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是中国哲学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总格局,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产生了儒、道、法三大思想潮流。法家汲取五行文化和八卦文化的民生主义原则和辨证思维精神,并综合了儒、道两家的文化思想和谋略思想,至韩非而形成高度完备的哲学体系。法家的主要主张在于其对绵延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而至明清的历代学者,只能做技巧性改动。由此可见,法家的法律观及其法治主张,是一种完全的,超前成熟的意识形态,无论对于经济,政治以至文化的法律观念,都是完整的概括和指导,但是,与现代法律思想不同,法家的一切思想都是涵盖于具有中国特色之中--一切均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服务,甚至有些观念可以归纳为政治手段。法家的所有思想均是“中华法系” 所特有的理论基础,而非与当今的法律思想一一对应。如果纯粹以西方的“公法”、“私法”之分来清理法家的思想,则会只剩下干巴巴的几条,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有“削足适履”之感。完全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子,与它指导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的灵魂地位难以相称。笔者力图从“中华法系”的源头出发,探讨法家思想在特定社会背景下的真实面目,揭示两千多年前一个社会空前板荡的局面下,一群知识分子寄望与他们的“法律”来挽救民族,振兴国家的思想体系。因而在本文中,尽量引用法家的原文原意,争取求实,从简,清晰,通俗,做出一次尝试性探讨。
一.春秋战国法家流派及其法治观点
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过渡时期,面对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许多有志的知识分子“以九家之术,蜂出并做,各引一端,崇其所言,以此驰说”来挽救那样一个处在阵痛中的社会。法家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社会变革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鲜明的见解和主张。诸子百家在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君权和民权、礼与法、德与刑等问题上。法家思想分化于道家,吸收于儒家,批判于墨家,极力推崇“法治”并为封建法制社会设计了几乎至完美的蓝图和草案,可谓开一代理论与实践体系之先河。
法家的开山鼻祖可以追溯到周朝的姜尚。但姜尚的著作遗留下来的很少,而史书记载的关于姜尚的仅限于“武王伐纣”一段。从现存的典籍来看,先秦时期的法家的主要人物包括:管仲、子产、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以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管仲在齐国执政40多年,主持了齐国政治经济方面一系列改革。“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管仲的主要思想如下:
(1)“仓廪实则知礼节”。管仲是注意到上层政治建筑的根基是经济基础的第一人。管仲十分重视礼仪廉耻是“国之四维”。但他更看重物质生活条件,并认为只有人民免于冻馁,才谈得上礼仪法度。作为权倾一时的上层人物,能认识到经济与礼法的关系,实为难能可贵。而这一原则也被以后的法家人物们所认可并继承(法家历来主张奖励耕战)。
(2)“修旧法”、“ 令顺民心”。管仲执政早期,面对齐国的内忧外患,力主“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在制定新法时注重“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与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为此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废除井田制,鼓励鱼盐贸易,“三选”为官,规划全国机构,使齐国迅速强大起来。
子产,姓公孙,名侨,郑国大夫。子产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位开天辟地式的人物。他的法律主张是值得特书的一笔。
(1)“铸刑书”,颁布成文法。按照西周的惯例,奴隶主对奴隶的处罚,完全由他们自己临时决断,任意使用。作为执政大臣,子产的惊人之举便是“铸刑书”,在改革田制和赋税的基础上,把自己制订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国民。这一做法立即遭到保守势力的反对,晋国的大夫叔向警告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以为劈”,“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视为郑亡国的先兆。子产写信回应“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现在刑鼎的内容已经失传,但子产的举动无疑对当时和后世的思想界产生了莫大的震撼。
(2)“不毁乡校”。乡校是郑国国民聚会议论政事的场所。有人劝子产毁掉乡校,子产却不同意,“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这种主张广开言路,择善而从的态度可以说是难能可贵的。
说到子产,不能不提一下郑国的另一位大夫,邓析。邓析曾私造“竹刑”。这一点与子产相近,但邓析的另一惊人之举是聚众讲授法律并助人诉讼。据记载,邓析“好刑名,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与民之有狱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胯”。邓析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第一位律师,虽然其影响并算大,但助人诉讼的做法,实为中国早期的法律工作者。
李悝,一说李克。魏文侯在位时任相,并主持魏国变法。对经济,政治,法律的弊端进行大胆的改革。
(1)“使民无伤而农亦劝”。李悝继承了管仲的政治经济理论,首次对经济进行改革,“废沟洫”,“尽地力,善平籴”,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抑制工商业,这一做法后来为商鞅所推崇。
( 2 )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李悝果断地对特权世袭制进行了“外科手术”,加强了国君的权力,削弱了贵族的势力,巩固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
( 3 ) 著《法经》。李悝在法学理论上的最大贡献就是编著成中国古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分为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这部法典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成为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的标准样本。
吴起,卫国人,后受楚庄王重用主持楚国变法。吴起的法律思想不及他的军事思想,现仅做简单提示。
慎到,早年曾“学黄老道德之术”,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他长期在齐国谡下宫讲学,在法家思想理论上独树一帜。慎到的法律思想侧重论“势”。所谓“势”,即权势,权力。“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慎到认为“势”是君王立世之本。权力是诸多政治因素中最为核心的东西。有权者治人,无权者治于人。君主专制的第一原则就是维护并巩固自己的权势。“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推行法令,只能依靠权势而非礼德,所以他反对儒家的“礼治”。慎到已经察觉到一条真理,即国家法律的实施必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慎到的思想,对君王独裁隐含着一丝保留的态度,“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功也”。这其中与老子的道学思想有相通之处,或许与慎子的道家气质不无关系。
申不害,郑国人,曾在韩国任相15年。他也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与慎到不同,他力主“术”,即“君人南面之术”。申不害不大谈“法”,甚至晚年离开法而“独断”,与法家的精神背离,以至韩非批评他“徒术而无法”。但韩非却从申不害的理论汲取精华并加以深化,后来史家并称为“申韩”。
申不害的“术”,即“无为”。这种“无为”只是“示天下无为”,外表不为所动,内心里一刻也不能闲着,积极运转“天地之网”以刺探臣下的一举一动,“三寸之机运而天下定;三寸之机正而天下治”。申不害的“术”为韩非所继承,并更加技巧化,后文将详细论述,在此不做深谈。
商鞅,卫国人,亦称卫鞅。商鞅的思想侧重于论“法”,并明确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主张。商鞅与慎到,申不害并称为前期法家三巨子。商鞅的突出贡献在于“变法”,把国家的法律,法令彻底付诸实施,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魏楚之师,举千里之地,而今治强”。商鞅的法治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制令各顺其宜”。商鞅的变法在秦国先后两次:一次始于公元前359年,另一次始于公元前350年。但两次均受到前所未有的抵制和阻挠。商鞅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从历史进化观的角度解决了必须变法的问题。首次提出社会是不断前进的,法令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超前。
(2)奖励耕战,“缘法而治”。法家一贯主张发展农工生产,抑制商业。商鞅更是把这一观点推广到法律角度。废井田,开阡陌,鼓励耕织,奖励军功,富国强兵,成为商鞅以后秦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壹赏,壹刑,壹教。所谓壹赏,指赏赐只对农战和告奸的人,重点是奖励军功。做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而壹刑,是指“刑无等级,无论何人,有不从王令,犯上作乱者,一律处刑”。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所以必须平等用刑。壹教,是指“不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必须取缔”,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要法家思想成为统一思想,以致到秦后期发展到“焚书坑儒”的地步。
(4)“禁奸止过”、“以刑去刑”。在法律思想方面,商鞅不同于前辈的突出特点便是“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