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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近现代新闻立法及其对当今立法中新闻自由问题之启示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66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308170557474599 论文字数:36750 所属栏目:新闻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绪论


现今对我国近现代新闻立法和新闻自由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各个时期新闻立法内容和特点的总结分析,以黄瑚先生的《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悦延年先生的《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古代卷,现代卷,当代卷,史料卷》,马光仁先生的《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等等为代表;对当下新闻立法中新闻自由的研究,范围则主要集中在:传媒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新闻自由对个人隐私,个人名誉的侵犯,新闻自由与法治化等等;还有少数学者将我国近现代新闻立法史与当今新闻立法中自由问题研究联系起来的,如《论清末新闻法规》中的作者提出“正确把握新闻自由的内涵和实质有助于我们分析近代报案发生的原因和比较恰切地评价清末新闻法规”。


一、对中国近现代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清末新闻立法及对新闻自由的规定


近代报刊虽早在19世纪初就传入了中国,并于19世纪40年代后在香港地区形成了近代报刊的繁荣之势,但却迟迟没有得到清政府的重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清政府对于报刊的管理,“主要援用《大清律例》刑律‘盗贼类’中有关‘造妖书妖言’来处理有关报纸案件,对民间出版物及办报人进行迫害”。 “人治”大于“法制”,对报刊这种近代产物的处罚既没有法律根据,更谈不上运用法律程序来进行审理,全由政府官员说了算。但到了 20世纪初,中国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外受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内部反清反封建主义的势力日趋强大。面对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清政府不得不调整自己的态度,打出“预备立宪”这张牌,自然新闻立法成为其中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由于早期经验,对于新闻报刊,“尽管清政府采取了种种高压手段,但并不能阻止中国私营报纸的发展,特别在租界内出版的报刊,清政府更无法直接加以摧残,增加了管理难度。”②为了掌握先机,清政府不得不进行新闻立法。


(二)中华民国初年的新闻立法及对新闻自由的规定


在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领导下,1911年10月10日,武昌新军率先发动起义,打响了辛亥革命的第一枪,在全国引起了连锁反应,顷刻之间,清王朝土崩瓦解,南京临时政府努力建立的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法令,但由于早期的资产阶级中所包含的人员复杂,其中包含有大量的旧官僚,立宪派等封建残余势力的存在,使得这个时期的新闻法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形势的不同而不同,经历了从民主到专制、自由到禁锢的转变。


二、中国近现代不同时期新闻法规的特点及新闻自由的比较分析


(一)不同时期新闻法规的特点


1.清末新闻立法的特点


清末反反复复对于主要的新闻法律法规修订现今认为主要有九个。总的来看,也许是因为是处于尝试阶段,主要是对外国资本主义新闻法的“借鉴”,也比较简单抽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清政府对于新闻事业这一新生事物的理解并不深入,依旧是处于一种排斥的心理,新闻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所以其出台后的形态比较畸形。

(1)封建主义的内核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应为法的阶级性。可见,法是具有阶级性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所以,无论清政府的新闻法如何制定,首先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这一点无可厚非,纵观历位统治者所制定的新闻法律法规,除了孙中山时期对新闻报刊的政治观点表现的比较宽容外,其他的均有不需刊登反对当政者的政权的言论,所以,清政府制定的新闻法显然也是为了维护清政府的统治,为封建政府服务的法律当然其本质属性也是封建性质的。此外,清末新闻法制的封建属性还表现在它在管理新闻事业的过程中所釆取的方式也是一种违反法制精神的封建人治手段。

(2)资本主义的外形清政府在“预备立宪”的前夕,派五位大臣分别考察了日,英,法,美俄,意,比等国。认为有关新闻法,“宜釆取英,法,日本诸君主国现行条例……”;在格式上,“一改清廷以往照搬祖宗旧例的做法而使人有面目一新的感觉,以往的……所有表述一一到底的做法,即对若干条规定都不列数序先后,而后来=一字统管若千条规定的标识方式,改为西方报律中通用的条款形式” ?;在内容上,也可以说达到了西方报律的表述水平。


2.孙中山时期新闻立法的特点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国民政府时期比较短暂,孙中山没有重视到舆论导向的重要性,为了落实立宪政府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没能及时地对新闻活动进行有必要规范,更谈不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但就其对社会的影响而言,其在新闻立法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其立法主体,立法思想与史前相比有了重大变化。就已有的内容而言,主要是以尊重保护人民的新闻自由为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新闻立法的出发点。中央政府在《临时宪法》中规定了人民享有言论自由,废止了清末新闻法律法规,减免邮电费;在地方,一些省“独立”政府更进一步地对新闻报刊进行了规范,具体的内容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过,或许是基于中央政府对新闻事业的态度,其内容中出现了很多对报社及新闻工作者的人身财产,言论自由的保护条款,这一点是其他任何时期都不曾有的。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对新闻活动的实践管理中,也表现出了对新闻工作者的尊重,相对于其他时期对报刊的一味限制,遏制相比,在这个时期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尊重与保护。


(二)不同时期的“新闻自由”规定比较


史上各个时期对新闻自由的规定都有不同,但总的来说,都是从报刊创办权,新闻检查,禁载内容以及违禁处罚这几个方面来规范的。


1.为新闻正名的新闻


自由清末时期的新闻法规作为清政府进行“近代化革新”或说是垂死挣扎的产物,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但从字面意思来看,也并非严刑峻法,大多数禁载内容都与政治相关,在其他领域都表现得比较宽容,这无可厚非,因为任何时期的政府都有不得混淆政体,反对当政者的规定;一再更替的法规中对于违禁者的处罚,同罪处罚变轻,很明显,在后起的《钦定报律》与先前的《大清报律》相比条件就宽松了很多,如在保押费上就由发行日前的呈报审查变成了发行当日的存查,对刊登更正错误也放宽了时限;将“不得损人名誉”变为非公益情况下“不涉隐私”,各对应的违禁处罚减轻。此外,新闻自由中对于个人权利,如隐私权,著作权也提出了保护,对新闻的真实性提出了要求。这些规定与后来的各个时期的规定相比,都要宽松很多。但由于清政府作为封建政府的属性,在“非常时期”皇帝的权利可以无限放大,而且清政府的法律法规还缺乏其他的法律法规相配合,地方官员权利的弹性很大,再加上当时混乱危机的情形,清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执行。所以,就清末的新闻法规所规定的新闻自由而言,与其他时期相比其最大的意义在于,这些律条让新闻工作者第一次有了一个合法的身份。从法律上来讲,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中国人就有办报的自由,虽然这种自由在这些苟刻的法律范围内大打折扣,但其进步意义不可忽略。


2.最理想化的新闻自由


孙中山时期的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报刊法律,各省独立政府在对新闻自由的法律中规定,人民享有“集会,结社”,“言论,著作,刊行”的自由,表明“人民不但可以自由的组织政党,而且可以自由地刊行政党机关报”,那么民间自由地创办发行一般新闻报刊就更不成问题;当“人民”的正常报刊活动权利受到行政官署违法行为的损害和侵犯时,有权向行政审判院提出诉讼,并且孙中山本人从正面做出了很多维护新闻自由的举动(取消《民国暂行报律》),给当时的政府官员们一个很好的警示,从而肯定了新闻报刊活动中对政府官员批评监督的权利;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在确保新闻真实性,以及一般规范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中央政府并没有对新闻管理作出立法上的规定,但这个时期各个独立地方政府的举动无不是在孙的影响下进行的。虽然这个时期对新闻活动的管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文本,没有组成一个完善的管理模式,但我们可以说,孙忠山时期政府对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是最为全面的。它肯定了人民自由办报的权利,从法律角度允许报刊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监督,间接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予以法律保护;同时有对保障新闻真实性做出了努力。虽最终化为泡影,但与其他时期对新闻自由的规定相比,它的设想应该是最前卫的,最为理想的。


二、中国近现代不同时期新闻法规的特点及...........16
(一)不同时期新闻法规的特点...........16
1.清末新1?立法&5特点...........16
2.孙中山时期新闻立法的特点...........17
三、历史对当今新闻立法中新闻自由的启示...........23
(一)新时期新闻立法对新闻自由的规定...........23
1.新时期新闻立法对新闻自由的规定...........23
2.新时期新闻实践活动中新闻自由的现实困境...........25
(二)历史对当今新闻立法中新闻自由的启示...........26
1.由抽象延伸至具体的法律...........26
2.对于《新闻法》中传媒创办权的规定的启示...........27

结论

通过对清末,民初,蒋介石国民政府,日伪,革命战争年代共产党的新闻立法情况以及当今新闻立法现状的分析比较,发现无论是在成功之处还是在不足的方面,其中有不少共同之处,新闻立法主要集中在媒体创办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