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25
(二)《新闻法》的立法宗旨 ...........................26
四、 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
(一)《新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之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明确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毋庸置疑,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以宪法的核心精神为主线,如果将其分为不同的领域,主要包括国家的各项制度领域(如行政法、经济法、商法)、国家的权力运行领域(如刑法)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领域(如民法)。而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应当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虽然《民法》是用来专门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专门法律,但是它并不能将所有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关系囊括,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这就需要从相关的立法入手
1999 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同志在《求是》杂志中专门撰文提到过27。著名的法学家江平先生一不止一次的提到,中国的法律加上一部《新闻法》才算完善了。由此可见,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新闻法应当是基础性质的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新闻法是专门调整《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的法律。政治自由,是指一国社会中的社会公民依法享有的能够参与到社会管理等国家政治相关方面的自由,通常认为这一自由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集会、出版、言论、议政权和参政权等方面的自由。在我国,虽然这些形式的政治自由在宪法中都有所提及,但仍未真正落实到位,仍需要公民去不断争取。这自然是需要《新闻法》来对此进行详细的规范的。
第二,新闻法可以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媒体与公民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参政议政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等共同构成我国的监督体系。如上文所述的,《宪法》第 41 条明确的确认了公民的监督权。媒体的监督权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公众监督权的践行,因为新闻媒体的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也比较快,能够及时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公权力机构的腐败行为进行报道。新闻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有效保障,为公民提供一个良性的平台去将监督的结果表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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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以我国是否应当制定新闻法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尤其是建国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相关内容为重点,加上对应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新闻立法活动的考察分析,进而探讨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从法理层面、现实层面以及意义层面逐层深入分析。最后,在前文综合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制定《新闻法》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和构想,以期能够为我国《新闻法》的最后制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通过本论文的撰写,作者认为,新闻法的本质是政府凭借公权力对公共言论 进行规范,这些权力包括界定、审查、惩罚、保护、促进。我国制定《新闻法》,就是要逐个界定这些问题。也许阶段界定这些还有一定的难度,但假以时日,一定能够将其界定明确,彼时,《新闻法》就可以出台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作者所掌握资料上的有限性、知识及思考上的片面性和研究手段上的单一性等诸多因素,对于《新闻法》在立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认识还不到位,也不能提出很好的建议。作者希望能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就本论文涉及的相关问题继续学习、探讨和研究,以期能为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法》的立法提出更多有益的建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