定,分别是:《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新华通讯社组织和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这在我国的新闻事业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出版言论的自由和游行示威的自由。之后,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如《期刊登记暂行办法》等,来对我国的新闻出版业进行详细的规定。
这个时期,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落后,各项工作要在党的政策指导下进行的。为了尽快的将新闻事业纳入法制体系,党积极的领导人民制定法律。
2. 停滞期
我国新闻法律的发展在文革前 10 年和文革期间的这一段时间里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这一时期新闻领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党在政治思想上的极大影响,甚至某种程度上取代了新闻法制对新闻事业的管理。以大跃进时期为例,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违背科学的,失实的新闻报道。同时,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很多的新闻报道都是与当时的法制相背离的。以当时对胡风的批判为例,虽然宪法早已明文规定要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可当时的党报还是公布了大量私人通信的内容,甚至在不经过法院审判的情况下便直接定罪。党报固然要接受党的纪律和政策引导,但这种政策不是随心所欲的,党有党规,它必须以党章和党的决议为依据。党报不能接受没有党章和党的决议为依据的任何指示。因此,在这段时期内,关于新闻立法的工作是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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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
(一)制定专门的新闻法立法形式的考察
1.法国的《出版自由法》
1789 年 8 月 26 日,一部名为《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⑦的法律文件被当时的法国国民议会通过,在这部被后世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权宣言的宪法性文件中,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观点和想法的自由沟通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因此皆可自由的说话、写作、版印。但要为滥用自由而负责”⑧的主张。之后,1789 年至 1881 年,法国新闻行业的出版自由可谓出现了倒退。大革命失败后,法国的新闻媒体又一次的被保守派政府控制到了手里,共和派与保守派的斗争构成了当时法国社会新的格局。直到 1878 年法国的共和派在大选中获胜之后,这一局面才有了新的变化。1881 年 7 月,法国《出版自由法》(又名《新闻出版自由法》)终于在历经多次的议会辩论之后通过。法国的《出版自由法》共五章 65 条,是人类近代社会中较早的一部新闻法,被认为是《人权宣言》言论出版自由的具体化,对于此后法国报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和此后欧洲诸国(如芬兰、瑞典、荷兰、葡萄牙等国新闻法对其均多有继承)新闻法的立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新闻自由
《出版自由法》高度重视新闻自由,明确规定印刷和出版都是自由的。同时,《出版自由法》还明确规定了其所限制的自由,即“煽动犯罪、妨害公共事物、侵犯个人权利的言论”。意思是,除了以上言论,其他的言论都是不受限制的。《出版自由法》这一明确的规定无疑是法国的新闻媒体的实现其监督、批评和建议社会职责的护身符,无疑也为本国公民广泛的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提供了保护。
(2) 关于登记和备案制度
法国对印刷品采取严格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如要求印刷品上有著名印刷者的姓名和地址,要求必须提交印刷品备案。⑨这些登记备案制度,某种程度而言,表明政府对新闻事业的指导进一步的加强,这样就可以将那些低级趣味、充满色情和暴力的负面新闻拒绝,从而保证了新闻作品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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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定《新闻法》符合中国国情
1. 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
媒体审判,并不是像其表面意思那样指新闻媒体拥有和法院相类似的司法审判权,具体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舆论压力,这种舆论压力会对法官的判案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的行为。媒体审判在我国主要以这样的形式存在: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进行或夸大、或煽情式的报道,使公众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出现一边倒的倾向,并且在报道中使用一些有损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词语,甚至歪曲当事人的原意,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胡乱猜测评判结果,进而影响公众的独立判断,为法官的独立审判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媒体审判除了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伤害了他们的隐私权,还会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后果,无疑已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威胁。但也有人直呼媒体审判只不过是媒体在履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其实,这是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对媒体的监督权作出了详细的阐释。16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媒体并不“满足”于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而是喜欢对案件本身大肆渲染,并且毫不顾忌的使用一些可以煽动民意的词汇,使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比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控方的指控认定为真实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的运用各种带有煽动性的词语,等等。加上我国在处理相关媒体的失实报道时,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所以媒体审判的现象屡禁不止。
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具有很强的危险性。短期看来,它会使某一特定案件的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进行濒临危险,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威胁到法院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长期看来,则会使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丧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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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 ...............................12
(一) 中国实施《新闻法》的法理依据 .................... 12
1. 《新闻法》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 ......... 12
2. 制定《新闻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13
四、 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