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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画面在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

日期:2021年0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7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41512579711 论文字数:24588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文对赛事组织者的“转播权”提出了或在体育法中专门规定或纳入著作权法相关权的建议;对体育赛事画面提出分类保护建议:“已固定”体育赛事画面通过明确连续画面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定性为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传播者进行保护;“未固定”体育赛事画面通过扩张广播组织权进行保护。


第一章 体育赛事画面及其保护困境


一、体育赛事画面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体育赛事画面的概念界定

体育赛事画面也被有的学者称为体育赛事节目,其表达的含义与本文所称体育赛事画面并无差别,但由于“节目”二字容易使思维逻辑紊乱①,从而与一般的节目相混淆,忽视体育赛事画面的特殊性,直接将其类比于其他节目,定性为作品。并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能对体育赛事画面这种连续画面提供保护的,只能是根据独创性的判断定性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文称为电影和类电作品)或录像制品,而这两类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都被定义为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即这两者是对连续画面非此即彼的保护。因此本文不用体育赛事节目而用体育赛事画面进行论述。在司法实践中新浪诉凤凰网一案中最先出现体育赛事画面用语②,根据该案的判决以及之后主审法官林子英女士的论文,明确体育赛事画面的概念,“是指在赛事现场摄制的由导播进行剪辑后呈现给用户的连续画面包括回看、特写集锦,场内、场外,全场、局部的画面,字幕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③体育赛事画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固定”的体育赛事画面即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本文根据语境所称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都指“未固定”体育赛事画面),另一类是“已固定”的体育赛事画面,这两类画面在网络传播中被侵权的外在表现也不相同,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最主要的网络侵权方式为盗取信号网络同步直播;“已固定”画面的网络侵权表现是赛事结束后对于“已固定”的体育赛事画面未经授权进行网络播放,包括但不限于点播、录播等传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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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育赛事画面的保护困境

(一)网络盗播体育赛事画面日益严重

现今,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国家体育产业总值至 2025 年可能会突破 5 万亿大关,体育赛事传播产业作为体育事业的重要支柱之一,自 2004 年,国际奥委会开始授予网络转播权起,吸引了众多体育赛事传播商加入,尤其是网播平台,如腾讯体育、新浪体育、PP 体育、爱奇艺体育等经济实力强大的体育网播平台应运而生,打破了体育赛事仅由各大电视台播放的局面,为了争夺播放体育赛事带来大量的用户流量及高额的广告收入,各大转播商的竞争趋于白热化,体育赛事画面“转播权”(此转播不同于著作权中广播组织者权的“转播权”,这是为新闻报道而创设的名词,实质上是一种有偿许可传播商进行传播的权利,在本文中未特别指出转播都包括直播)的价格一路攀升,各大转播商纷纷投入巨资与体育赛事组织者或其授权方签订合约以获得体育赛事“转播权”。但在体育赛事传播事业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互联网因素的加入也带来了一种新型侵权形式--网络盗播体育赛事画面,网络盗播现今已发展成为体育赛事画面传播过程中造成损失最大的侵权形式,尤其是对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网络盗播,盗播者通过盗播体育赛事增加点击率赚取流量,甚至较大的盗播平台将盗播的体育赛事画面中的解说去掉,加入自己的解说以吸引广告商,赚取高额广告费,这使得各大转播商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甚至亏损。例隶属于苏宁旗下的 PP体育 2016 年以约50 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拿下了英超 2019-2022 年三个赛季的直播权,但仅截至 2019 年英超赛事第三轮赛事,根据中国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数据,盗播链接就接近 1 万条。根据盗版行业权威研究机构 MUSO 与赞助价值研究公司GumGum 体育共同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英超联赛被盗播一场,可能会致使赞助费用损失多达 100 万英镑,与此同时根据报告,每场比赛都有超过 100 万中国观众通过非法网络观看英超联赛。”①日益猖獗的盗播平台分流了正版的付费观众,也让体育赛事转播流量价值被低估,转播商的广告收入也会相应减少,尤其是近年来成为转播主体的各大网播平台,长此以往会导致愈来越少的转播商愿购买体育赛事画面正版“转播权”,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收益会面临骤减,相应的投入到赛事的资金也会减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伤害的还是整个体育产业。对于网络盗播产业如此猖獗的原因,除了网络盗播技术的多样和隐蔽之外,也有我国相关法律空白的原因,尤其是造成损失最大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网络盗播,由于在现行《著作权法》中获得不到保护,仅能凭借不正当竞争获得一般保护,这使得网络盗播的风险成本与收益相差巨大,这会导致越来越多网络盗播者的出现。面对此现实困境,亟需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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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明确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权利依据


一、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来源

(一)章程不能创设赛事组织者的“转播权”

在探究体育赛事组织者的“转播权”的来源之前,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赛事组织者授予传播者的“转播权”,并非《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者的“转播权”,此种所谓的“转播权”仅是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所创造的词汇,因媒体的引导深入人心仅此而已,其实质上是指一种对自己所组织的赛事享有的有偿许可传播商向场外转播或直播的一种控制权。赛事组织者通常与传播者签订“转播权”合同,约定传播者享有“独家播放权”、“实况播放权”等,后续传播者被网络盗播后传播者也会凭借此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著作权保护,但这也产生了一个问题,传播者声称这种权利来自于赛事组织者,那么赛事组织者的这种权利又是从何而来?其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反映在司法实践中,便是此类案件中,被告往往会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而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原告(一般是电视台或网播平台)与法院先通过协会章程确认赛事组织者有“转播权”,然后通过转播商的授权书,来证明原告的适格,如在新浪诉凤凰网案中法官在“与权属相关的事实”中列明:“《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拥有的权利包括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对拥有的资产……规定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是主要经费来源之一,足协出具的合同标明中超有权代理开发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网络及各种多媒体版权,……。”①后中超与新浪两公司订立合同,就新浪独家播放中超联赛相关视频做出了协定,由此法院确定了新浪公司是适格的原告。但对此是值得商榷的,将赛事组织者享有“转播权”的缘由归因于赛事章程明显是不合理的,众所周知章程仅是一种内部文件,可以约束会员之间的行为,如各协会如何取得会员资格,约定交纳会费等,但无法单方面的宣布自己拥有某种民事权利,权利应当由法律进行设定,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赋予包括体育赛事在内的各类活动组织者特别的权利,在国外同样不认可仅凭章程就当然的享有某种权利,相关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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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重构路径

由上文所述,体育协会章程不能创设权利,合同不能创设绝对权,但如果是是基于法律赛事组织者可以享有权利,为体育赛事画面“转播权”的来源提供法定依据,解决关于体育赛事画面侵权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纵观国际立法主要有两种方式,在体育法中进行设定亦或是在《著作权法》中进行设定。

(一)在体育法中设定赛事组织者的“转播权”

法国和匈牙利是在体育法中对体育赛事画面“转播权”进行规范的典型国家,法国一开始是在《组织和促进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运动法》中规定了体育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对举办的比赛拥有包括所有权的专属权利。①后来《法国体育法典》又做出了规定:因体育赛事产生的利用权归组织赛事的体育联盟和比赛组织者拥有。②之后,法国最高法院在对适用此法条的相关案件时的审理中做出判决,明晰了在拍摄和传播关于体育赛事的照片时,需要获得体育赛事组织者、协会的认可。③《匈牙利体育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摄制体育赛事或允许电视台、广播和其他通过电子或数字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和许可以上活动的商业权利都归主办体育赛事的组织和协会。

(二)在著作权法中将“转播权”设定为相关权

体育赛事画面“转播权”在意大利被纳入相关权保护,《意大利著作权法》相关权中有一项“体育视听权”,但其具体内容载于《体育视听权归属及管理条例》规定:“赛事主办方享有体育视听权,包括对体育比赛进行录制的权利,对外传播权、复制录制品权、交互式点播权等;对录制的体育赛事画面重播和转播的权利以及利用比赛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甚至是进行博彩的权利等”。①并且明确规定即便体育赛事画面的制作者并非主办体育比赛的组织,视听作品或录像的权利也属于赛事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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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明确“已固定”体育赛事画面法律属性......................22

一、对“已固定”的解读 ..........................22

(一)体育赛事画面是否存在未固定情形................................22

(二)“已固定”是否为我国体育赛事画面定性的前提................24

第四章 明确赛事传播者的权利依据--广播组织权................33

一、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保护的合理性..........................33

二、将网络传播纳入“广播组织权”的调整范围.....................34


第四章 明确赛事传播者的权利依据--广播组织权


一、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保护的合理性

对“未固定”体育赛事画面提供保护主要有以下方式:一不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