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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中再交涉义务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5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71419376306 论文字数:23666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当合同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意想不到的事情,而且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准许当事人向法院诉讼,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仅仅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法并不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向法院诉讼的方式,使一方当事人承受非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风险,这就有失公平。向法院起诉即耗时又耗力,不一定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绝大多数法官对商业信息并不了解,苛求法官像经验丰富的商人一样,对调整合同做出判断是不合理的。因此经过双方的交涉,对解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成为了相对理想的解决方法。再交涉的方法相对简单,能够比较有效率的解决问题,因此再交涉是比较理想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章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节 曹伟与宿迁学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8 年 1 月 18 日,曹伟(乙方)与宿迁学院(甲方)签订《宿迁学院洗浴中心经营协议》,该协议对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约定。2015 年 1 月 24 日,宿迁学院向曹伟发出律师函一份,说明由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停止供热解除浴室经营协议。2015 年 1 月 25 日,宿迁学院公开发布《宿迁学院学生公寓洗浴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对学生公寓洗浴服务项目进行招标。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共宿迁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关闭民生供热公司有关事项的汇报;2015 年 5 月 8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作出《市政府关于同意对宿迁市民生供热有限公司依法责令关闭的批复》,同意市环保局对宿迁市民生供热有限公司依法责令关闭。

2015 年 5 月 16 日,宿迁学院收到了宿迁市民生供热公司发来的《停气通知》,“宿迁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环关字【2015】1 号)责令宿迁市民生供热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关闭,根据通知要求我公司定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 8:00 时停止供热,与贵单位签订的供热协议自行终止,请贵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曹伟对宿迁学院解除合同的做法存有异议,故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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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砂公司诉东汽热电厂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04 年 3 月 26 日,东汽热电厂(原名称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与金砂公司签订《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墙体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东汽热电厂因发电每年产生近 30 万吨粉煤灰污染环境有意进行变害为利处理,金砂公司有意投资利用粉煤灰加工新型建筑墙体以化害为利。根据国家鼓励污染企业对污染源进行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双方就利用粉煤灰生产墙体一事,签订合同。东汽热电厂为消化生产产生的干粉煤灰,另行引进两家公司(十堰宝加利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十堰蓝晟工贸有限公司)消化生产产生干粉煤灰。2013 年 3 月 5 日,东汽热电厂的主管单位东风汽车公司与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签订《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热电厂方山存灰场的移交协议》,东风汽车公司将东汽热电厂的湿灰存灰场灰坝土地移交给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自 2014 年起双方就粉煤灰的供应问题发生争议数次协商未果。2015年 3 月 18 日,金砂墙材公司发布《停工通知》,通知其职工自 2015 年 3 月20 日停产。金砂公司要求东风热电厂继续履行合同无果,引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与争议焦点分析

金砂公司与东汽热电厂签订的《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墙体合作合同》、《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墙体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关于与金砂墙材公司相关问题的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履行《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墙体合作合同》、《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墙体合作合同补充协议》过程中,金砂公司使用东汽热电厂现生产产生的干粉煤灰较少,基本上从湿灰库取灰使用,东汽热电厂为消化生产产生的干粉煤灰,另行引进两家公司(十堰宝加利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十堰蓝晟工贸有限公司)消化生产产生干粉煤灰,该事实亦得到了金砂公司的认可。后因为湿灰库移交,金砂墙材公司没有湿灰可用,即使东汽热电厂每天在不间断生产产生干粉煤灰,但面对金砂墙材公司和招标引进的另两家公司致供应干粉煤灰紧张成事实,所以湿灰库被征收是影响东汽热电厂和金砂墙材公司合同履行的主要原因,该原因属情事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②,故情事变更后,对双方当事人会产生“再交涉的义务”,双方协商变更部分合同就能实现合同目的。东汽热电厂在双方没有对合同进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即停止向金砂墙材公司供应粉煤灰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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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再交涉义务的基本界定


第一节 再交涉义务的概念

“交涉”在汉语中的意思为为解决某个问题与他人进行磋商。我国民法受到日本民法的影响,所以在合同法中引用交涉一词。实际上合同法中的“交涉”即“协商”之意。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到完成的过程中均有交涉的存在。由于合同内容的有限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将来发生的所有事情,并将相关内容规定在合同中,所以需要合同各方当事人不断交涉,不断完善合同。倘若出现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是首先的方案。假如多次协商还没有解决问题,通过向法院起诉是最后的途径。当一方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时,法院工作人员也不会直接审理,而是使双方当事人冷静的坐下来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新的解决方案。并且,现代民法理论强调意思自治,他不强迫合同各当事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而仅是提供方向性的指引。使当事人之间自主进行交涉,制定合同内容。所以有合同存在的地方就有协商。通过协商签订合同使当事人成为了合同的主体,具有主体的地位。而在这一系列的交涉中,只要发生在合同缔结后的交涉都被称为“再交涉”,处于第一位的交涉是为了签订合同所进行的交涉,其他的交涉都以此为前提。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 同法中已经规定再交涉义务,所谓再交涉义务是适用情事变更第一位的效果。《民法典合同分编(草案)》第323 条第 1 款规定了情事变更下的再交涉制度。韩世远教授重新定义了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事情,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情事变更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合同订立的基础已经改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笔者赞同该定义,情事变更原则所要处理的矛盾是,倘若履行原合同会对合同的另一方明显不公时,法律是否要求当事人依旧履行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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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交涉义务的内容

再交涉义务作为一个框架性义务,由诸多义务构成。在这个框架性义务群下,再交涉义务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促进交涉程序得以形成的义务

创设再交涉义务的目标在于让双方当事人的交涉顺利进行,通过不断交涉可以解决情事变更所产生的合同问题,为了保护交涉的正常进行,当事人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体现为义务的方式就是:向对方当事人通知进行再交涉的义务,准备再交涉的义务,开始再交涉的义务,设置交涉位置与时间的义务,接受合同当事人监督的义务。

二、与合同调整方案相关的义务

提出再交涉的方案是履行再交涉义务最为重要的一点,为了达成合同调整方案的一致,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相互进行交涉。只有提出了合同变更的方案,当事人之间的交涉才能正常进行。当发生情事变更时,受到情事变更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会积极的推动对合同进行调整。因此,为了促使再交涉的正常进行,一般由受到不利影响一方的当事人草拟合同,内容包括:提出合同调整的具体方案、对合同调整方案的理由进行说明等。

履行再交涉义务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的进行协商,想要通过交涉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尊重合同各方的意愿,合同中弱势一方提出的方案极有可能与优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背道而驰;并且,再交涉行为是一个漫长的程序,很少有人通过一次交涉就能达成一致意见,倘若认可优势一方当事人都对协商负有同意义务的话,这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当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调整合同的方案时,对方的当事人必须予以积极回应,包括对于合同改定方案的回应,说明拒绝理由,和对方提出合同改定的方案等等,只有如此才极有可能达成再交涉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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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再交涉义务的理论基础及意义.......................18

第一节 再交涉义务的理论基础................................ 18

第二节 再交涉义务的意义............................ 20

第四章 再交涉义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25

第一节 义务定性的缺陷和风险.......................25

第二节 正当性不足.......................26

第五章 再交涉义务的完善措施...............30

第一节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0

第二节 规定受不利一方应当及时交涉...................... 31


第五章 再交涉义务的完善措施‘


第一节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再交涉制度作为情事变更原则下的一种制度,依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来说,在没有相应的措施约束下,行为人自然会对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在未进行到最后确认时,会出现反复状态,这符合心理行为学的范畴。由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