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文从民法学视角围绕宅基地发展权问题展开研究,不仅深入剖析了其问题的产生、概念内涵、特征与创设价值、权利结构、实现路径,更着眼于未来,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一、制度缺陷: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局限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城乡融合进程的深化,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深刻的转型需求。该制度在初始设计时,着重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有效地维系了农村社区的稳定与发展。然而,面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日益增长的资产增值和财产收益需求,以及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趋势,现行制度在灵活性、开放性和市场化程度上呈现出了明显滞后。
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并未完全体现为有形的经济利益,且流转范围有限,这对农村土地价值的充分挖掘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构成了束缚。1现行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农民仅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使用权的流转,且不允许非农户口购买农村宅基地,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无序流动和浪费,但也极大地制约了宅基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2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处分的发展权能受限,“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本化能力和农民财产收入的提高”3。众多进城务工农民虽持有农村宅基地,却无法将其有效转化为经济收益,无法借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来实现个人财产的增值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其次,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满足农民多元经济需求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农民对于宅基地的期待已经从单纯的居住保障扩展到了资产运营、投资回报等多个层面,但在现行制度下,农民很难充分发掘和利用宅基地的经济价值。尤其是对于迁居城市后的农民,其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在缺乏有效流转机制的情况下,难以转换为实质性的经济资产,形成了“资产闲置—收益流失”的困境。此外,现行制度对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存在阻碍。受制于流转限制和开发利用模式单一等因素,农村宅基地难以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相匹配,无法发挥其在乡村旅游、特色农业、生态宜居等领域内的潜在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拖累了农村经济的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
二、现实矛盾:农村宅基地闲置与城市建设用地短缺
宅基地闲置、低效利用问题与城市用地需求旺盛之间的矛盾,主要源自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及其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变迁。在中国,长期以来,城市与农村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显著差距,农村劳动力转移是经济发展与城乡差距的结果。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和生活质量,大量流向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力的流失导致农村地区的人口结构发生变化,许多村庄出现了“空心化”现象,原本依托其生活的农村宅基地由于无人居住和维护,逐渐走向闲置。1与此同时,由于传统农村家庭观念和政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难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有效整合,宅基地资源无法迅速转化为城市所需的建设用地,形成资源错配,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锁定效应”,进一步加剧了闲置状况。
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新兴产业和人口集聚,对土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的扩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特别是大城市和城市群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庞大的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城市不仅需要扩大工业用地以承载产业发展,也需要增加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以满足快速增长的城市人口需求。然而,城市周边可供建设的土地资源相对有限,受制于耕地保护红线和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可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日趋紧张,这就形成了城市用地需求旺盛与供给相对紧张的矛盾。2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低效利用与城市用地紧张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种资源错配,阻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一方面,农村有大量闲置、低效利用的宅基地,未能及时转化为可供城市使用的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城市又面临着用地需求旺盛与供给短缺的困境。这种城乡土地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与低效,既抑制了城市发展空间,也延缓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释放与增值。
第二章宅基地发展权的内涵界定
一、渊源:国外土地发展权制度
作为一个外来“物种”,宅基地发展权的概念起源于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发展权理论在宅基地领域的延伸应用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土地发展权(DevelopmentRights)通常指的是在遵守土地开发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拥有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密度或增加容积率等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独立于土地所有权本身,意味着它们可以被买卖、租赁或转让。
(一)英国土地发展权制度
土地发展权,源于西方国家的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英国的城市规划与土地开发政策。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为了解决战后重建中城市无序扩张和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英国政府在1947年颁布了《城乡规划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1947),首次提出了“土地发展权”的理念。该法案规定,所有土地的开发和建设必须经过规划许可,并将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新建、扩建等行为所产生的一部分潜在价值归于公共领域,以确保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英国土地发展权主要是针对私有土地而创设,即一切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独占,实行所谓的“土地发展权国有化”2。私有土地所有人如想要变更土地性质,则必须先向政府申请许可,在许可被批准后,私人依照用途变更后土地增值的额度购买发展权。
土地所有者原本拥有完全自由决定其土地用途的权利,但随着社会对环境、住房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关注度提高,原有的土地使用模式难以满足新的要求。在该背景下,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将土地的发展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并规定未经许可进行开发是非法的。
二、演进:土地发展权的本土化
现今,各国的法治进程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法治文化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基于市场经济构建起来的制度规范更加明显地反映和体现着以西方为主导的价值体系。需要我们警惕的是:西方基于自由主义构建的规范话语并非不证自明的真理,也并非适用于所有法律所调整的领域。如果我们不加分辨地将其作为一种正确的“主观权利形态”来批判我国宅基地权利的规范内涵,就陷入了一种简单化、范式化的研究陷阱中。
(一)土地发展权与宅基地发展权的关系
在我国,除了台湾地区,大陆尚未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明确土地发展权,但相关法律法规中,如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土地用途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可以理解为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渊源。1在我国学术界,对土地发展权的理解经历了两个显著的阶段。起初,土地发展权被视为土地所有者改变土地现有用途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由于这种转变通常涉及将农村土地从农业用途转为非农业用途,因此,土地发展权在这个阶段也常被称作“农地发展权”。然而,这种看法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无法全面反映土地发展权的实质内涵。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对土地发展权的理解得到了拓展。在第二阶段,土地发展权被定义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利用的权利,这包括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提高土地利用强度,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2这种更宽泛的定义摒弃了早期的狭隘观念,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也与国外的土地发展权概念更为接近。目前,这一观点已经成为国内学术界对土地发展权的主流理解。简而言之,土地发展权的核心在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第三章 宅基地发展权的特征与创设价值 ................... 20
一、 宅基地发展权的特征..................................... 20
(一) 宅基地发展权具有平等性 ................................. 20
(二) 宅基地发展权具有公私权利混合性 ......................... 21
第四章 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结构 .................................. 26
一、 宅基地发展权的归属主体 ...................... 26
(一) 归属主体之争论 .................................... 26
(二) 集体与集体成员共享发展权之原由 ............. 27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发展权的实现路径 ........................... 33
一、 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充实宅基地发展权的实现基础 ................ 33
(一) 宅基地规划权 ............................. 33
(二) 宅基地发展权分配比例决定权 ...................... 34
第五章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发展权的实现路径
一、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充实宅基地发展权的实现基础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长期困境,表现为权利实质的空洞化和权属界定的模糊,1这一现象促使国家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时,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可削弱”的基本原则,旨在强化集体权益,确保改革进程中的公平与稳定。加强和充实集体所有权的发展权,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巩固和深化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关键路径。发展集体经济,一个至关重要的物质基石便是土地资源。在当前许多农村地区,集体土地的大面积被用于农业生产,主要是作为耕地,这固然保障了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的持续,却也限制了集体经济在其他领域的发展空间。相比之下,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利用的一个特殊部分,常常存在闲置或者低效利用状态,这无疑为集体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突破口。盘活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就成为集体行使发展权的重要表征。实现集体宅基地发展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宅基地规划权
宅基地规划权赋予了集体所有权人通过法定的村庄规划修订程序,来确立本集体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