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相关概念及理论
第一节核心概念界定
环保民间组织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新生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的一个分支,其名称也是一个舶来品,因为其最先诞生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常被称为"非政府环保组织"或"环保志愿组织",只有在我国才被称作"环保民间组织"或"民间环保组织"。对于其定义的界定,我国官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位学者从不同侧重点出发对其定义也有所差异。
有学者认为,环保民间狙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自我管理,以生态保护为宗肯的组织,由那些热衷于环境保护的人士志愿组成的组织"。有的则将其定义为,由于全球生态危机频发,环境日益恶化,环保民间组织便逐渐发展起来,是群众性的、具有生态保护专业性质的组织,一般由社会各界关也生态环境的力量汇集而成,具有群众性、专业性的组织。还有学者将其与一般民间组织区别开来,强调她的环保性,以生态保护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姐织,且环保民间组织不具备行政权力。尽管学者们对环保民间组织的定义有所区别,但是实质是一致的,都在强调环保民间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群众性、专业性、以生态保护为宗旨、由社会各界志愿人士组成。本文中,笔者认同环保总局对其定义的界定,国家环保总局从行政权力层面对环保民间组织进行定义,环保民间组织以环境保护为主旨,不营利为目的,不具有行政权力并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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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理论依据
本文将通过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治理理论为环保民间组织及其他类型的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由于公共事务的繁冗复杂,政府在应对公共事务中愈加力不从心,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市民社会,生态环境危机频频发生,环保民间组织必须担当起社会的重任,参与到生态危机治理中来。
一、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机制要确保各种社会资源能够自由无障碍地进出市场,各资源的价格由市场自由竞争、供求关系决定,资源和要素产权清晰,避免和抵消外部性突出问题。但市场机制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规范秩序上有其局限性,这就叫"市场失灵",生态环境领域恰恰就存在这种现象。公共物品与一般物品相比,其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不可分割性和排他性,也就是说这种公共物品不会因为他人的使用而使第三人丧失对该物品的使用权,如每个人都可以同时呼吸空气一样。公共物品的这种特性同时也带来了消极的后果,由于送种排他性,一些人可通过"搭便车"享有与付费人一样的权利,久而久之,原先对公共物品付费的人也转变成这些"搭便车"的人,最后,将不再有人心甘情愿地继续提供公共物品,导致公共物品紧缺的局面。生态环境恰恰就属于公共物品范围,人们在进行生产生活过程中,追逐经济效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往往要连带他人公共承担后果,生态环境作为生产资本的非计入项,使用者不珍惜合理使用,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这整公共物品不具有明确的私人产权,也不能在市场中以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市场机制出现失灵,即便有限生态资源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流转,但是其生态价值却不能在交易中得到体现,部门、集体、个人在开发生态资源的过程中,忽视资源的保护、更新和可持续发展。以上理论强化了环保民间组织在市场机制中的重要地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肯定了其参与环保领域公共事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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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化治理的必要性及优势
第一节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必要性
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我国正致力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在生态领域加大环保民间组织的参与有重大意义。服务型政府的转型也对环保民间组织提出了新要求,两者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另外二者之间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于这个层面,应从政府和环保民间组织两个主体分别做出要求。一方面是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应该厘清各部门间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要实现这些目标任务,离不开环保民间组织的辅助作用。放权和加大扶持力度帮助环保民间组织成长,只有环保民间组织专业水平和各方面素质全面提升后,才能有效承接政府交代生态领域的公共事务。另一方面,从政府职能转变给环保民间姐织带来的优势,环保民间组织能够承担更多的事务,不会处于无事可做、无权可用的尴尬境地,这有利于环保民间组织显示自己的实力才干、提升公信力,贏得社会各界的支持,送也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然趋势。在新公共管理时代,环保民间组织己经成为生态危机治理的主要主体之一,与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和谐局面,汇集了强大合力,推动社会良性化发展。
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虽然己经是全球经济大国,但是均摊到一个公民上,财政还是相对比较吃紧,政府资金需要分配到各个领域建设,保障民生,拿不出相当充足的资金在生态领域方面的事务。但是,环保民间组织具有专业性、群众性、灵活性等特点,与政府相比,在开展各种环保活动时能够节省很多成本,并且可行性很高,在对公众的宣传教育上、活动的执行上阻力较小,更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和参与,众人拾柴火焰高,节约的不仅仅是物资、人力,更多的是大大地降低了时间成本。现如今,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很容易转变企业的生产方向,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不转变生产方式,生产绿色环保商品,来对接市场的需求,这就在根源上杜绝了生态环境污染的苗头,通过间接行动影响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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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优势
一、草根优势,引起更广泛的基层团体的参与和支持
首先,环保民间组织内部成员都是自愿加入进来的,具有生态保护的使命感,对生存的环境有特殊的情感所在,知行合一,不仅自身参与到生态危机治理中来,还能够积极致力于吸引社会广大公众共同参与进来,本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渔"的价值理念,利用自身影响力吸纳各行各业的有志人±加入到组织中来,壮大组织队伍。
第二,环保民间组织从"大环保"出发,不拘泥于部门的分工,从事生态资源保护、公益活动、生态服务各方面活动,涉及的领域也很广,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政治军事、经济贸易、道德法律、宗教信仰、民族风俗等各个方面,再加上,环保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容易建立,开展上活动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第三,由于以往政府的强势执行为,当公众受到生态环境领域的危害,地方政府为利用本地企业带动经济发展,追求地方GDP指标,对环境污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久而久之,公众对政府持有排斥态度,更愿意接受环保民间组织的力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保民间组织也已经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任,受公众委托,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法律该组织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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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现状..........23
第一节环保民间组织的概括..............23
一、组织数量.............23
第四章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困境...........31
第一节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制度不完善...............31
一、环保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中存在的法律制度性问题.............31
第五章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化治理的对策.................39
第一节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39
第五章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对策
第一节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
为提高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水平,需耍孕育其生存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通过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来筑牢环保民间组织的基石。放宽环保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门槛,确立其合法地位。给予环保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制度保证,补上实施环节存在的空白。完善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体系,为其参与生态危机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环保民间组织是由热衷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组成的社会困体,是环保民间组织永谋生机的力量之源,没有公众的参与和支持,环保民间组织就失去了立足之本,成为一个空壳子。社会公众参与进来,环保民间组织的阵营才得壮大,有前进的动力,给政府带来压力、对污染者施加震慑,保持生态系统平衡,社会得以可持续发展。再者,社会公众生活在社会的边边角角,能够及时掌握周边区域的环境信息,发现给生态系统带来危害的行为,从这一层面来讲,公众的参与对环保民间组织活动的展开具有必要性,避开其他不谈,单从信息掌握这一点,就可以使环保民间组织大有作为,但是这些前提必须是公众必须具备足够高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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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是文献法和案例分析法,对于文献大多是借鉴前人的学术成果,采用的案例也是通过文献和网络获取,并没有实地调研取证,案例的深度也有待加深。加上个人的学术水平有限,采用的多是学术界的二手研究成果,包括当前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现状方面的数据过于陈旧。
伴随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多元治理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本文以环保民间组织为研究对象,全面分析了环保民间组织作为新兴主体,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优势、困境,并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环境两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其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