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新闻法论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逐步提高,我们要正确清楚地认识新闻监督权,保护新闻监督权。认真贯彻执行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是为了共同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新闻监督权,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能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该权利的重要性日益显著。为了抑制“反新闻监督”的现象,中央及地方各级领导也在工作报告中做出了一些承诺,要接受新闻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我们感到非常欣慰。要使公民的新闻监督权,真正地发挥监督作用,使其得到有效地运作,需要全社会各个成员都付出积极努力。
一、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基本理论
(一)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概念
1.新闻监督权的含义
新闻与舆论,相伴而生,天然一体。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即舆论。同时,新闻也会反映、影响、引导舆论。新闻包括两个方面,“事实的报道”及“舆论的表达”,其含义更广泛。舆论是社会公众对近来普遍关注的某一争论性问题的观点。舆论具有很强的监督功能。“报纸是作为社会舆论的纸币流通的。” I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简称新闻监督。新闻监督是指公民运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手段提出批评、建议,对某些社会现象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实行监督。新闻监督与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方式相结合,能保证国家社会生活的有序地运行。
由于新闻监督自身的特点,透视出社会中各种不法行为和丑陋现象,使其在监督能力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新闻监督具有广泛性。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参与新闻监督活动。新闻监督的对象也极为广泛,既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包括党风政风以及普通百姓的社会行为。同时,新闻监督所产生的影响面甚广,面向大众。新闻监督具有尖锐性。某些人、机关或是企业的不足或错误,一经公开,立即会受到全社会的批评与谴责。因此,产生了 “不怕上告,就怕上报”的不良现象。
我国现有法律都没有直接地界定新闻监督权。《宪法》中的相关条文间接地确认了新闻监督权,成为新闻监督权的宪法依据。它们分别是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权、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权利。据此,新闻监督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具有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的属性,更是一项具体的监督权。新闻监督权是一种包含中国特色的权利。根据对新闻监督的概念及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新闻监督权是指公民运用大众传播手段提出批评、建议,对某些社会现象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实行监督的权利。简而言之,公民借助大众传播手段进行新闻监督的权利就是公民的新闻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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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意义
1.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
一方面,行政权力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密切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权力的存在往往滋生腐败。政府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必然由于行政权力的广泛性、强制性及单向性等特点,使其成为新闻监督权监督的焦点。保障公民的新闻监督权可以促进行政权力依法有序地进行,逐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努力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在制定政府决策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保持紧密联系,可以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公民新闻监督权背后强大的公众舆论对行政权力进行强有力地监督,抑制不正之风。公肝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也可以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实现,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公民通过行使新闻监督权,能够及时地对行政公权力滥用问题给予敏感的反映。因此,有效地保障新闻监督权的行使,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能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
2.有利于促进公正审判
在现行监督体制下,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却破坏了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出现了上级法院变相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如在案件审理前提前听从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上级法院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审判工作等现象。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的发生破坏了司法公正审判的形象。新闻监督权对审判的监督可以使个案重新受到某些司法审判机关的重视而获得公平公正的结果,推动个案的公平正义。新闻监督权的舆论力量也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精神与道义上的支持。近几年来,司法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但也有部分人员作风不踏实、对当事人态度傲慢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通过新闻媒体公幵报道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推行案件庭审直播等新闻监督方式,可以促进法官注重自己的言行,加强自我约束,廉洁办案。通过有效地保障新闻监督权的行使可以纠正上述不良行为,客观查明案件事实,iH确适用法律,确保诉讼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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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之立法体系不完备
1.法的效力位阶低
目前,我国对新闻监督权的明文保护规定散落在个别法律、条例、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其法的效力位阶低。在宪法中,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监督权。如:2008年5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该条例可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进而促进新闻监督权的行使,但是条例本身权威性不够。1999年5月颁布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及之后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和报道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通过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3年3月新疆的《乌鲁木齐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也都赋予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施行范围小,有地域限制性。即使这些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设有相关条款,但也没有具体明确新闻监督权的权利内涵。各省市对此权利分别给予不同的规定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以法律形式明确新闻监督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和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是更好发挥新闻监督权监督功能与作用的保障。
2.专门的立法缺失
一直以来,我国加强构建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对新闻监督权缺乏最基本的规定,对其积极保护规定更少。在现有的新闻监督法律体系中,新闻行政管理的规定居多,禁止性规范、义务性条款居多,仅有的一些原则上的授权规定却操作性不强,根本无法避免公民或新闻媒体的权利遭受侵害。目前,涉及新闻监督权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目的一部分是为了保障那些可能与新闻监督权发生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还有一部分却体现在国家对新闻监督活动所进行的管理控制上我国没有《新闻法》、《舆论监督法》。诸如新闻监督权利的内涵、具体范围、随附义务、新闻监督权行使的原则和程序、新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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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之实施不严格
1.政府行政缺乏透明度
新闻监督权的行使需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切的事实报道为前提。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所蕴含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政府公幵信息的方式,实现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为新闻监督权的主要监督对象,政府拥有相当丰富的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等。要大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我们党反复强调必须政务公开,信息透明。只有公民可以充分接触并熟知这些信息,才能体会到我们的政府是否在为人民服务,才能清楚判断我们的政府是否在有效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新闻监督权的贯彻施行提供了更有利的环境,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但在实践中,政务信息公开落实程度严重不足,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存在假公开现象。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总体方面公开多,具体方面公幵少;不重要的信息公开多,重要的信息假公开。这些都是由于政府体系的官本位思想观念根深蒂固,难以突破。政府部门和官员一直习惯于自己享有的“特权”,操作不公开具有了很强的惯性。政府信息公开后,透明度得到提高,公民对公权力监督的力度逐渐增强,使其自由裁量权随之变小。相反,政府行政缺乏透明度,使新闻监督权的作用难以发挥,侵害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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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12
(一)完备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之立法体系 .....................12
1.提高立法层级 ....................12
2.健全立法内容 ....................12
三、完善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完备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之立法体系
1.提高立法层级
要继续加强政治的民主化,大力发挥新闻监督权的功能,必须完备宪法依据,为新闻监督权在全国法律体系中建立最高的法律权威。为弥补现行《宪法》对新闻监督权规定的不明确,可以在第二十七条增加如下内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新闻监督。”;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新闻自由”;在第四H"?—条中增加“公民享有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表达权、评论权。任何人不得非法抵制和阻碍。”同时,应及时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新闻立法,增强新闻监督权的立法保护,为新闻诉讼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2.健全立法内容
新闻立法离不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促进,而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离不丌新闻监督权。通过制定《新闻法》、《新闻监督法》来具体落实新闻监督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宪法性权利需要这两部法律去落实。国家对新闻监督权的承受能力能真实地反映出该国政治体制的民主化程度。二十多年来,《新闻法》还没有颁布实施,不是由于立法者的立法经验匮乏,而是因为《新闻法》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政策法律环境尚未改革到位。这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紧迫性的工作。
对于新闻媒体的设立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给予足够的自由度。同时,要对相关概念给予准确、清晰的界定,如新闻监督、新闻监督权、新闻监督主体、新闻监督对象;要明确新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