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民商法论文格式、民商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违约金调减条款的类型化司法裁判思考

日期:2024年1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12190602174595 论文字数:43633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殊情况,否则不应该轻易被调整。另外,理论界有学者指出,尤其是商事主体,更应当限制违约金调减条款的适用,原因源自于商主体较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其具有更强的决策能力和谈判能力,从而在从事商业行为时能准确的评估商行为存在的风险,77《德国商法典》在限制违约金调减时,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为商人来决定能否适用违约金调减条款,认为商主体不适用违约金调减条款。文章认为通过区分是否为商主体来适用违约金调减条款的做法有待商榷,例如中小型公司与大型公司谈判时存在利用不平等地位签订合同的情形,如果违约行为发生时,对于这样处于“弱势”地位的商主体一律不适用违约金调减条款明显是不合理的。

民商法论文参考

结语

违约金系合同双方提前商定的金额,授权遭受守约方在违约方发生特定违约行为后获得预定的赔偿,在损失可能难以量化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可很好解决不履约时可能产生无法准确计算损失的问题。但有关违约金条款在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存在极大争议,这致使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陷入不利窘境,违约金条款在民事交易中的频繁被使用,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深入研究。文章经梳理大量案例发现在违约金调减方面,存在违约金在被过度调减的问题,且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和减少标准应参考的因素也难言统一。

文章针对以上问题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证结构探讨了违约金调减适用存在的混乱局面。首先,针对司法过度调减违约金的问题。文章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观点的澄清即违约金不应当被频繁调减,从利于违约金制度功能维护、自愿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比较法上限制违约金的做法来深入阐述为何不应当频繁调减违约金,并且得出结论:通常情况下违约金不应当被调减,在违约金的金额与造成的实际损害严重失衡、违约金设置有违公平原则、违约行为显著轻微等特殊情况法官才有可能考虑对违约金进行调减。实务频繁调减违约金严重损害违约金功能,其作为合同自由问题,其本质是对损害的真正约定的预先估计理论上应被推定为可强制执行,能简化损害索赔、起到警示当事人的作用。违约金条款不仅符合私人利益,而且也符合公共利益,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应鼓励预先约定的违约金,限制违约金调减也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