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有限公司的主要相关负责人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邓婕三次未上法庭。
一、序言
二、明星代言广告的“域外规制”
三、我国《广告法》关于明星代言人的法律现状——现行法律不追究明星责任
四、我国《广告法》关于明星代言的缺陷分析
五、应对我国 《广告法》 明星代言不完善的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1] 李云贤:试论名人广告的法律调整和完善[N].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1月,第23卷第1期
[2] 陈树森:《名人虚假广告的司法规制探析》,www.51lunwen.org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6期,第47页。
[3] 王集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构成共同侵权》
[4] 梁绪敏、高寺东:《广告法规管理与道德自律》,www.51lunwen.org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页。
[5] 吴华升:《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思考》
[6] 《明星代言责任,国内外差异显著》[N],法制早报,2006-10-9
[7] 武涛祥:《明星代言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