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硕士论文库-《简述林权残缺的概念及其对非公有制林业的影响》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37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2071457337645
论文字数:5776
所属栏目:林业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产权制度由于缺少林地交易市场而使林地再次流转受到限制。从全国林地流转实际来看,目前各级政府比较注重林地的第一次流转,即将林地的使用权从国家、集体转移到公民、法人手里,采取了许多措施:如承包、拍卖、租赁。但对林地的再次流转重视不够,以前所进行的改革探索大多半途而废。如建立林价制度、青山买卖制度、活立木市场等。我们应该重新关注并高度重视这类问题,如果林地的再次流转受限,林地的第一次流动就形同虚设,就会严重影响到林地使用者的预期,使之作出不利于林业发展的决策。</P>
<p> </P>
<p>2•林木所有权的残缺。完全的林木所有权应当包括张五常所讲的三种权能: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产权束中的各项权利相互关联、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以林木产权为例。国家早在1961年6月至1962年9月相继颁布了《关于确定山权保护林权和发展林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简称林业18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农业18条),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林木和荒山、荒滩所有权,并规定荒山、荒滩确权后,新造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198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90年代出现的四荒拍卖、承包、租赁制度,20世纪末出现的退耕还林政策,均强调林木谁造谁有,可以说我国的林木产权是清晰的,但林木权利主体的林权受到了种种不合理的限制,导致林木产权残缺。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林木的受益权无法满足。典型案例是2002年8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的《石光银的选择》,今年60岁的石光银,陕西定边县人,1984年成立治沙公司,营造了60000多亩林子,林木经济价值高达3000多万元,因为他造的大多是生态林,一棵也不许砍,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