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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基层调解员的司法功能--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

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6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12271613431620 论文字数:19899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阐明乡村振兴与农村社区纠纷解决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解释农村社区纠纷处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并解释本文写作所需的基本理论,可以为文章写作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第一章 基层调解概念概述

一、调解的概念

在中国,调解是解决纠纷和冲突的重要方法。学术界将调解的定义描述为一种非对抗性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法,帮助各方达成协议,调解的重点不是争议的事实,而是调和与满足各方的不同主张。另一方面,《中国大百科全书》对调解的定义包含了调解的方法、依据、结果和目的,其中方法是第三方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按照一定的规范帮助解决纠纷方法是第三方按照一定的规范说服或教育并协助解决纠纷。

在中国农村,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自古以来,我们的历史文化就将民间的诉讼视为社会稳定的基石,而且从古至今,我们都坚持着以法律为基础、以社会公正为目标的原则,并且积极推动民间调解的发展,使得民间调解的发展变得更加稳定、更加有效。通常,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双方可以就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讨论,从而达到一致的决定。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意外,但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长期的稳定性,从而使双方能够建立一种“契约”,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经过调解,双方可以以和谐的态度和尊重的原则签订协议,而且,它们的内容既体现出当事人的共识,又符合社会的普遍准则,因此,协议的签订可以被视为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既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利益,又可以为和谐的签订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如果一项协议被双方接受,它就可以被视为“公平”的协议,所以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构建公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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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藏地区习惯法中的调解

涉藏地区习惯法是一种民间经过长期历史实践所沉淀下来的地域性调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往往在本身所形成的地区有着可与实体法相媲美的行为规范功能。

(一)涉藏地区习惯法调解的特点

涉藏地区习惯法调解的特点与人民调解的特点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有意探究,还包括以下特点:

1、调解员的构成比较灵活。在涉藏地区习惯法调解中,没有像人民调解那样的固定调解员,调解员的构成比较灵活。

2.疑难纠纷受宗教因素的影响更明显。在涉藏地区习惯法调解中,疑难案件往往受宗教因素的影响很明显[1]。相比之下,人民调解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强调以事实和法律为标准,从而有意无意地将宗教干扰降到最低,这也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宗教不得干预司法。涉藏地区习惯法中的调解明显受到宗教因素的影响,这与大多数涉藏地区人信奉宗教的事实密切相关。

3.调解的费用很高。涉藏地区习惯法调解收费,所以调解成本很高,尤其是草原纠纷和生活费调解,调解费主要用于支付调解员的食宿费用、差旅费用和向寺庙的捐赠。

调解的社会互动涉及作为权威的调解员与社区或当事人之间按照互惠原则进行的利益交换。在实践中,作为权威的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通过调解,他们不仅能够增强自身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还能够从中获取更多的地方知识,从而更好地传承和发展自身的文化。此外,他们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的出色表现,也能够赢得国家机关的认可,从而使他们在国家层面上拥有更大的影响力。调解过程也会得到国家机关的认可。成功的调解可以提高调解当局的社会地位,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使冲突得到和平解决,为有关各方所接受。这对所有各方来说都是一个“三赢”。

第二章 乡村振兴与基层调解

一、乡村振兴进程中的农村矛盾

农村矛盾的类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农村社会的变迁和发展,经济水平的不同发展程度带来了农村矛盾内容的新变化和发展,这取决于社会时期,以及利益分配。也有相当数量的案例带有现代因素。但总的来说,通过对农村矛盾纠纷相关文献的检索和阅读,可以发现,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和人身伤害纠纷。

(一)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村矛盾纠纷解决的特点

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中,村民多以自然村落的形式生活,大多人口较少,加之传统的农村熟人社会,矛盾纠纷多以家庭和村落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抚养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特征。但是,由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台和农村快速发展带来的利益调整,新型农村社区的矛盾纠纷更加突出和具有代表性。首先,传统冲突和新型冲突并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社区新组织形式的出现,也使冲突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但由于农村的地域性和亲缘性,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传统矛盾在农村社区的冲突中仍占一定比例,而经济发展和人际交流也促进了传统矛盾的发展。新类型冲突的出现是利益矛盾的表现,因为经济发展导致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多元利益的出现,使得利益冲突更容易发生。此外,由于政策法规的滞后,农村地区的新型冲突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只能借助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次,纠纷的标的物是多样化的。传统上,农村地区的纠纷主体比较单一,主要由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组成。冲突解决对法律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法治观念的深入,农村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遇到纠纷和矛盾时,更加自觉地寻求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但这种现象也造成了农村社区法律资源分配不均的矛盾。例如,现有的一些农村社区引进了社区产业,就地解决农村社区的就业问题,而劳动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劳资纠纷则逐渐出现。纠纷也逐渐显现出来。

二、农村社区冲突解决的基础理论

(一)权利与救济

权利是法律研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康德曾经指出,无论是问法学家什么是正义,还是问哲学家什么是真理,都是一样的重要的问题。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措施。法学研究大多围绕着权利展开,其本质是对权利的保护和权利受到损害时的补救措施。在解决农村社区的纠纷时,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目的都是为了补救在纠纷中受到伤害的农村社区居民的权利,恢复被扰乱的社会秩序。“有权利就有救济,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这是经常听到的关于权利救济的解释,两千多年前的罗马法就有详细的解释,法律由权利组成,救济只是权利的面纱。解决问题的最常用途径包括两种:政府提供的援助。政府提供的援助通常包括提供经过审查的政府决策,以及提供专业的支持。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保护工具,为人们提供了维护权益的途径。与司法救济相比,社会救济更能体现争议主体之间的合意选择,在程序上更简单快捷,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在司法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具有独特的优势。私人救济主要通过个人的力量直接补救权利的损害,简单而直接,但如果处理不当,会激化社会矛盾。

(二)农村社区的发展理论

社区发展权理论是以发展权理论为基础,以社区的特殊时空承载者为主体,保护农民权益的理论。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关注仅次于生存权的发展权。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和平委员会首次将发展权这一理论引入到一份名为《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权》的报告当中,它强调了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即拥有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以及改善贫困和落后地区的状况,从而使其获得更多的福利。随着发展权的出现,弱势阶层得到了有力的支持,从而得以维持其生活。

第三章 甘南涉藏地区调解特色.........................14

一、涉藏地区高僧调解现状........................14

(一)适用范围................................14

(二)调解主体..................................14

第四章 基层调解与司法功能............................20

一、国家法遭遇文化冲突.................................20

(一)负面的公众舆论。........................20

(二)强调习惯法的价值.................................21

第五章 优化路径及建议..........................25

一、提高甘南藏族群众的法律意识..........................25

(一)改变传统保守的民族法律意识...........................26

(二)制定国家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26

第五章 优化路径及建议

一、提高甘南藏族群众的法律意识

民族法律意识是一种深刻的理解,反映了特定民族成员在法律史上对法律原则、权利、义务和权利的承认、理解、尊重、遵守和维护,以及法律的实施和尊严,从而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这是一种法律概念的总和。民族法律意识是民族法律文化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族地区的守法程度。民族法律意识是特定民族精神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长期的历史实践代代相传,不断加工和权衡,逐渐完善并植根于其民族的灵魂。①当这种意识形成时,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反映了特定民族生产方式的稳定性。通过长期的法律实践,以特定族裔群体的法律意识为基础的法律思想和规范在少数民族成员的行为模式中得到了加强,这种法律实践直接决定了少数民族成员是否遵守现有法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遵守现有法律。

(一)改变传统保守的民族法律意识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多元文化国家,每个民族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长期实践,都有着独特的法律观念。正如历史告诉的那样,中国历史上不同民族之间的一种重要交流形式,不仅是通过和平手段进行的正常交流,也是一种不寻常的战争形式。战争的结果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在不同程度上被融合和同化,形成了一种更加多元和包容的民族划分模式,这在中国也得到了广泛认可。毫无疑问,民族意识和国家法律得到了保留,每个民族都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的国家法律。我们知道意识是间接的,不是直观的,但它可以通过客观的实践来充分表现。甘南涉藏地