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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785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707300930421769 论文字数:8215 所属栏目:法律史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中国古代社会曾经历了西周春秋的宗法贵族政体的时代。它不仅酿造了沁人心骨的贵族精神,还培育了生命力极强的判例法。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尔后,虽经世代变迁、王朝更迭,先秦的贵族精神因深深融入君子士大夫的为人品格和处事方式,始终发挥着潜在的支配作用,从而为中国古代几度兴盛、连绵不绝的判例法,提供了无形的精神源泉。也正是这种贵族精神和判例法传统,不断拯救了法,完善了法,推动了法,使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别具特色、灿烂多彩。
    一、贵族精神的社会土壤:“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政体和“议事以制”的判例法
    西周建国伊始,便确立了以“任人唯亲”为原则的、以“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为程序的、以“世卿世禄”制土地分封制为基础的宗法贵族政体。在贵族领域内,贵族不仅拥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还拥有对土地之上的居民的无限支配权。同时,血缘网络把贵族内部上下级及贵族与平民之间紧紧地联结在一起。贵族享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权力,因此,贵族之间是平等的,他们在上级贵族面前拥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一个领地治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贵族领袖的个人素质。在政治舞台上,贵族个人的性格、品行、文化涵养等,都直接产生政治效果并得以表现得淋漓尽致。正如《礼记•中庸》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判例法是宗法贵族政体的产物。法官与其他官吏一样是世袭的。在敬宗孝祖、“帅型先考”观念的支配下,按照父兄先辈的故事办,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于是便形成“遵循先例”的原则。当时的审判方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事”是判例故事,即选择已往的判例来审判裁决,不制定包括什么是违法犯罪又当如何处分这些内容的成文法典。判例是立法的产物,又是司法的结果。这就使得法官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优秀法官的标准是“直”和“博”:“直能端辨之,博能上下比之。”“上下比之”即全面参酌已往判例之义。即《礼记•王制》所谓“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判例法的条件是:社会上存在着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在当时就是“礼”;有一批善于在司法中立法的高水平法官;一个允许法官独立进行立法司法活动的政治法制环境,这在当时就是宗法贵族政体。
    宗法贵族政体和判例法为当时的政治家和法律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广阔的舞台。它们培育演员、设计角色、编导剧目,为后世留下一曲无韵的贵族之歌。
    二、贵族精神的定位:权格定位•人格定位•法格定位•素格定位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精神的主要特征是充分肯定个人(统治阶级成员)的人格力量和首创精神。当然,它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狭隘的宗族血缘意识和一定程度的宗教鬼神观念。这些因素在战国时期得到较彻底的清理。
    (一)贵族精神的权格定位
    权格指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特性。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的政治权力即对领域的统治权,在政治上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在时间上靠嫡长继承制得以延续,在空间上靠其他贵族的承认和平共处得以维系,在内部靠贵族集体的合作得以实现。从形式上看,贵族的权力是从祖先那里凭借血缘标志继承而来的。这种权力是稳定的无约制的,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重。掌握权力的贵族的心态是从容的,没有危机感。他没有必要刻意地说什么和做什么以保住自己的权力。他关心的是如何才能不辱父辈之命,并为后世留下好的范例。因此,一个有一定觉悟的贵族领袖必须立足于自身,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和施政能力,唤起臣僚的敬佩,赢得部下的效法,获取百姓的赞誉。从而把领地治理得更好。
    (二)贵族精神的人格定位
    人格指人的尊严、品格及其社会效果。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领袖与生俱来的身份,因为得到神权和血缘意识的确认而带有无尚尊严。从而使贵族个人的品行、好恶、举止、言行无不带有政治性和权威性。楚王好细腰,国中多饿人;吴王好剑客,百姓多创疤;齐王喜衣紫,上下无异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贵族个人人格的巨大政治效应,产生三种社会效果:一是使贵族领袖个人十分重视个人品行的修养,避免产生“望之不似人君”的现象;二是使贵族统治集团非常重视贵族领袖个人的人格的作用,从少年开始进行文化素质方面的训练,并且用贵族集体的力量对贵族领袖人物的个人品格施加影响、匡正其弊;三是在贵族集团中形成了公认的人格道德观,它成为贵族集团的内部法律。
    (三)贵族精神的法格定位
    法格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施程序。贵族精神既然崇尚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就本能地拒绝接受固定、刻板、统一的行为规范的制约。这就使贵族精神天然地喜欢判例法而讨厌成文法。在贵族法官心中,人是法的主人而不是法的奴仆。一个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和创造性精神的贵族法官,宁愿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和经验,经过苦心熟虑对哪怕是十分疑难的案件做出令人信服的裁断,而不愿意像成文法时代的执法之吏那样,把案情和法条排在一起,像做加法一样容易地得出结论。不仅如此,贵族法官还随时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创制新的判例,用司法来实现立法。在贵族法官看来,正如同贵族有权利匡正君主之弊一样,也有权利纠正君主颁布的法。当然,他们仍然恪守遵循先例的原则。可是,在选择已往判例,从中引伸出具体法律原则,并将它运用到现实案件的审判中,这一过程本身就容纳和体现着法官的机智、敏锐和果断。这一过程,与其说是遵循先例,勿宁说是裁判历史和发现法律。此间,贵族法官对历史和习俗的谙熟与理解,对现实生活的通晓与把握,使他成了一位头戴法冠的社会活动家和政治家。这一社会角色是后世只明白“法令之所谓”的执法之吏远远不能比拟的。
    (四)贵族精神的素格定位
    素格指个人所具备的综合人文素质及其程度。优秀贵族执政者的标准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德行操守,称作“直”,正直无私,不偏不倚,公平无颇;二是知识广、阅历演化,称作“博”,熟知历史与现实。一个真正的贵族执政者,不仅能够做到出入合矩、进退合礼,更重要的是满腹经纶。在外交场合,他能够恰如其分地将雅颂之诗信手拈来、击节吟诵;在誓师动员之际,他能够如数家珍地追溯祖先的足迹和武功,催人奋进;在司法审判中,他能够在无数先例故事之中探囊取物般择其最宜于时者,画龙点睛,一语破的,令人折服。为达到这个目标,最为有效的手段是学习。而“学在官府”的庠序之教便完成着干部培训学校的职能。这些通晓历史、熟读“春秋”的贵族一旦执政之后,便一身而二任:既是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又是文化的传播者;既是裁判官,又是教育官;既是民之长吏,又是民之父母;既读有文之简,又写无字之书。总之,他们所具备的综合人文素质本能地使他们始终成为一个真正的贵族。
    三、贵族精神的大敌:“事皆决于上”的集权政体和“事皆决于法”的成文法
    战国时代的社会变革,对贵族政体和贵族精神而言,也许是一场劫难。“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贵族式的君臣关系,被尊君卑臣、君权独尚的官僚式的主仆关系所取代。君主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威,他独揽立法大权,并使成文法典成了君权的延伸之物。臣僚对君主负责,并受君主支配。臣下对君主的忠诚是通过恪守君主制定的法律来实现的。先前贵族政体中下级贵族在上级贵族面前的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发言权已经荡然无存。为了保证司法活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统一性,最有效的方法是把法律制定得越详细越好,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细节都统统纳入法律轨道。并将法律公之于众,使家喻户晓、互相监督。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凭借个人的判断来审理案件,不能援引已往的判例,更不能背离法律而创制判例。详而备之、密如凝脂的法条,使司法审判就像做加减法一样简便易行、准确无误,而众多官僚式的法官究其实不过成了国家司法大机器上的无数个尺寸一致、功能同一的齿轮或螺丝钉,他们的千篇一律、平庸无奇和没有个性,是保证国家司法机器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
    新兴地主阶级用血与火的政治革命摧毁了贵族政权,用文化革命清扫了“礼”的世界,用司法变革涤荡了判例法,确立了成文法,用官僚法官取代了贵族法官。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贵族政治没落了,贵族精神暗然无色。它们只能借助文化典册留住自己的根,等待来日生根发芽。
    四、从贵族精神到“大儒风范”
    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和思想革命,使贵族精神得到深刻改造。这主要是儒家近人远神、“爱人”的“仁”和法家“刑无等级”的“法”。两者充当着文化革命的“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的角色。经过“仁”、“法”的冲洗和过滤,贵族精神中包含的鬼神观念和狭隘的种族血缘意识所剩无几了。特别是经过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几代儒家大师们的改造,原先的贵族精神变得更具有普遍性、适应性,更贴近生活和寻常百姓,因而更具有感召力。于是,在儒家辞典里,原先的贵族精神更名为:“君子之风”、“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