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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硕士论文库-《简述林权残缺的概念及其对非公有制林业的影响》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37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2071457337645 论文字数:5776 所属栏目:林业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p>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property right economics and western marxist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 economic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perty right trading right is an indispensable of pow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property right is incomplete. Using the concept of property right is incomplete analyzed the incomplete forest,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agro-forestry especially for forest land trading right holder and trees the restriction and deprive obstru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on-public sectors of the forest main factors.<BR>Keywords: property rights; Forest right; Incomplete; non-public<BR>摘要:本文运用马克思<A href="http://www.51lunwen.org/fieldeconomics/2008/1127/lw200811271533067475.html" target=_blank>产权经济学</A>理论和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论述了交易权是产权权利束中一项不可或缺权能。界定了产权残缺的概念。运用产权残缺这一概念分析了林权的残缺,指出林权残缺特别是对林地交易权和林木交易权的限制和剥夺是妨碍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主要因素。</P> <p> </P> <p>关键词:产权;林权;残缺;<A href="http://www.51lunwen.org/shehuijingji/2011/1110/lw201111101737229989.html" target=_blank>非公有制 <p> </P> <p>一、产权残缺的内涵  </P> <p> </P> <p>产权残缺是指完整的产权权利束里的有一部分被删除或受到限制。天下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产权。因为当一方完全自由地行使其产权时,有可能妨碍他方完全自由地行使产权。所以世界各国法律都对产权的行使作了种种限制。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二章第544条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使用不在此限”。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三编903条对所有权的规定是:“物之所有人,在不违犯法律和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71条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说明产权残缺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普遍现象。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明确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是国家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他把产权定义为选择权的时候加上了国家社会强制的严格条件。国家社会对产权施加种种限制,在性质上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普遍性的限制,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的产权都要受到限制。如在依法行使产权时不能妨碍他人行使产权。你在你的房子里放音响,行使产权,不能妨碍邻居在家休息。另一种是特殊性限制,仅仅针对某些人,或仅仅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如采伐许可证制度属于对林权的特殊限制。不同的限制,通过对预期的影响,决定了产权当事人的行为。普遍性的限制是可以预期,对产权损害程度较小;特殊性限制,难以预期,对产权损害较为严重。本文将产权残缺界定为完整产权权利束里有一部分受到特殊的限制或删除。</P> <p> </P> <p>二、交易权是产权束里不可缺少的权利  </P> <p> </P> <p>马克思关于产权的理论,首先是以私人所有权为核心内容,其次是指这种私人所有权作为一种运动于市场机制中的可交易的法权,其三是作为资本属性和资本权利。因此马克思所定义的产权是一种私人间的排他性来界定所有的,是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财产权。这是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最一般定义①。西方经济学家,从亚当•斯密到1930年代的罗纳德•科斯,1970年代的张五常,在研究产权时均将交易权作为产权的核心内容加以研究。《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产权也称为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配杰威齐认为:财产权包含四个方面的权利:一是使用属于自身财产的权利或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益的权利;三是变化资产形式和本质的权利;四是全部让渡或部分让渡资产的权利,即交易权。张五常认为私有产权包括三个权利:一是使用权,二是收入享受权,三是自由的转让权。事实上无论是马克思产权理论范式,还是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范式,都把产权认为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交易的一种工具,交易权是产权束里不可缺少的权能。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生产的条件时指出私有制是商品存在的前提,私有制就是一种产权的界定,社会分工是商品的必要条件,只有存在社会分工才有发生交易的可能。西方学者德姆塞兹明确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热衷于产权的研究,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能有效地节省交易费用。缺少交易权的产权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P> <p> </P> <p>三、林权及林权残缺  </P> <p> </P> <p>林权是指依法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种物权。公民、法人依法直接享有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帮助就能依据自己的意思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林权一般包括:(1)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据《森林法》的规定,我国森林的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个人拥有森林的所有权,只承认个人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享有使用权。(2)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是土地的一种,据《土地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不具有林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租赁、承包、竞标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3)林木的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公民、法人不允许拥有森林、林地的所有权,但法律允许他们拥有林木所有权。林权权利具有那些权利呢?从现行法律来看,林权权利人具有五项权利:(1)依法享有采伐权;(2)林中资源利用权;(3)补偿权;(4)流动权、担保抵押权;(5)森林景观开发权;(6)品种权②。从表面上看我国的林权具备了产权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是个较完备的产权制度。实际上,我国的林权存在种种特殊限制,特别是对交易权的限制,导致林权残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 <p> </P> <p>1•林地产权的残缺。林地是林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特别是林业具有生产周期长,林业自然生长时间长,劳动生产时间短的特点,使得林业必须进行规模经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到:“木材生产靠自然力独自发挥作用,在天然更新的情况下,不需要人力和资本 力;其次既使人工更新,人力和资本的支出,同自然力相比,也是极小的。此外,在不长庄稼或种庄稼实在不划算的土地和地方,森林还可以茂盛地生长。但是造林要成为一种正规的经济,就比种庄稼需要更大的面积。因为面积小就不可能合理的采伐森林,难以利用副产品,森林保护就更加困难等。但是,生产过程需要很长的时间,它超出私人经营的计划范围,有时甚至超出人的寿命周期……因此,没有别的收入,不拥有大片森林地带的人,就不能经营正规化的林业”①。我国的林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现代林业是社会林业,光靠国家、集体,林业不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满足不了国家、社会对林业的生态需求、经济需求。建立林地流转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林地使用权流动到林木生产的手里,特别是流到非公有制林业生产的手里,促使林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与社会资金及劳动力有机结合,提高林地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障林地使用者的收益权。林地使用者占有、使用林地只是他获取利益的手段,不是他的目的。作为经济人的林地使用者是想通过占有、使用林地获取经济效益,要达到此目的,必须完成惊险的一跳:林地交易。通过出卖青山完成林地的再次流转方可完成。我国现行的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