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文通过对相关竞争法学说的梳理和分析,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入手,论证了市场竞争权的客观存在,认为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市场竞争权是市场经营者所享有的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的一种经济法上的现代私权,同时建议竞争法应当对市场竞争权进行确认、保护,在救济程序上建立“非正当竞争诉讼”制度,以期能为我国竞争法制的完善提供一点新的角度和理念。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
1.1.1 选题背景
作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权利既可以明确规定在法律之中,也可以从法律规定中提炼。同理,竞争法作为实然法,其权利范畴的探究也应是竞争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遗憾的是,我国竞争法的专门立法虽已有重大进展,竞争法的理论探索也已取得了颇多建树,而关于竞争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却始终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竞争法基本权利范畴研究的缺位无疑是竞争法学研究尤其是竞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遇到瓶颈的重要原因。市场竞争权是竞争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新概念,在某种程度上说甚至是一个不被完全接受的新概念,关于这种权利是否存在的争论也一直延续至今。主张存在的观点有“自由竞争权”“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竞争权”之说,其代表为邵建东教授。他认为,虽然公平竞争权只有在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发生交易行为时才具有具体内涵,但它是每一个经营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地位或者资格,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也赋予了这种资格或权利以具体内容,并且基于这种权利或者地位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①主张不存在的观点认为,市场竞争权在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上都无法具体明确,显示出竞争权在应然层面的逻辑困境,竞争法调整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不能得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类型化确定,故无法设定一个具体的法权利来加以调整。所谓的“竞争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等权利概念无法获得明确的权利内容,即使在学术的意义上承认其存在也不过是一种形而上的权利概念,它既无法被经营者实实在在地行使,甚至只要脱离市场交易关系其就难以被证明存在,因此,其只能算一种“范畴权”或者“框架权”而已。③存在说反映了学界对市场竞争权的初步探索,否定说却也在某种程度上指出了存在说的不足和缺陷,这些都表明对于市场竞争权这一法律概念急需我们更深一层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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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路径
1.2.1 确定研究对象
从上述研究背景和现状出发,本文针对性地将研究对象确定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以市场竞争权为核心,集中论证这一法律权利的成立、结构、价值等理论要素,通过上述论证以期实现市场竞争权范畴逻辑上的自圆其说。二、突出研究的重点方向是竞争法基础理论,以抽象式理论逻辑推演的方式探知市场竞争权的理论根基,力图以此来反映竞争法的根本特质。
1.2.2 确定研究方法
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本文将采取以下分析方法对市场竞争权展开研究:一、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法。“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①,对任何社会现象的研究都不能脱离当时的经济基础结构,要证明市场竞争权范畴存在的客观性,就必须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找到其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二、实证分析法。市场竞争权的相关概念在现行的竞争法律中也有所体现,本文将着眼于竞争立法现实从实然法中演绎出市场竞争权的系统理论。三、逻辑分析法。根据现有的科学理论,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来发现市场竞争权的本质和规律。四、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市场竞争权的价值属性,来揭示、确证市场竞争权理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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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市场竞争权问题的提出
2.1 构建完整的竞争法基础理论体系的需要
基础理论是一门学科最根本的内核,也是一门学科长期发展、成熟的重要因素。相反,基础理论问题如若紊乱不清,那么在学科具体问题的发展与研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争论与困惑。我国的竞争法学研究目前就面临此问题。我国竞争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这种“不足”首先体现在研究的“量”上。如前“1.1.2研究现状”中所述,我国的竞争法学在研究内容上有着“重制度轻理论”的失衡,虽然在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功能、价值、原则等方面开展了比较丰富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对关系到竞争法理论根基的法权研究却比较欠缺。其次,这种不足更体现在研究的“质”上,下面笔者将对目前存在的几种竞争法理论观点进行介绍和评述。
2.1.1 民事权利论
该观点认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正当的竞争行为或手段,造成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时,其侵犯的是经营者的民事权益,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故有学者将经营者的市场竞争权益纳入到民法体系中,典型的代表是杨立新教授。他认为,应该在侵权法中设置追究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目的在于针对某些侵权行为在没有被类型化到某一具体侵权行为当中时,也可以基于一般条款而获得请求权。①具体到竞争法领域,他进一步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者侵害的权利客体不能作简单的归类,它有时是民事财产权,有时是民事人身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都不是什么权利而只是一种经营上的利益,故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存在的侵权现象,可以统称为“商业侵权”。②一般认为,侵权中的“权”指的是权利或权益,是一种经现实利益提升而来的法律概念,因此该观点将所有对其他主体具有利益损害性的行为都统称为侵权行为是可行的,但是将所有具有利益损害性的行为都归结为民事侵权行为则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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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弥补和解决竞争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困境的需要
竞争法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竞争法的调整模式和责任设置这两个方面:
2.2.1 调整模式存在缺陷
竞争法调整模式存在缺陷,主要是指竞争法采用单一列举式的禁止性规定来规制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这种调整方式来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存在无法避免的法律空白。我国竞争法采取此种调整模式在极大程度上是受西方国家的影响,市场竞争权在这些国家的法律观念中,其作为自然权利,在多数时候都处于一种不言自明的状态。如美国,虽然以《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典型代表的反垄断法在维护现代企业制度、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成就斐然,但美国宪法却在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主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等问题上毫无反映;再如德国,竞争权消弥在民主要强调的是限制经营者的权利(如财产权),同时竞争法也有护权的法权性格,但它主要是通过限制经营者的权利来保护权利或者是除权利以外的利益,从这种角度上说竞争法的法权性格就完全不同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竞争法的设权性格只体现在赋予国家机关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力。因此,设立权利不是竞争法的任务,竞争法不具有设权性;另一方面,法律不仅仅依靠“权利”这一思维手段来保护特定的利益,利益的法律保护有权利保护和法益保护两种形态。所谓法益,指于法定权利之外,一切合乎价值判断,具有可保护性的利益。①而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例如,由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性规定予以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商号、商誉、商业秘密等,具有模糊性,边界不清晰,范围不确定等特性,通常构不成权利而只是一种不甚确定的法律利益。②因此,竞争法与其生搬硬套民商法的设权模式来保护主体利益,不如直接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并将这种利益关系上升为法益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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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市场竞争权范畴的竞争法理论证成.............................15
3.1 明确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竞争关系 .............................15
3.1.1 市场竞争关系的生成、性质、特点 .............................18
3.1.2 市场竞争关系与几种社会关系的厘清 ................................21
第 4 章 市场竞争权的权利构造..................................30
4.1 市场竞争权理论概述 ................................30
4.1.1 市场竞争权的概念 ..................................30
4.1.2 市场竞争权的权利性质 .................................30
第 5 章 构建市场竞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39
5.1 我国市场竞争权法律保护制度评述 ..............................39
5.2 构建市场竞争权法律保护制度应遵循的思路 ...........................40
第 5 章 构建市场竞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5.1 我国市场竞争权法律保护制度评述
我国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构成,采取的是与德国相类似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式。采取这样的立法模式,主要是立法者对这两部法律的主要任务作了不同的分工,并且在立法宗旨上也存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反垄断法主要是解决市场竞争中竞争的“量”的问题,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反对限制、排除竞争,保障每一市场主体都能够享有自主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感受市场竞争的压力,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